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立法体系初探

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立法体系初探

一、完善中国市场经济立法体系初探(论文文献综述)

艾野[1](2021)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依法治国是人文社科领域研究的焦点内容和重要命题,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方向,关系着国家的兴衰和社会的长治久安。随着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到来,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光辉成果,极大地改变了社会及人们的对法治的意识和认知,推动了世界领域的法治文化交流,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战略部署。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思想的研究,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整体把握、法治体系的完善和我国未来的法治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标志着依法治国被赋予了时代的内涵,对我国法治发展有重大意义。党的十九大指出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发展的新时代。强调要继续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申和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是一场治国理政的深刻革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和人民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探索出一条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科学制度体系,并将《决定》定为我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进化的永恒追求,也是总结前人经验后作出的必然选择。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将其动态的治理理念和方式融入社会主义发展的进程之中,将其时代内涵淋漓尽致地发挥到我国建设的每一个阶段中。依法治国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建设中的地位和治国理政的作用。本文从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发展与实践研究为目标,深入地研究了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牢牢把握习近平提出的“十一个坚持”对我国法治发展的作用、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发展规律和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发展规律。这是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研究的重要推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指明方向。本文多学科交叉研究法、历史分析法和理论和实际相统一法,从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视角高度概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与实践,对依法治国的理论渊源进行系统整理,并对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主要内容、成就、特征、经验、优势、挑战和完善路径进行了全面研究,努力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发展与实践研究提供理论素材。本文主要分为七个部分组成,具体来讲:第一部分,绪论。重点分析论文的研究基础及研究效用,通过剖析与本研究相关的理论成果,形成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整体认识,并总结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为研究提供理论参考。理清研究的思路,阐述研究方法,从而搭建本研究的基本架构,总结研究成果,分析研究创新点及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基本理论概述。本章节首先从法治相关的概念进行概述,分别对法治、法制、人治、德治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进行系统分析。其次从依法治国的内涵入手,对依法治国进行了整体概述,对其理论、核心和本质特征分别进行了论述。从整体的机构上为后续的研究做了理论铺垫。第三部分,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思想基础与理论渊源。这一部分首先,深入了解和研究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阐述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为依法治国提供了理论依据,并提出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时代价值。有利于我们准确的认识法治思想来源。其次,研究列宁斯大林对法制的探索和教训,研究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的形成与失败的教训,这部分能有效地为我国法治实践提供依据。之后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法治思想进行研究,对我国法治从无到有进行整体分析。最后从我国的传统法治入手,分别对古代法制思想、近代社会法制思想展开论述。阐述了我国古代、近代法治的弊端与发展,从而对新时代依法治国产生启示作用。第四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本章是该论文的核心部分。首先深入地对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地进行了概述,从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形成、主要内容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其次,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成就进行论述,这部分以法治过程中的实质转变为主要成就的依据,通过向更好的方式转变、更具体的实践操作、更先进的治理模式和更高的目标作为成就的主要表现。最后,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特征展开论述,明确依法治国在新时代的主要特征、深化时代赋予的内涵。第五部分,阐述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历史地位与实践价值。本章首先阐述了新时代依法治国的历史地位,它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发扬,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补充和丰富。其次阐述了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实践价值,分别从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和谐社会、生态文明以及人类的法治文化的角度对新时代依法治国进行了有效的定位和评价,从而体现出其在我国社会发展全过程中的价值。第六部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基本经验和优势。在基本经验上,以法为主要研究目标,分别对其与党、权、民主、依规治党的关系进行研究。在现实生活中,党的领导、权力、民主自由、法规制度都与法无法分割,其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监督、促进和相统一的。国外法治实践的经验对中国而言是宝贵的,但对经验的学习依然要建立在我国的发展实际上,没有国情为基础的借鉴学习所得到的结果可能与所想背道而驰。在优势上,依法治国发挥出了我国的制度优势。党的领导是我国制度优势的最大体现,人民主体、以德治国、人人平等和中国实际出发都是依法治国的在新时代的优势,依法治国确保人民的主体地位和公平正义,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最优结合,保持中国实际为基本准则才能把握依住依法治国的优势和未来法治发展的前景。第七部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理性思考。理性的分析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所要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正视存在的问题,是促进依法治国再进步的最佳途径。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给依法治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这是机遇也是挑战,更是对依法治国潜力深层挖掘的契机。通过理性思考,从八个方面完善新时代依法治国的路径,集中地将“十一个坚持”主要内涵融入新时代依法治国的实践当中,从而将问题和挑战转化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强大动力。总之,通过系统地研究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论文主要提出以下创新观点:一是提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时代内涵,从社会发展中蕴含的古今的哲学智慧体现出中国特色、中国经验和中国实践。二是提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面临的问题和对策,从社会主要矛盾、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和新时代依法治国完善路径,深入研究我国依法治国理论的发展与实践。三是从新时代依法治国对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规律和实践逻辑的阐释,为国家的发展建设提出科学的指南和正确的价值引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杨济同[2](2021)在《地方立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与限制》文中指出本文着眼于地方立法限制私有财产权的制度实践,主要采用样本分析的方式梳理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的限制手段与目的,立足于理论研究与现行规范构建对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基准体系,试图定位地方立法在限制财产权这一专项立法事项上存在的合宪性困境,并针对合宪性困境提出制度上的应对建议。本文的第一部分追溯传统财产权的内涵,并结合财产权内涵的最新发展,划定受到宪法保障的财产利益范围,为从立法文本中识别财产权限制规范做好了准备。同时根据财产权受限程度的不同,将财产权受限的形态分为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以及应当予以补偿的财产权限制两种类型。第二部分主要呈现了财产权受限的立法现状与制度依据。首先采用样本实证研究的方式,以十二座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文本作为研究的对象,对其中有关私有财产权的限制条款分别从“限制目的”与“限制手段”两方面进行分类和梳理,呈现为地方性法规限制财产权的制度实践。结合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相关的学理探讨与现行法律依据,构建对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这一立法事项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基准体系,具体由形式合宪性依据和实质合宪性依据两部分组成,形式合宪性主要指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应当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实质合宪性主要指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应当符合比例原则。第三部分以上一部分呈现的立法现状为研究对象,以基准体系为审查依据,对样本进行合宪性的判断。这一部分分别从形式合宪性与实质合宪性对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的规范是否符合宪法规定进行判断,指出其中存在的可能与宪法不符之处,系统性地对该项专门立法的合宪化水平进行评价,存在专项立法缺少法律层面的授权,存在专项立法与上位法重复程度很高,存在专项立法限制财产权不符合比例原则或未规定补偿机制等合宪性困境,需要通过法律的修改和技术性解释的手段来实现法制体系的统合,体现了宪法对法律体系的引领作用。第四部分立足于第三部分指出的合宪性困境,提出相应的制度设计以及完善建议。指出应当完善法律层面的授权,为财产权限制提供法律依据,由《立法法》扩大地方立法授权最为适当;增加法律层面的行政补偿规定,并对受到限制的财产权人进行公平补偿;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强调人大对地方立法,尤其是对规划制定的主导作用,增加更加细致和专业的地方立法力量,全面提高地方立法的法治化水平,以及公民财产权保障的完善程度。

