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法”的进步因素与非科学性要害(论文文献综述)
杨忠明[1](2013)在《经济宪政正义原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传统经济法以国家干预经济为重要表现特征,它与凯恩斯经济学增加有效需求以刺激经济增长的理论密切相关,故它以经济增长为目标价值取向。但如果以宪政为角度对现有的经济法进行重新审视,就可发现其价值目标应当为正义原则,经济法的形成及运行应当符合经济宪政正义原则。经济宪政正义原则的理论形成与自然法理论、经济宪政理论、布坎南宪政经济学以及罗尔斯正义论密切相关。自然法则的法律化即形成宪政,自然正义构成宪政正义之维。经济宪政作为宪政的子系统,是宪政在经济法领域的展开,经济宪政与正义原则密不可分,正义原则是经济宪政的根本价值追求,经济宪政是正义原则的最佳实现形式。在经济立宪阶段,布坎南的宪政经济学通过采用不确定之幕和运用经济学的决策成本比较,确立了参与性与“一致同意原则”为正义原则的先置程序标准,即程序正义。而实体正义则表现为经济宪政正义原则的具体内容,罗尔斯正义二原则可资借鉴,它们是作为基础的自由平等原则和作为补充的差别原则,其中差别原则是对机会公平平等原则的补充,它通过对机会公平平等原则所导致的阶段性不平等进行矫正,从而达至最终结果平等,所以平等是基础。这几项原则存在着优先次序性,首先是自由平等原则的绝对优先,这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里不容差别原则存在,其次是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对差别原则的优先,这体现在经济生活领域里可以容忍差别原则的存在,但它居于次要地位,其目标也是为了达至最终结果平等。差别原则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与矫正提供了依据,同时也表明了国家干预与矫正的补充性地位。罗尔斯正义论还表明了自由相对平等的优先性,自由是正义的核心,平等是自由的平等,国家干预经济所应达到的平等最终是经济自由平等,这实际就是经济法所要保障的权利,因而,经济自由平等就是经济宪政正义原则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标准。作为一项法律权利,经济宪政正义原则,即经济自由平等,具有静态和动态的结构形式,其静态结构表现为公民的经济权利与政府经济权力之间所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其动态结构表现为经济法治的实现过程。经济宪政正义原则必须化为具体的法律制度安排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正义原则的规范性为经济宪政的实现奠定了基础,它首先要求宪法必须要能够确保宪政正义;其次要使法律法规必须要符合正义原则和宪法精神。经济宪政还特别要求强化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设计。同时,正义原则(即经济自由平等)在经济宪政中的制度构建应当围权利保障来进行。不能发展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经济法治发展是检验正义原则发展的重要标准。“一致意见”是正义原则发展的逻辑起点;而公民的参与性是正义原则发展的根本保障,如果通过对话或者妥协,满足了其对立宪理念或立宪利益的需要,这种参与性将会形成“一致意见”;在没有满足参与性要求、或者没有形成一致意见情形下,应当保留公共理性和司法审判作为正义原则发展的补偿机制。我国当前诸种经济社会问题的根源在于经济违宪和背离正义,而违宪本质上是对正义的偏离,因而解决这些问题要从纠正违宪着手以实现经济宪政正义原则。针对各种违宪的成因,在经济领域里应通过提高立法民主化程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司法程序、完善宪法解释制度、健全法规备案制度、建立公共讨论平台等措施纠正违宪。通过综合布坎南的宪政经济学与罗尔斯正义论,经济宪政正义原则在立宪程序与实体内容上提出一套相对完整、具有操作性的正义标准,并使之法律制度化,从而实现正义原则的自由平等价值与经济宪政的权利保障措施对接吻合,这对于以经济宪政满足公民的参与愿望和意见表达,缓和乃至消除当前经济社会的各种矛盾,从而实现经济自由平等具有现实意义。
田雪梅[2](2011)在《近代日本国民的铸造:从明治到大正》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代国民的构建是国民国家建设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既有权利意识又有国家意识,同时具备民族特质和公民特质,是国民的内在属性。国民权利、国家归属和国家认同构成近代国民的三大支柱,“去地域化”、“去奴仆化”是近代国民形成的条件。“去地域化”是最基本的条件,“去奴仆化”是最本质的特征。幕藩体制下的日本民众从本质上是臣民,处于政治统治的客体地位。明治新政府面临着将臣民转变为近代国民的重要任务。福泽谕吉、森有礼等人提出了关于国民铸造的系统化构想,他们的思想和政策极大影响了日本国民形成的进程。明治政府所要铸造的是具有国家意识、能够实现富国强兵和对外扩张路线的国民,因此在实践中采取了自上而下的国家强制的方式。通过一系列制度化措施和方式,成功地创造出日本式的国民化渠道,催生了近代日本民众对国家的忠诚和认同。甲午战争彻底改变了以前国民发展的路径,是近代日本国民“民族”特质形成的重要标志。社会底层民众的希望,是要向将自己变成具有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国民,由此采取了自下而上地对政府的强权专制进行抵抗以促使其开放权利的方式。自由民权运动在国民形成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国民的“公民”特质得以铸造出来。大正时代的民众运动是民众要争取成为国民的第二波抗争,“公民”特质有了进一步发展。两种国民铸造动力作用的结果是,来自政府方面的影响力远远大于来自自由民权运动及以后的大正民主党人的影响力。大正民主社会转瞬即逝,刚成长壮大起来的“公民”特质被扼杀,从而出现从国民向臣民的悲剧性回归,日本近代国民铸造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为国家臣民的铸造。从明治到大正,近代日本国民的形成过程集中体现的主要特点是:横纵轴交错与时空交互的结合体;实践过程的压迫性;明显的阶段性与不均衡性;对外与“他者”差异化的强化与利益诱惑。近代国家的制度性保障、近代国家统一市场的形成、四位一体的文化教育整合机制、领导阶层的与时俱进与有效引导,是近代日本国民成功铸造的主要经验。江户时代发达的教育和已经存在的市场化的经济形态为近代日本国民的铸造提供了客观条件。统治者为了帝国扩张的需要,以国家权益之名压制民众权利,打着民族自立的招牌推行对外扩张,实施国际压迫,不仅将民众引上国家臣民的歧路,也将国家推向灭顶之灾,这是近代日本国民铸造的深刻教训。近代日本市民社会发育的不成熟是导致这种教训的重要原因。
胡益红[3](2009)在《权利概念新论——与方孔先生商榷》文中研究指明对方孔先生提出的权利即是人性需求加被法律许可的观点,笔者从自然法是否真的存在,权利的概念是否是实在法上的产物,人性如何界定等五个方面提出了质疑。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权利的新理解,即从权利的相关因素入手综合其关键性特征进行综合定义。
田洪鋆[4](2004)在《内地与香港婚姻法律冲突问题研究——来自proper law的审视》文中研究表明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是一个重要的国际私法问题,随着香港的回归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就切实地摆在我们的面前,尽管学术界早在香港回归之前就对于怎样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进行了各种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在实践中仍然不能够很好的解决我们所面临的问题,而且对于解决办法的论述都是囿于既定的模式,缺乏创新,从法学教育的角度来说,尽管几乎每一部国际私法的教科书对此均有所论及,但是一般是提纲挈领式的肤浅介绍,缺乏深刻的理论分析。对于婚姻法律冲突更是模式性的介绍法律适用情况,很少会涉及深刻的理论渊源,不能引导人们进行进一步的思考,但是由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在众多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我国的婚姻法律冲突又由于历史的、文化的原因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点。所以,对于中国的区际婚姻法律冲突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梳理:第一部分是“中国实施‘一国两制’所产生的特殊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由两个问题构成。首先,笔者对于香港回归所产生的区际法律冲突的形成和冲突的特点进行了探讨,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香港与大陆法律的发展关系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 “统一阶段”、“分别发展阶段”、 “法律冲突阶段”。