黄云平[3](2021)在《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研究》文中认为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指向,深刻阐述了法治正义的普遍规律、基本原理与中国特质,回应了中国没有法治正义思想的质疑,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当代定位与中国表达,代表着我国对于世界正义理论的原创性贡献。研究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对于认识、理解与提炼法治正义的中国形态、中国特色、中国价值和中国方案,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相呼应的历史进程中研究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重点关注“形成逻辑是什么”“核心要义是什么”“理论结构是什么”“历史贡献在哪里”“未来将发挥什么作用”等关键问题,以期领会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独特机理与精深内涵。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形成有着深刻的理论逻辑、实践逻辑和时代逻辑,是批判继承中西法治正义理论、创造性转化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历史必然,是国家处理人治与法治、政治与法治、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实践必然,也是反映人民心声、国家意志和全球主张的时代必然。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有着系统严密的内涵结构,在增强宗旨意识、坚守人民主体地位、解决不公问题等方面展现了法治正义的人民立场,在确立规则权威、回应社会关切、践行实体与程序正义等方面展现了法治正义的实践导向,在重塑德治与法治地位、培育新价值观、推进道德融于法律等方面展现了德法共治的追求,在主体内容、驱动模式、目标愿景等方面展现了整体推进法治正义的追求。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有着丰富的实践应用性,展示了治贫、治变、治国、治党协同的法治正义共建过程,表明了经济正义、政治正义、社会正义、文化正义、生态正义同步的法治正义共创指向,反映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联动的法治正义共治要求,体现出国际国内统筹的法治正义共享要义。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回应了正义理论创新的趋势与治国理政的实践需求,围绕共产党执政规律形成了新的法治正义理解,围绕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拓展了新的法治正义内容,围绕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确立了新的法治正义坐标。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有着深远的未来向度,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可以传递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法治正义意蕴,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威力,进一步引领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卢岩[4](2020)在《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早在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之时,立法者就以禁止性规范的方式对于限制外地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在采购活动中设置歧视性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了否定。随后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将此类行为纳入其中。2015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以列举的方式将众多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逐一明确。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实施,政府采购领域,尤其是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再次受到关注。201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及2020年推出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都把这一问题作为规制重点,对其重视程度由此可见。并可以据此认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理论研究及其执法实践活动中的重点问题。政府采购是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代表的国家机关以及直接、间接接受政府控制的特定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为实现政府职能或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在市场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依据主体范围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分为中央政府采购与地方政府采购。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使用资金的来源不同,即中央政府采购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所统筹的是全国性事务,地方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地方财政资金,所针对的是地方性事务。由此导致二者在限制竞争时的表现存在较大不同,地方政府在采购时表现出强烈的本地采购倾向。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地方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等凭借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它因采购主体的行政性、采购资金的公共性等特征而满足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又因破坏了采购市场中特有的竞争秩序而成为行政垄断行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呈现出制度性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有时具有歧视性抽象采购政策的指引,或表现对于采购程序规则的违反,或表现为对于采购实质规范的破坏,在本质上一种行政权力的异化。这种异化既可能源自行政权力的对于采购活动的不当介入,也可能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恶意串通所致。其具体限制问题的表象在于规避公开招标、设立歧视性条款、构筑信息壁垒、倾向性评标、指定交易等个案中的限制竞争,而表象的背后则是地方利益集团、财政分权等深层的制度缺陷问题。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直接破坏,割裂采购市场的统一性,背离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导致提高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等经济性目标的落空,造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政策性价值目标的扭曲,更使得宏观经济调控、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等重大采购目标难以实现。此外,它还损害了包括外地经营者和本地居民在内的多方主体利益,并加剧了采购中的腐败问题。由此,需要以规制的手段对于其施以某种控制、约束和指引。而法律作为一种既定、统一、普适且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准则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法律规制是基于法律规范对行为实施的控制、约束和引导。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为一种规范性规制,是以正义、国家干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市场规制、激励性规制等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根据《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中的相关规定为制度、政策基础,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整个过程进行的规范和控制,而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为了实现更好的规制效果,法律规制自身也在不断演进之中,并已从立法之初的笼统、模糊与概括到如今的系统、准确与规范,相对完整的规制体系业已初步建立并日臻完善,逐步形成了抽象采购政策与具体实施行为的规制、具体实施行为中的控权规制与执法规制等事前、事中、事后的规制,以及以《政府采购法》为主导,兼有《反垄断法》《预算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制模式。并具体表现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含有抽象采购政策中的反竞争因素;以采购程序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等从事前规制的角度防止具体采购活动之中行政权力的异化,以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等从事中与事后规制的角度对于个案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救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严重性由此可见。然而,现行制度设计下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法律竞合依然存在,《反垄断法》对于管辖权的让渡存在立法疏漏,导致其与《政府采购法》仍存冲突,且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践中亦偶有越界之嫌;界定标准有待完善,程序规范对于实质违法的界定存在干扰,以“滥用行政权力”为构成的行为要件有时难以界定;责任设置有所失衡,财产责任只及于单位而不涉及个人,致使行为与责任缺乏对等,个人违法单位担责等现象时有发生;规制模式尚显不足,始终无法走出自纠式规制的困境;竞争模式存在局限,强调市场的开放性而忽略了对地方利益的合理保护,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有待深入解决,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市场也亟待开放。因此,应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予以完善。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应以公平正义、秩序与调控的价值理念为指引,并融合国际法律的规制理念,构建国际与国内的双层法律规制制度体系,协调国内法律的适用冲突。在此基础上,采取控制式规制与激励式规制二元并立的规制模式。控制式规制是最传统的法律规制模式,也是现行法律制度在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对其适用需要首先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这种完善应沿着“主体——行为——结果”的基本逻辑进路展开,并表现为:就规制的主体而言,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使其能够在财政部门拒绝依法履行职权时实现补充救济;就规制的行为而言,应实施结果导向型的行为界定标准,避免程序对于行为界定的干扰,并在必要时对于行为结果进行竞争分析;就规制的结果而言,应强化法律责任,以增加政治问责和实行“双罚制”的方式加强对采购人员的追责,同时,增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内控制度的相关责任,以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对相关人员形成威慑和有效制裁。而激励式规制乃是控制式规制的重要补充,其侧重于通过奖励、扶持等刺激与鼓励手段,调动被规制者实施某些行为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而言,激励式规制是一条全新进路,其制度的构建应包括: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改变过去唯“GDP”论的官员政绩考核标准,将竞争秩序的影响因素纳入法治建设成效参考因子,以此削弱其与采购中的本地利益的联系;利用赋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的方式抑制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问题;建立集中采购竞争机制,削弱集中采购竞争机构与地方利益之间的联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调动舆论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监督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充满现实意义。在理论上,弥补了当前理论研究中的空白,且对于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采购、行政垄断等相关理论的研究亦有裨益。在实践中,除了可以更好地实现规制外,还能为《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修订提供思路。