香港与内地法律冲突的特点在于这种法律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产生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之下、属于不同法系之间的冲突,并有逐步扩大的趋势。其次,区际婚姻法律的迫切性,随着大陆与香港民事交往的不断深入,婚姻关系已经成为两地最大量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由于两地的法律在不同层面上存在冲突给当事人带来极大不便,所以正确解决婚姻法律冲突是非常重要的。第二部分是“内地与香港区际婚姻法律冲突的现状及现有的区际冲突的解决模式”。这部分也由两个问题构成。首先是内地与香港地区婚姻方面法律冲突的现状,以往主要是对实体法上的冲突主要包括结婚制度、离婚制度、婚姻的效力、夫妻财产等方面进行研究。在这个部分中笔者也分析了有关两地的冲突法层面上的冲突。其次是介绍现有的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模式,从目前的研究来看解决方式不外乎以下几种:类推适用国际私法、制定各自的区际私法、制定统一的区际私法、制定统一实体法。对于这几种方法人们争议最大的是到底如何使用这几种方法,哪种方法更具有可行性,在适用的同时孰优孰劣。这部分的论述主要是为下文奠定一个基础。第三部分是“适当法的理念”该部分由两个问题构成。首先,适当法一直是国际私法学者关注的重要理论性问题。我们对适当法的理解是要建立在对其本体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所谓本体在具体的法哲学中,表现为追求实在法背后的终极存在。即自然法。适当法(proper law)就是国际私法领域中的自然法,或者说适当法是以自然法为基础的。适当法这个概念是为了确定一个处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原则,介绍一种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而这个原则和这种方法的核心或本质,就是在法律选择或法律适用问题上,要做到“合适、恰当”或者说要做到“适当”。适当法给我们的启示是,适当法运用在冲突法的领域中涵盖了统一实体法发展的可能性,和以冲突法调整的必然性,所以任何片面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其次,是对适当法的功能的介绍: (1)适当法所表征的是一种应然状态的法,这是自然法的理性要求;(2)适当法对国际私法的各种理论,制度和资源具有统摄功能;(3)从其历史作用而言,适当法理论推动实在法向公平合理和适用范围更广的方向发展;(4)从现实意义上来讲,适当法具有制约,和评价功能。第四部分是“实体法调整的可能性与冲突法调整的必然性”这是在适当法理论的指引下我们必然会得出的结论。首先,笔者用较大的篇幅介绍实体法调整的可能性,这主要是由我国的区际婚姻法律冲突的特点所决定的。我国区际婚姻关系主体的特定性与联邦制国家不同,共同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为香港和内地相接合提供了历史基因和连接契机,且婚姻关系具有单纯人身性质及完全的“私”性,即无法人或权力机构作为主体涉入,为两地达成理解和沟通扫除了政治层面的不利影响等等。但是对于如何将实体法的解决方式运用到中国的实践当中去是一个颇具实际意义的问题,实体法的制定方式主要有制定全国统一的实体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制定仅适用于部分法域的统一实体法、各法域采用相同或类似的实体法求得统一等等。中国的实体法制定的方式主要是通过讨论协商达成法律协议。并综合其他一些方法。其次,我们目前的工作还是应该主要立足于冲突法的解决方法,这在中国解决区际婚姻法律冲突中具有必然性:1、中国区际法律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目前必须以冲突法为主;2、从目前大陆与香港地区的实体法情况来看,也必须要立足于冲突法的解决方法;3、从冲突法的现状来看也要求我们立足于冲突法的解决方法。
朴兴镇[5](2000)在《“自然法”的进步因素与非科学性要害》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然法”在其动机目的、求真方法、历史作用等方面颇具进步因素 ,一些学者趋之若骛 ,但又因其带有臆造、歧义等严重瑕疵而最终被认定为似是而非的谬说
二、“自然法”的进步因素与非科学性要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自然法”的进步因素与非科学性要害(论文提纲范文)