莉姿(CHANTHANILEUTH VILATPHORN)[5](2020)在《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制度及其经济效应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老挝实行经济开放以来,在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这得益于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不断完善。当前,老挝政府在为继续积极吸引外资作出努力,外商直接投资对促进老挝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推动相关制度变革等具有重要作用。随着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变迁,作用于老挝外商直接投资的直接挤入效应非常明显,在间接促进了老挝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促进了老挝基础设施的完善以及就业率的提升。当然,外商直接投资在一定程度上也产生了挤出效应,包括对老挝本土企业竞争力的削弱以及加剧了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等。本文结合外商直接投资理论与制度经济学理论,基于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发展现状与老挝经济发展现实,探讨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产生与变迁历程,剖析制度理论框架下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变迁的特征与动因,进而对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基本内容展开研究,分析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功能与效应,研究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产生的效应机理与路径依赖及其经济效应。根据制度变迁理论与制度效应理论,外商直接投资作为一种市场经济下的制度安排对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变迁具有促进作用。在戴维·菲尼的理论框架下,影响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因素代表了建立制度变化实证模型的一个重要方法。因此,我们在对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经济效应进行研究时,需要把有关影响制度供给与需求的重要因素考虑在内。在老挝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逐渐转变的过程当中,外商直接投资作为投资制度内容的“介入”,不断作用于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变迁和效应。在新制度经济学领域,产生了一个基本命题,即:制度是内生的,它对经济增长会产生重大影响,制度的作用最终体现在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上。外商直接投资制度作为一个庞大的制度分支体系,其影响过程必然不是由一种FDI数据值来反映的,而是由多种影响外商直接投资倾向的数据指标集展现的(即FDI制度因子),鉴于这种多对一评价值模型具有较高系数的分散性,本文以准入制度、审批制度、管理制度和鼓励制度为FDI制度评价指标体系中的4个一级维度指标,并分别从4个不同制度视角选取维度变量,借助MATLAB软件,对变量之间进行相关性分析和主成分因子分析,将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作为计量经济模型,利用协整分析和回归分析研究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和老挝经济增长之间的协整关系。通过实证分析得出了老挝短期的政策鼓励并不能完全刺激外商直接投资比例的增加。从长期发展看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与老挝经济增长间存在着明显的正相关影响,且这种正相关以每增加1个百分点的FDI综合制度值,老挝GDP将会增加0.7259%。且外商直接投资短期内对老挝的经济增长(GDP)的影响相对较小,即FDI波动1个百分点,那么经济增长将同向变化0.391628个百分点,且GDP的调整系数为-2.093457。整体来看,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与老挝经济增长间存在正相关的互作关系,其中管理制度、准入制度及鼓励制度是促进老挝经济增长和FDI投入的主要影响因子,由此得证老挝的FDI制度体系及其变迁总值可以刺激和促进老挝的经济增长,且拥有明显的经济效应。基于此,本文在最后通过对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经济战略目标与定位的分析,给出了提升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经济效应以及规避挤出效应的制度完善对策与建议,认为在建立外商直接投资制度时应注重老挝与外国投资企业的战略目标的协调,应结合老挝社会与经济发展实际建立动态管理模式。注重对制度环境特别是法治环境与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护并充分发挥政府中介引导作用。

王士亨[6](2020)在《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需要有科学的制度保障,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在矿产资源制度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制度。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始终坚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制度模式,这为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不断变化,我国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以进一步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优越性。我国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应以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为基础,立基于资源全民所有的本质,根据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将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的资源利益作为制度建设的根本目的。围绕上述思路,本文对当前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全文共分导论和四个章节。导论部分主要阐释了当前进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梳理总结了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动态,说明了论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主要分析了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资源,包括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西方产权理论和中国传统的矿业国有制思想。其中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是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基础,其中对所有权本质的揭示、对其结构体系的全面分析、对国有制的深刻认识,为明确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建设方向和完善制度体系提供了科学丰富的理论资源。第二章系统梳理了中国共产党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探索过程,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三个时期,中国共产党在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方面的成就和经验教训进行了分析,总结了对当前制度建设的指导意义:即要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坚持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主要任务、坚持通过法治手段推动制度完善并巩固制度建设成果。第三章在明确理论资源、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新时代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其中主要包括两大问题:第一是对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本质的认识,明确了资源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的内在一致性,并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两个方面提出了落实矿产资源全民所有的具体措施。第二是重点研究了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的完善问题,一方面分析了影响体系重构的主要因素,包括社会主义公有制、矿产资源属性、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等;另一方面对矿产资源所有权中的使用、收益和管理权能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建立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从经济和生态两个层面体现矿产资源收益、厘清管理权能的双重性等观点。第四章提出了新时代推进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原则与具体路径。在基本原则方面,应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保障制度建设成效的最大优势,将保障人民福祉、实现资源利益的全民共享作为制度建设的价值目标,将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作为制度建设的主线,将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制度建设的主要方法和保障。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从矿产资源所有权结构体系、行使机制、收益分配三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制度完善建议。

李晶淼[7](2020)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在于厘清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在立法中应当具备的规范功能和法律地位,以证成第三方组织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必要性。回归规范的法律意义上对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行为进行健全与完善是摆脱实践中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及理论需求中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所遭遇的困境之关键所在。如此,能够紧跟法治政府内涵的新发展,建设符合法治政府建设需求的第三方组织,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我国已经积极开展了多年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因此也积累了较多的经验。但是伴随着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深入,无论是法治政府目标的确认还是法治政府建设的路径,占据主导地位的“政府推进型”法治政府建设进路都遭遇了不少问题。“政府推进型”进路在面对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需求与法治政府建设所应当遵循的程序正义标准时都遭遇了无法周延的正义困境。目前,在实践中产生并区别于“政府推进型”进路的“第三方组织推进型”进路从内涵和外延上都符合其应遵循的自然正义与协商共识的正义标准,为破解当前法治政府建设所遭遇的问题提供了可能,也为法治政府建设紧贴正义维度保驾护航。第三方组织除了自身必须具备的组织性、独立性特征外,在理论和实践中往往具有相对性,故而,必须结合其所处的具体环境和场域开展考察,否则只能流于形式。因此,要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必须抛却只关注主体的内在特征的静态研究逻辑,需将第三方组织放置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场域中,关注两者的关系与互动,以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共同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存在标准,方能实现研究的周延性。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是指在法治政府建设活动中能够以自己的认知和行为积极参与并影响政府法治意识和行政行为的社会组织,其相对于政府及行政相对人,具有中立或独立地位。换言之,它应是对法治政府建设产生促进作用的社会组织。从广义上来分析,它不仅包含了实践中的已经进入法治政府建设领域实际发挥影响力的第三方组织,也包含了在理论设计中被期待出现的能发挥自身功能、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三方组织。理想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应当具备回应法治政府建设需求的能力,能以独立的地位顺利开展活动并得出符合自身认知的结论,进而通过影响政府主体的行政行为或者法治观念等方式,对法治政府建设实际产生促进作用。而在实践中,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存在自身失灵的消极状况,其功能发挥被阻碍和影响力实现被制约;与此相对,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也面临着第三方组织志愿性不足、第三方组织加入的路径单一等问题。问题大多因法律制度设计与现实需求之间存在的张力所致,尤其是第三方组织的法律地位难以确认,其身份角色的二重性使得“法治政府建设者”角色时常被“行政相对人”的角色掩盖,因此,第三方组织与政府组织和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往往失衡。同时,问题产生的另一成因是历史观念的局限性,“官本位”和“国家主义”的思想在中国的法文化中的深入人心也会影响第三方组织对政府组织的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其对法治政府建设的促进作用。面对中国问题,要打造法治政府建设中理想的第三方组织,必须考虑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的功能、行为和结果三个要件的内容,结合其主观和客观方面应当具备的特征,依照法治政府建设的需求,通过法治思维与手段对第三方组织进行改造。具体路径如下:第一,减少立法尤其是行政立法与现实之间的张力,在行政法律体系中寻求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和法治政府建设者双重身份的平衡,革新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主体的监督、管理立法和行政组织法的相关制度。第二,结合程序性、程序度这两项程序法基本原理对主体行为的法律规则加以设计,确保第三方组织在法治政府建设领域中的活动规范、顺畅,以实现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需求。第三,依据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在具体领域对第三方组织实现扶持和激励,促使有潜力的第三方组织进入法治政府的建设中,满足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的广度需求;第四,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加第三方组织的实际影响力,为功能的发挥和促进作用的实现保驾护航。

刘凯[8](2020)在《法典化背景下的经济法统合性立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法典的制定引发了部门法法典化潮流。现代实质意义的法典追求形式上的封闭性和方法论意义上的体系性,这与经济法的开放性、回应性及不确定性存在理论上的背反。而分散立法模式伴生的部门利益法定化、法律与政策混同及法律实施困境又进一步制约了经济法治的现代化进程。经济法统合性立法应该兼容法典化的体系化内核,规避其封闭性与滞后性,吸收分散立法的实践导向和回应性功能,克服其方法论缺失所引发的制度性缺陷,努力寻求一种渐进式、开放式的经济法立法的体系化路径。也就是说,在体系外部,合理衔接宪法、其他部门法与法律政策;在体系内部,涵摄各级统合法与单行法,鼓励各领域的单行法先行统合,构建以经济法总则为核心的一核多级的经济法体系。

任翔[9](2020)在《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文中指出产品质量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元素,是社会关心、群众关注的热门话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与其相对应的产品质量监管也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点研究方向之一。产品质量监管涉及政府、企业、消费者、第三方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横跨公共管理、法律制度、标准计量、认证检测、社会伦理等多门类学科。但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或层面考量,产品质量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管。当前,中国经济社会步入新常态,我国现有的以行政监管为主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需求与市场监管体系的改革要求还有不相适应的问题。这导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不尽人意。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对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的法治化体系化研究,使产品质量监管领域的法制制度、监管模式从“源头立意”上就日渐式微,适应不了新形势新要求。有鉴于此,本文尝试从“观念、结构、行为”三个维度,对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问题构建起新的分析路径,通过实证和比较研究对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目标、价值取向、法制结构、法治行为以及存在问题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的意见建议,从而有助于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安全以及法治化进程。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介绍了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情况,以及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范围和创新之处。第一章围绕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理论基础,分析了产品质量监管相关基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以及相关的学科理论学说,并在本章最后结合当代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安排的实际,提出“观念—结构—行为”的分析范式,旨在对当代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路径选择问题上作出更具说服力的解释。第二章探讨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框架。以结构性研究来指导行为的分析范式作为本章的研究主线,系统详细地论述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等四个方面。即根据对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四个层面的探究,指出影响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过程中的关键动因及限制性因素,提出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选择呈现出观念上的渐进式、结构上的社会化、行为上的法治化的特点与趋势。第三章以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历史变迁为视角,首先从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时间节点分别探讨了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困境以及法治发展,对产品质量法制演进沿革进行简要评述。在此基础上,从观念、结构、行为三个维度阐述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成效。最后,从前面一般性的制度构建层面的梳理上升到法治理念层面,重点探讨了当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存在问题。第四章主要讨论对境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借鉴。文中采取“总-分”的思路,先将境外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分为产品主导型监管和消费者主导型监管两种类型,并借助“观念—结构—行为”的分析范式,对每种类型下的监管理念、法制结构和监管行为进行梳理分析。随后,具体分析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特点及主要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对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启示。第五章结合前文的分析提出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的措施的建议。包括在法治观念方面,要树立正确的产品质量监管价值取向,将意识形态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行政本位”向市场经济下的“尊重市场规律”转变;在法制结构方面,要深化产品质量监管体制改革,要构建科学规范的多方参与制度体系,要加强各方主体间的联系与互动,要建立监管法制影响评估分析;在法治行为方面,要强化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方式,要细化消费者监管权利义务,要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要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监管优势,要提高信息传递质量。最后,本文虽然围绕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这一特定背景,尝试通过构建“观念—结构—行为”分析范式,并依据此范式从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选择等层面系统剖析重构当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理论和整体体系框架。然而,这一尝试是否能够涵盖并较为信服地解释当下中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所面临的难题与困境,仍需要进一步探讨。同时,最后一章结合实务给出的针对性意见建议,一定程度上验证了“观念—结构—行为”分析范式的可行性,但这一分析范式是否具有可迁移性并运用于其他领域如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法治化分析,还需要更充分细致的论证探讨。限于个人能力和时间精力,所有上述问题的解决寄望将来能有更多的学者共同努力。

鄂义强[10](2020)在《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研究》文中提出自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扩招政策以来,中国高等教育由培育“精英”逐渐走向大众化,大学毕业生人数从扩招后第一届(2003年)的212万人次上升到2019年的834万人次,在就业市场化的今天,大学生就业难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随着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凸显,中国政府对大学生就业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大,已将大学生就业问题上升到一个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加以重视,同时国家层面不断出台系列的就业政策引导和促进大学生就业。在此背景下,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的问题研究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本文选择了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进行研究,也就是把大学生就业与政府责任这两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将大学生就业置于整体政府责任的建构逻辑中去考察,从而有助于厘清政府在大学生就业中要承担的有关责任,在此基础上展开问题研究,就可以明晰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构建的重点。厘清中国大学生就业中的政府责任,是开展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研究的逻辑起点。通过对大学生就业与政府责任之间关系的省思,依据责任政府理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民本观、市场失灵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依据现实中政府维护公民基本生存和发展权的政府基本职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职责,阐释政府对大学生就业履行责任的必要性,厘定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为政府调控责任、政府服务责任、政府监督责任。一般而言,研究社会现象和相关问题,都不能割裂历史的纵向联系,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在不同就业制度时期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府责任履行状况进行考察,也就是于历史演进中去考察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的履行,阐释大学生就业中政府履行责任的合理性及存在的问题,凸显20世纪末大学生自主择业时期政府责任履行上存在的问题,确保当代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研究的历史承续性,为进行深层次的问题研究打下基础。呈现当代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调控责任、政府服务责任、政府监督责任履行的总体现状,在此基础上开展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的问题研究。为提高研究的可信度与客观性,以网络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进行实证研究。编制《毕业年级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情况调查问卷》,调查对象涵盖全国52所高校、20 197名大学毕业生,通过社会学统计软件SPSS对问卷数据进行分析,主要采用频率分析法和交叉分析法,分别得出频率分析结果和交叉分析结果。同时对部分用人单位负责人和政府官员进行个案访谈。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调控责任、政府服务责任、政府监督责任三个向度的问题研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调控责任履行上的问题为:就业政策对大学生个人需求关注不够,就业政策的规划性与协同性亟待提升。大学生就业中政府服务责任履行上的问题为:高校以就业服务促进大学生就业主体意识不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促进大学生就业作用不明显。大学生就业中政府监督责任履行上的问题为:回应大学生就业状况的高等教育质量有效监督不足,大学生平等就业法治环境建设滞后,大学生就业政策监督机制不健全。深入研究英国、美国、日本、瑞典等发达国家,俄罗斯等经济转型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从中得到有益启示。在此基础上,立足中国国情,提出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重要性与特殊性,以及中国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构建必须坚持的中国道路。最后在现实的逻辑上回应理论逻辑中所厘定的大学生就业中的政府责任。探索立足中国国情的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履行的建构性策略:在政府调控责任上的策略建议为,树立以人为本的就业政策理念,提升就业政策的规划性与协同性;在政府服务责任上的策略建议为,强化高校就业服务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主体意识,增强公共就业服务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供给能力;在政府监督责任上的策略建议为,以政府监督优化高校人才培养机制,以法律制度保障大学生平等就业,以主体问责制提升就业政策执行实效性。从而在现实的逻辑上,形成中国大学生就业中的政府责任促进机制,力求逐步破解中国的大学生就业问题。