(1)经济宪政正义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附表索引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传统经济法研究进路的反思 |
1.1.2 经济宪政正义原则的提出 |
1.2 研究价值与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经济法的宪政特质 |
1.3.2 法律与立宪的经济分析 |
1.3.3 经济宪政正义的分析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第2章 经济宪政正义原则的理论源流 |
2.1 自然法与宪政正义 |
2.1.1 作为宪法高级法背景的自然法 |
2.1.2 自然法与宪政的正义之维 |
2.2 经济立宪正义与经济宪政 |
2.2.1 经济立宪阶段与元规则的形成 |
2.2.2 布坎南宪政经济学之批判 |
2.2.3 以经济法为视角的经济宪政 |
2.3 经济宪政与正义原则的关系 |
2.3.1 正义原则是经济宪政的价值追求 |
2.3.2 经济宪政是正义原则的实现形式 |
第3章 经济宪政正义原则的内容与结构 |
3.1 经济宪政正义原则的内容 |
3.1.1 罗尔斯正义二原则的背景性条件 |
3.1.2 作为基础的平等原则 |
3.1.3 作为补充的差别原则 |
3.1.4 正义二原则对经济宪政的启示 |
3.2 经济宪政正义原则的结构 |
3.2.1 作为静态结构的经济法律关系 |
3.2.2 作为动态结构的经济法治过程 |
第4章 经济宪政正义原则的制度化 |
4.1 正义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 |
4.1.1 法的正义 |
4.1.2 正义原则的经济宪政路径 |
4.1.3 正义原则的法律规范选择 |
4.2 正义原则在经济宪政中的构建 |
4.2.1 经济宪政中正义原则的设计思路 |
4.2.2 经济宪政中正义原则的架构 |
4.3 正义原则在经济法治进程中的发展 |
4.3.1 正义原则发展的逻辑起点 |
4.3.2 正义原则发展的条件保障 |
4.3.3 正义原则发展的补偿机制 |
第5章 正义原则在经济宪政中的实现 |
5.1 经济宪政中的正义偏离 |
5.1.1 违宪实质上是一种正义偏离 |
5.1.2 经济宪政中正义偏离的类型 |
5.2 经济宪政中正义偏离的成因 |
5.2.1 从抽象到具体的信息失真 |
5.2.2 从立宪到立法的结构失衡 |
5.2.3 从文本到现实的矛盾冲突 |
5.2.4 从应有到实有的权威缺失 |
5.3 经济宪政正义原则实现的法治对策 |
5.3.1 提高立法民主化程度 |
5.3.2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
5.3.3 强化司法程序 |
5.3.4 完善宪法解释制度 |
5.3.5 健全法规备案制度 |
5.3.6 建立公共讨论平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
附录 B 攻读学位期间参与研究的课题 |
致谢 |
(2)近代日本国民的铸造:从明治到大正(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 |
第二节 国民与国家的关系——近代国民的相关理论 |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
二、近代国民形成的基本理论 |
第三节 关于近代日本国民铸造的先行研究 |
一、日本学界的研究视角和观点 |
二、中国学者关于近代日本国民铸造的相关研究 |
第三节 其他国家学者的相关研究 |
第四节 本文的分析框架与论文结构 |
第一章 铸造近代日本国民的构想 |
第一节 幕藩体制下的"臣民" |
一、世袭的身份制度 |
二、地方分国的封建领主制度 |
三、严密的锁国政策 |
四、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儒学 |
五、从臣民走向国民 |
第二节 近代日本国民的构想(一):福泽谕吉关于近代日本国民的构想. |
一、福泽谕吉关于铸造近代日本国民的基本主张 |
二、福泽谕吉关于铸造近代日本国民构想的鲜明特点 |
第三节 近代日本国民的构想(二):森有礼"创造日本国民"的思想 |
一、森有礼"创造日本国民"的主张 |
二、森有礼"创造日本国民"构想的鲜明特点 |
三、森有礼"创造日本国民"构想的影响 |
第四节 近代日本国民的构想(三):木户孝允、陆羯南的日本国民构想 |
一、木户孝允关于铸造近代日本国民的构想及特点 |
二、陆羯南关于铸造近代日本国民的构想和特点 |
第二章 国家强制与国民铸造 |
第一节 "去地域化"——政治集中的制度化实践 |
一、天皇亲政制度:权力从幕府到天皇的回归 |
二、国家主权的统一:从"版籍奉还"到"废藩置县" |
三、户籍制度、学制、征兵制、地税改革的推行与法制统一 |
第二节 "去身份制"——政治扩大化的制度变革 |