二、完善中国市场经济立法体系初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完善中国市场经济立法体系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1)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意义
        1.1.1 理论意义
        1.1.2 现实意义
    1.2 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1.4 创新之处与难点
        1.4.1 创新之处
        1.4.2 论文难点
第2章 依法治国的相关概念
    2.1 系列概念
        2.1.1 法治
        2.1.2 法治与人治
        2.1.3 法治与德治
        2.1.4 法治与法制
    2.2 依法治国的内涵
        2.2.1 依法治国的概述
        2.2.2 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
        2.2.3 依法治国理论的本质特征
    2.3 依法治国的核心
        2.3.1 依宪治国
        2.3.2 依法执政
第3章 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思想基础与理论渊源
    3.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治思想
        3.1.1 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
        3.1.2 列宁斯大林对法制的探索和教训
    3.2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依法治国理论
        3.2.1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开端
        3.2.2 从法制到法治建设
        3.2.3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
        3.2.4 依法治国理论体系的建立
    3.3 中国传统法制思想
        3.3.1 中国古代法制思想
        3.3.2 中国近代法制思想
第4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
    4.1 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概述
        4.1.1 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形成
        4.1.2 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主要内容
    4.2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成就
        4.2.1 从治国基本方略转变为全面推进
        4.2.2 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
        4.2.3 从依法管理向治理现代化
        4.2.4 从依法治国到法治中国建设
    4.3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特点
        4.3.1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全面性
        4.3.2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创新性
        4.3.3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性
        4.3.4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性
第5章 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历史地位与实践价值
    5.1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历史地位
        5.1.1 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5.1.2 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5.1.3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理论地位
        5.1.4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现实意义
    5.2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实践价值
        5.2.1 新时代依法治国为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有力保障
        5.2.2 新时代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最集中体现
        5.2.3 新时代依法治国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前提
        5.2.4 新时代依法治国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5.2.5 新时代依法治国为人类法治文化贡献了中国智慧
第6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基本经验和优势
    6.1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基本经验
        6.1.1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党与法的关系
        6.1.2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法与权的关系
        6.1.3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6.1.4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6.1.5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立足国情与借鉴中外法治经验的关系
    6.2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优势
        6.2.1 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最大特色和优势
        6.2.2 以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为力量源泉和重要保障
        6.2.3 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客观要求
        6.2.4 以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为实现路径
        6.2.5 以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为重要原则
第7章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理性思考
    7.1 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7.1.1 法治发展不平衡制约了整体法治水平的提升
        7.1.2 法治发展不充分难以发挥法治的功能
        7.1.3 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对依法治国的影响
    7.2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完善路径
        7.2.1 科学立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键
        7.2.2 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
        7.2.3 公正司法是现代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防线
        7.2.4 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
        7.2.5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7.2.6 依法治国、依法治党、依法治军全盘考虑
        7.2.7 全面贯彻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
        7.2.8 国家、地方、个人协调一致共同发力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攻读成果
致谢

(2)地方立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与限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第一章 立法文本中的财产权
    一、识别立法文本中的财产权
        (一)财产权的保护范围与内在限制
        (二)法律保障财产权的内涵与类别
        (三)财产权与其他基本权利的竞合
    二、立法对私有财产权的外在限制
        (一)财产权的社会义务
        (二)应当予以补偿的财产权限制
第二章 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的制度实践及规范依据
    一、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的制度实践
        (一)基于限制目的的分类
        (二)基于限制手段的分类
    二、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的合宪性基准
        (一)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的形式合宪性基准
        (二)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的实质合宪性基准
        (三)构建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的合宪性基准体系
第三章 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的合宪性判断
    一、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的形式合宪性判断
        (一)地方立法缺少法律层面的授权
        (二)地方立法内容与上位法重复
    二、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的实质合宪性
        (一)特许经营权限制属于财产权的社会义务
        (二)有限自然资源与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
        (三)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
        (四)景观权益的保护
第四章 完善财产权立法保障体系的应对建议
    一、明确立法法对地方立法的授权范围
        (一)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应具备法律依据
        (二)地方立法限制财产权缺少法律依据的原因
        (三)明确地方立法授权范围的立法选择
    二、由人大主导财产权的保障与限制
        (一)加强地方人大对立法的主导作用
        (二)完善主动和依申请进行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三)城乡规划限制财产权应符合比例原则
    三、建立和完善统一的行政补偿制度
        (一)立法构建行政补偿统一机制
        (二)对特别牺牲的财产权限制进行补偿
        (三)对不可预期的财产权限制进行补偿
        (四)对完全丧失经济价值的财产权限制进行补偿
第五章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1:根据“限制目的”对地方立法规范的梳理
致谢

(3)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1.1.1 问题提出:新时代法治建设呼唤法治正义
        1.1.2 研究意义
    1.2 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1.3.1 研究重点
        1.3.2 研究难点
        1.3.3 研究创新点
2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逻辑形成
    2.1 理论逻辑:中西法治理论批判吸收与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导
        2.1.1 对中华法系正义文化的守正与创新
        2.1.2 对西方法治正义思想的批判与扬弃
        2.1.3 对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继承与发展
    2.2 实践逻辑:扎根中国大地实现法治正义的持续探索
        2.2.1 在处理人治与法治关系中推进法治正义的现实回归
        2.2.2 在处理政治与法治关系中推进法治正义的辩证统一
        2.2.3 在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中推进法治正义的重心转移
    2.3 时代逻辑:法治正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指向
        2.3.1 法治正义是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下的人民心声
        2.3.2 法治正义是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下的国家意志
        2.3.3 法治正义是百年未有变局演进下的全球主张
3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内涵结构
    3.1 追求法治正义的人民立场
        3.1.1 体现从坚守本源到因时而立的有机统一
        3.1.2 体现从服务人民到人民主体的价值旨归
        3.1.3 体现从解决不富到解决不公的历史跃迁
    3.2 追求法治正义的实践导向
        3.2.1 确立规则权威与正义底线
        3.2.2 回应社会热点与重大关切
        3.2.3 践行程序正义与实体公平
    3.3 追求法治正义的德法共治
        3.3.1 以法治正义重塑德法地位
        3.3.2 以法治正义培育新价值观
        3.3.3 以法治正义指引德融于法
    3.4 追求法治正义的整体推进
        3.4.1 从系统法治观设计法治正义的主体内容
        3.4.2 从双向动力源建构法治正义的驱动模式
        3.4.3 从动态时间轴规划法治正义的目标愿景
4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实践应用
    4.1 “四个全面”视角下的法治正义共建
        4.1.1 将法治正义作为检视小康成效的标准
        4.1.2 将法治正义作为规范重大改革的前提
        4.1.3 将法治正义作为推进治国理政的基石
        4.1.4 将法治正义作为保障管党治党的利器
    4.2 “五位一体”视角下的法治正义共创
        4.2.1 经济正义法治化
        4.2.2 政治正义法治化
        4.2.3 社会正义法治化
        4.2.4 文化正义法治化
        4.2.5 生态正义法治化
    4.3 “法治中国”视角下的法治正义共治
        4.3.1 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
        4.3.2 贯穿于治国、执政、行政全方位
        4.3.3 体现为法治道路、法治体系、法治理论、法治文化全要素
    4.4 “全球法治”视角下的法治正义共享
        4.4.1 构建合作共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4.4.2 推行平等互信的中国特色义利观
        4.4.3 倡导公平合理的全球治理新秩序
5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历史高度
    5.1 围绕共产党执政规律形成新的法治正义理解
        5.1.1 以正义力量增强共产党执政的民心基础
        5.1.2 以法治治理增强共产党执政的法理基础
        5.1.3 以权益维护增强共产党执政的权力基础
    5.2 围绕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拓展新的法治正义内容
        5.2.1 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话语体系
        5.2.2 延拓社会主义正义的存在场域
        5.2.3 呈现社会主义国家的终极旨趣
    5.3 围绕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确立新的法治正义坐标
        5.3.1 克服西方选择性的法治正义幻觉
        5.3.2 超越纯粹理论化构想的法治正义
        5.3.3 打破选票式的单一法治正义模式
6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未来向度
    6.1 目标向度:中国梦的法治正义意蕴
        6.1.1 建设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6.1.2 建设公正有为的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6.1.3 建设平等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6.2 制度向度: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威力
        6.2.1 将法治正义要求根植于党的领导制度
        6.2.2 将法治正义需求融入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6.2.3 将法治正义内嵌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6.3 体系向度:指引国家治理体系走向现代化
        6.3.1 面向法治正义的多元逻辑转换
        6.3.2 面向现代治理的多重实质转向
        6.3.3 面向中国实践的多层体系进路
    6.4 能力向度:实现国家治理能力提升
        6.4.1 提升共产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能力
        6.4.2 提升以法治保障民生的能力
        6.4.3 提升国家参与全球法治治理的能力
7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期间的主要研究工作