一、实现四民平等 |
二、确立立宪政治 |
三、建立地方自治制度 |
第三节 "构建传统"——国民教育的制度化实践 |
一、创立天皇神话 |
二、形成有效的学校教育体系 |
三、颁布《教育敕语》 |
四、实行全方位的文化统合 |
第三章 民权运动与国民铸造 |
第一节 "去奴仆化"的抗争:自由民权运动与近代日本国民铸造 |
一、反体制势力的合流:自由民权运动的兴起 |
二、抵抗的理论武器:民权 |
三、抵抗的"去奴仆化"成效 |
四、抵抗的"去地域化"成效 |
第二节 "去奴仆化"的再觉醒——大正时代的民众抗争 |
一、大正时代民众抗争出现的背景 |
二、"去奴仆化"抗争的表现及成效 |
三、自由民主思想的深化:体制内部的反体制之声 |
四、"去奴仆化"抗争取得成效的社会原因 |
五、国民向臣民的悲剧回归 |
第四章 走向国民:媒体视野下民众政治意识的变迁(1873-1895) |
第一节 不受欢迎的征兵令 |
一、恐慌与不安的民众意识 |
二、尚无国家意识的近代臣民 |
第二节 自由民权运动高涨的民众实态 |
一、《自由灯》的启蒙:对民众"奴隶根性"的批判 |
二、运动会的开展:民权、日之丸和天皇的双重浸透 |
三、演讲会的盛况:与权力对抗的快感 |
第三节 甲申事变的兴奋 |
一、"该如何抵御外辱?":甲申事变前的舆论铺垫 |
二、"国辱须用血来雪":一致对外的国内舆论 |
三、"他们"和"我们"的区分:甲申事变的影响 |
第四节 明治宪法的颁布 |
一、"万岁"的诞生 |
二、国民统合的四位一体 |
三、形成国民的悖论 |
第五节 1894年甲午战争的标志性意义 |
一、对外战争与印刷资本主义的交互 |
二、甲午战争中日本媒体的特点 |
三、近代国民——"日本人"的形成 |
四、国民铸造的肖像画 |
第五章 近代日本国民铸造的经验和教训 |
第一节 近代日本国民铸造的基本特点 |
一、横纵轴交错与时空交互的结合体 |
二、实践过程的压迫性 |
三、明显的阶段性与不均衡性 |
四、强调与"他者"的差异性 |
第二节 近代日本国民铸造的客观条件和成功经验 |
一、客观条件:江户时代的良好准备 |
二、成功经验一:近代国家的制度性保障 |
三、成功经验二:近代国家统一市场的形成 |
四、成功经验三:四位一体的文化教育整合机制 |
五、成功经验四:领导阶层的与时俱进与有效引导 |
第三节 近代日本国民铸造的教训 |
一、统治者以"国家权益"之名实施对民众权利的压迫 |
二、统治者以"民族自立"之名推行对外扩张,实施国际压迫 |
三、走向国家臣民的原因:近代日本市民社会发育的不成熟 |
结论 |
参考资料 |
一、中文文献 |
二、日文文献 |
三、英文文献 |
四、网页 |
附录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后记 |
(3)权利概念新论——与方孔先生商榷(论文提纲范文)
一、自然法是否真的存在 |
二、权利的概念是否为实在法上的产物 |
三、人性如何界定 |
四、何为法定权利 |
五、义务的概念如何界定 |
(4)内地与香港婚姻法律冲突问题研究——来自proper law的审视(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前 言 |
一、 “一国两制”与中国多法域的形成 |
(一) 中国实施“一国两制”所产生的特殊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
(二) 解决区际婚姻法律冲突问题的迫切性 |
二、 内地与香港区际婚姻法律冲突现状及现有的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模式 |
(一)冲突现状 |
(二)现有的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模式 |
三、 “适当法”理念 |
(一)本体论 |
(二)功能论 |
四、 实体法调整的可能性与冲突法调整的必然性 |
(一)实体法调整的可能性 |
(二)冲突法调整的必然性 |
结 语 |
注 释 |
参考文献 |
论文摘要 (中文) |
论文摘要 (英文) |
后 记 |
(5)“自然法”的进步因素与非科学性要害(论文提纲范文)
1 臆造性 |
2 歧义性 |
四、“自然法”的进步因素与非科学性要害(论文参考文献)
- [1]经济宪政正义原则研究[D]. 杨忠明. 湖南大学, 2013(01)
- [2]近代日本国民的铸造:从明治到大正[D]. 田雪梅. 复旦大学, 2011(12)
- [3]权利概念新论——与方孔先生商榷[J]. 胡益红.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03)
- [4]内地与香港婚姻法律冲突问题研究——来自proper law的审视[D]. 田洪鋆. 吉林大学, 2004(04)
- [5]“自然法”的进步因素与非科学性要害[J]. 朴兴镇.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