(4)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1.2.1 研究目的
        1.2.2 研究意义
    1.3 研究方法
        1.3.1 比较分析法
        1.3.2 价值分析法
        1.3.3 实证研究法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1.4.1 国内研究的文献综述
        1.4.2 国外研究的文献综述
    1.5 本文结构安排
    1.6 创新与不足
        1.6.1 创新
        1.6.2 不足
第2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界定
    2.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相关概念界定
        2.1.1 政府采购概念理论解析
        2.1.2 地方政府采购概念厘定
        2.1.3 限制竞争行为概念辨析
        2.1.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界定
    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性分析
        2.2.1 地方政府采购两类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分析
        2.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市场表现
        2.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特征
    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判断
        2.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要件
        2.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
        2.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结果要件
    2.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考量
        2.4.1 规制与法律规制内涵
        2.4.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意义
第3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例研究
        3.1.1 案件概览
        3.1.2 案例评析
    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归纳
        3.2.1 制度缺陷问题
        3.2.2 具体限制问题
    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分析
        3.3.1 采购目标虚置
        3.3.2 采购市场失衡
        3.3.3 多方主体利益受损
        3.3.4 腐败问题突显
    3.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成因
        3.4.1 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
        3.4.2 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存在
    3.5 实证小结
第4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依据
    4.1 理论依据
        4.1.1 法学理论依据
        4.1.2 经济学理论依据
    4.2 制度依据
        4.2.1 《招标投标法》对市场的规范
        4.2.2 《政府采购法》对公平竞争的维护
        4.2.3 《反垄断法》的反行政垄断理念
        4.2.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第5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判
    5.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方案
        5.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5.1.2 采购程序制度
        5.1.3 信息披露制度
        5.1.4 内部控制制度
        5.1.5 专家评审制度
        5.1.6 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
    5.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难点
        5.2.1 法律适用竞合
        5.2.2 界定标准掣肘
        5.2.3 自纠式规制不足
        5.2.4 责任设置失衡
        5.2.5 竞争模式局限
第6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6.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6.1.1 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6.1.2 秩序与调控的工具取向
    6.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选择
        6.2.1 国际法层面:以非歧视原则为导向
        6.2.2 国内法层面:明确法律适用的优先规则
    6.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控制式规制模式的改善
        6.3.1 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
        6.3.2 实施结果导向型法律标准
        6.3.3 强化法律责任
    6.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激励式规制模式的构筑
        6.4.1 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
        6.4.2 给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
        6.4.3 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6.4.4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研究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5)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制度及其经济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1.2 相关文献综述
        1.2.1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1.2.2 国外学者相关研究综述
        1.2.3 国内外研究综述评价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1.3.3 研究路线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1.4.1 可能的创新
        1.4.2 不足之处
第2章 相关理论基础
    2.1 外商直接投资理论
        2.1.1 外商直接投资(FDI)
        2.1.2 FDI形成的理论基础
    2.2 制度及制度变迁理论
        2.2.1 制度
        2.2.2 制度变迁理论
        2.2.3 制度变迁中的产权理论
    2.3 制度效率理论
        2.3.1 检验制度效率的交易费用理论
        2.3.2 以制度效率为核心的契约理论
    2.4 制度经济效应理论
        2.4.1 制度经济效应
        2.4.2 制度意义上的外商直接投资制度效应
        2.4.3 外商直接投资制度效应的发生机理
        2.4.4 外商直接投资制度效应的路径依赖
第3章 老挝经济与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现状分析
    3.1 老挝经济发展现状
        3.1.1 老挝GDP发展水平
        3.1.2 老挝经济产业结构
        3.1.3 老挝基础设施发展水平
        3.1.4 老挝劳动力就业率
        3.1.5 老挝经济发展优势与劣势
    3.2 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发展现状
        3.2.1 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发展规模
        3.2.2 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来源
        3.2.3 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产业结构
        3.2.4 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模式
    3.3 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经验
        3.3.1 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的吸引政策
        3.3.2 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的区域聚集效应
        3.3.3 中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溢出效应
第4章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历史变迁
    4.1 发展中国家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三阶段模型
        4.1.1 三阶段模型
        4.1.2 老挝引进外商投资的不同阶段
    4.2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变迁历程
        4.2.1 开国时期
        4.2.2 开放时期
        4.2.3 21世纪以后
    4.3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变迁的特征
        4.3.1 呈“渐进式”特征
        4.3.2 呈独资化趋势
    4.4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变迁的动因解析
        4.4.1 政治制度因素
        4.4.2 社会经济因素
第5章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内容、功能与效应分析
    5.1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基本内容
        5.1.1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准入制度
        5.1.2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审批制度
        5.1.3 老挝外商投资经营管理制度
    5.2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功能
        5.2.1 强制与调节性功能
        5.2.2 引导与开放性功能
    5.3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效应分析
        5.3.1 FDI对流入国的挤入效应
        5.3.2 FDI对流入国的挤出效应
        5.3.3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挤入效应
        5.3.4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挤出效应
    5.4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问题与缺陷
        5.4.1 外商直接投资制度执行力度差
        5.4.2 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不健全
        5.4.3 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经济效应不明显
        5.4.4 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实施机制不完善
第6章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经济效应的实证分析
    6.1 理论假设
    6.2 变量选取
        6.2.1 准入制度维度变量选取
        6.2.2 审批制度维度变量选取
        6.2.3 管理制度维度变量选取
        6.2.4 鼓励制度维度变量选取
    6.3 数据来源
    6.4 老挝FDI制度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6.4.1 数据质量分析及预处理
        6.4.2 变量筛选
        6.4.3 综合评价值的计算
        6.4.4 综合值计算步骤
    6.5 老挝FDI制度的经济效应分析
        6.5.1 变量的平稳性检验
        6.5.2 协整性检验
        6.5.3 老挝FDI制度体系经济效应的回归分析
    6.6 本章小结
第7章 提升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经济效应的对策建议
    7.1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经济战略目标与定位
        7.1.1 外商直接投资在老挝的经济战略目标
        7.1.2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经济战略目标
        7.1.3 老挝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战略利益冲突
        7.1.4 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战略定位
    7.2 促进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完善的对策建议
        7.2.1 健全老挝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体系
        7.2.2 构建“互利、互益、长期绿色”的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环境
        7.2.3 加强老挝外商直接投资制度的“韧性化”管理
        7.2.4 转变政府职能、构筑宏观引资体系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6)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一)国内研究动态
        (二)国外研究状况
        (三)研究现状评述
    三、研究方案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三)创新之处
第一章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资源
    1.1 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
        1.1.1 马克思的所有权本质理论
        1.1.2 马克思的所有权发展理论
        1.1.3 马克思的所有权结构理论
        1.1.4 马克思恩格斯的国有制理论
    1.2 西方产权理论
        1.2.1 产权的本质
        1.2.2 产权的价值
        1.2.3 国家和产权的关系
        1.2.4 马克思所有权理论和西方产权理论的比较
    1.3 中国传统的矿业国有制思想
        1.3.1 “官山海”思想
        1.3.2 矿业公私兼营思想
        1.3.3 清代的矿业开发管理思想
        1.3.4 “节制资本”思想
        1.3.5 中国传统矿业国有制思想的启示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探索
    2.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矿产资源所有权问题的初步探索
        2.1.1 确立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基本纲领
        2.1.2 进行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实践探索
    2.2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形成
        2.2.1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建立
        2.2.2 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运行模式——无偿使用和计划管理
    2.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2.3.1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实现模式的创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3.2 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体制的创新——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分离
    2.4 中国共产党进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
        2.4.1 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根本立场
        2.4.2 坚持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主要任务
        2.4.3 坚持通过法治手段推动制度完善、巩固制度建设成果
第三章 新时代推进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思考
    3.1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本质
        3.1.1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的内在一致性
        3.1.1.1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本质是全民所有
        3.1.1.2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是全民所有的表现形式
        3.1.2 实现矿产资源全民所有的保障措施
        3.1.2.1 社会主义民主是实现矿产资源全民性的基本保障
        3.1.2.2 社会主义法治与矿产资源全民所有的实现
    3.2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的重构
        3.2.1 影响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重构的主要因素
        3.2.1.1 社会主义公有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的决定作用
        3.2.1.2 矿产资源属性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的影响
        3.2.1.3 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的影响
        3.2.2 对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的重新认识
        3.2.2.1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中使用权能的重新诠释与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的构建
        3.2.2.2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中收益权能的落实与拓展
        3.2.2.3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中管理权能的双重性及其主要内容
第四章 新时代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原则与路径
    4.1 制度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4.1.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根本保证
        4.1.2 坚持人民利益为中心的价值导向
        4.1.3 坚持政府和市场的辩证统一
        4.1.4 坚持将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制度建设的主要方法和有力保障
    4.2 制度建设应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结构体系
        4.2.1 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与开采许可权的分设
        4.2.1.1 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设立及运行
        4.2.1.2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权的独立
        4.2.2 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与开采许可权的配合
        4.2.2.1 设立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出让制度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内在要求
        4.2.2.2 建立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制度是对资源市场配置的必要补充
    4.3 制度建设应优化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行使机制
        4.3.1 建立独立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代表机构
        4.3.2 理顺矿产资源所有权行使中的央地关系
        4.3.3 加强对矿产资源所有权行使的监督保障
        4.3.3.1 落实全民的主体地位
        4.3.3.2 强化司法的保障作用
    4.4 制度建设应实现我国矿产资源收益的合理分配
        4.4.1 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实现形式的规范与完善
        4.4.2 完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机制实现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
        4.4.2.1 理顺中央与地方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关系
        4.4.2.2 合理确定企业在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的地位
        4.4.2.3 完善资源所在地居民的利益保障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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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四、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第三方组织——法治政府建设的正义之维
    第一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内涵及外延
    第二节 法治政府建设的二元价值
        一、法治政府建设的实体与程序
        二、法治政府建设遵循的正义标准
    第三节 第三方组织外延与自然正义需求之契合
    第四节 第三方组织内涵对共识正义条件之满足
第二章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应有特征
    第一节 客观特征
    第二节 主观特征
    第三节 行为与结果特征
第三章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实践考察
    第一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既有实践状况
    第二节 政社合作型第三方组织
        一、政社合作型第三方组织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
        二、政社合作型第三方组织的优势
    第三节 政社分立型第三方组织
        一、政社分立型第三方组织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
        二、政社分立型第三方组织的优势
    第四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实践遭遇的问题
        一、第三方组织的专业标准异化
        二、第三方组织的营利手段异化
        三、第三方组织的志愿性异化
第四章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功能
    第一节 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的功能定位
        一、协助政府全面履行职能
        二、参与程序实现良性立法
        三、监督政府严明公正执法
        四、督促政府廉洁诚信行政
        五、独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第二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功能发挥之困境
        一、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数量不足
        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作用领域单一
        三、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影响力有限
        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促进程度低
    第三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积极作用的制约因素
        一、立法与现实之间的张力
        二、历史观念的局限
第五章 打造理想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
    第一节 完善第三方组织基本法的设想
        一、以功能发挥为导向更新第三方组织的监督管理立法
        二、以提升治理能力为导向革新行政组织法相关规范
    第二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规则的程序化拓展
        一、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规则的程序性
        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规则的程序度
        三、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程序性权利与义务规则
    第三节 “第三方组织参与法治政府建设活动促进法”的构建
        一、第三方组织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激励规则
        二、第三方组织加入法治政府建设重点领域的鼓励措施
    第四节 第三方组织功能发挥之观念保障
        一、创新民主科学的传播载体与传播形式
        二、坚持党在政治主流价值传播中的领导权
结论与展望 共同推动和促进法治政府的早日全面建成
参考文献
致谢

(8)法典化背景下的经济法统合性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典主义与经济法的理论背反
    (一)法典化的逻辑
    (二)经济法法典化的困境
        1. 法典的形式封闭性与经济法的开放性的矛盾
        2. 法典的稳定性与经济法的回应性的矛盾
    (三)通则/纲要:间接法典化的可操作性反思
二、渐进式体系化进路:一个立法者的视角
    (一)分散立法的功能缺陷
        1. 部门利益的法定化
        2. 法律与政策的混同
        3. 法律实施的困境
    (二)体系化:法典化与分散立法的功能调和
        1. 经济法的体系化现象
        2. 体系化方法的引入
    (三)“经济法总则+单行法立法统合”的体系化进路
        1. 多层次:顶层设计与自下而上的良性互动
        2. 开放性:经济法的回应型特点决定其体系必须保持一定的开放性
        3. 动态性:渐进式立法统合要求经济基本法不同于民法典、行政法典及商法通则对稳定性的要求
三、一核多级:经济法统合性立法的体系构造
    (一)外部体系:统合性立法的外在形象
        1. 纵向维度上与宪法的合理衔接
        2. 横向维度上应制定与《民法典》(民法总则)协调好、与“商法通则”“行政法总则”等相适应的经济法总则
        3. 法律体系之外与经济政策的涵摄
    (二)内部体系:经济法基本内容的科学化
        1.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提炼及其确立
        2. 次级统合法的良性发展
    (三)立法技术:明确经济法的基本范畴
四、结语

(9)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意义
    二、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四、研究范围与创新之处
第一章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基础理论与分析范式构建
    第一节 产品质量监管概述
        一、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
        二、监管与产品质量监管
        三、产品质量监管工具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管相关理论
        一、法经济学理论
        二、政府管制理论
        三、安全价值理论
        四、信息不对称理论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范式建构:一种法治化分析路径
        一、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初始法制状态
        二、“观念——结构——行为”法治化分析路径的建构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框架
    第一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目标
        一、价值目标:打造协同治理的法治监管模式
        二、结构目标:形成科学合理的法治平衡
        三、行为目标:形成多元协同、社会共治的法治格局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动力来源
        一、内在动力:现代质量监管理念的嵌入
        二、外在动力:法律制度供求的非均衡
        三、直接动力:利益驱动下的理性选择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阻力因素
        一、思想阻力:理念认知滞后
        二、结构阻力:制度变迁及其路径依赖
        三、行为阻力: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
    第四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选择
        一、观念选择:渐进式路径
        二、结构选择:社会化路径
        三、行为选择:法治化路径
第三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变迁
    第一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演进
        一、改革开放前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二、改革放开后的产品质量监管制度
        三、产品质量监管法制演进沿革述评
    第二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成效
        一、监管理念从国家权力走向公民权利
        二、监管法制从自利型走向服务型
        三、监管行为从单一手段走向多元化手段
    第三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运行存在问题
        一、监管理念守旧,价值目标冲突
        二、法制体系内容交叉冲突,与市场实际脱节
        三、监管行为倚重运动式监管,参与主体单一
第四章 境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借鉴
    第一节 产品主导型监管
        一、监管理念
        二、法制结构
        三、监管行为
    第二节 消费者主导型监管
        一、监管理念
        二、法制结构
        三、监管行为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分析及启示
        一、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的分析
        二、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的启示
第五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路径
    第一节 强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观念变革
        一、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基本价值取向
        二、产品质量监管法治意识形态革新
    第二节 重塑产品质量监管法治结构
        一、深化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改革
        二、构建科学规范的多方参与制度
        三、优化各方主体间联系互动制度
        四、建立监管法治影响评估分析制度
    第三节 优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行为
        一、加强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方式手段
        二、细化消费者监管权利义务
        三、加强企业主体责任
        四、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监管优势
        五、提高信息传递质量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表

(10)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一)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二)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内容
    五、研究方法
        (一)文献分析法
        (二)实证研究法
        (三)比较研究法
    六、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一)创新之处
        (二)不足之处
第一章 大学生就业与政府责任关系的理论概述
    一、大学生就业与政府责任的概念界定
        (一)大学生就业的概念界定
        (二)政府责任的概念界定
    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理论基础
        (一)责任政府理论
        (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民本观
        (三)市场失灵理论
        (四)新公共服务理论
        (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
    三、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现实依据
        (一)维护公民基本生存和发展权是政府的基本职责
        (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职责的内在要求
    四、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厘定
        (一)政府须对大学生就业履行调控责任
        (二)政府须对大学生就业履行服务责任
        (三)政府须对大学生就业履行监督责任
第二章 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实践历程
    一、“统包统分”就业制度时期:政府包办、计划配置
        (一)“统包统分”就业制度下政府责任履行概况
        (二)历史合理性与问题分析
    二、“供需见面”就业制度时期:计划配置为主、调节为辅
        (一)“供需见面”就业制度下政府责任履行概况
        (二)历史合理性与问题分析
    三、“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就业制度时期:市场配置与政府调控相结合
        (一)“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就业制度下政府责任履行概况
        (二)历史合理性与问题分析
第三章 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现状与问题
    一、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总体现状
        (一)政府调控责任履行现状
        (二)政府服务责任履行现状
        (三)政府监督责任履行现状
    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实证研究
        (一)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调查设计
        (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调查概况
        (三)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频率分析结果
        (四)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交叉分析结果
    三、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一)政府调控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二)政府服务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三)政府监督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第四章 国外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与启示
    一、发达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与启示
        (一)发达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
        (二)发达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的启示
    二、经济转型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与启示
        (一)经济转型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
        (二)经济转型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的启示
第五章 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策略建议
    一、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调控责任履行策略建议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就业政策理念
        (二)提升就业政策的规划性与协同性
    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服务责任履行策略建议
        (一)强化高校就业服务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主体意识
        (二)增强公共就业服务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供给能力
    三、大学生就业中政府监督责任履行策略建议
        (一)以政府监督优化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二)以法律制度保障大学生平等就业
        (三)以主体问责制提升就业政策执行实效性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附录 A 毕业年级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情况调查问卷
    附录 B 用人单位对大学生人才要求访谈提纲
    附录 C 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履行访谈提纲
后记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情况

四、完善中国市场经济立法体系初探(论文参考文献)

  • [1]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研究[D]. 艾野. 吉林大学, 2021(01)
  • [2]地方立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与限制[D]. 杨济同.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8)
  • [3]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研究[D]. 黄云平. 浙江大学, 2021(01)
  • [4]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卢岩. 辽宁大学, 2020(07)
  • [5]老挝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制度及其经济效应研究[D]. 莉姿(CHANTHANILEUTH VILATPHORN). 吉林大学, 2020(03)
  • [6]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研究[D]. 王士亨. 山西大学, 2020(03)
  • [7]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研究[D]. 李晶淼.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8]法典化背景下的经济法统合性立法[J]. 刘凯. 法学, 2020(07)
  • [9]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D]. 任翔.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5)
  • [10]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研究[D]. 鄂义强.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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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立法体系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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