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论文文献综述)
龚天娇[1](2020)在《邻避现象中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邻避现象是各个国家在城市化过程中都会发生的一种现象,而公众参与不仅能够实现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的行使,还能使公众在了解相关信息之后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解决建议,可见在邻避现象中引入公众参与确有必要。邻避现象在我国并不少见,而且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和相关公众的反映可知,我国邻避现象中的公众参与还存在很大的问题,公众参与这一制度的实施程度不够深入,应当在加强理论研究的同时付诸实践,不断将邻避现象中的公众参与真正落到实处。因此,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进行介绍。首先,从邻避现象出发,对邻避现象的概念进行界定,并从公民权利角度分析邻避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程序上的知情权与实质上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同时还介绍了公众参与的基本理论及法律意义。其次,介绍我国邻避现象中公众参与的现状与不足,分别从现有的法律依据和发生的典型事例出发,总结出邻避决策程序与相关标准不规范,公众参与的运行机制不够完善,权利救济机制缺乏等方面的不足。再次,通过尝试梳理美国与日本关于公众参与的制度,找寻美日立法与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公众参与程度的深入,注重权利救济机制的保障作用,这些都能够为我国邻避现象中的公众参与提供借鉴。最后,针对我国邻避现象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想法与建议,第一是对邻避决策这一大前提进行规范,包括建立开放式决策程序、规范邻避设施选址标准、明确公众参与主体的范围。第二是在公众参与的运行机制方面,主要是加强邻避项目信息分享机制,坚持及时准确与高效便民的信息公开;畅通邻避现象公众利益表达机制,使公众有合理的渠道表达自身诉求;完善邻避现象中公开平等的协商机制;还要注重落实公众对邻避决策全过程的监督。第三是在公众参与权利救济机制方面,分别从制约机制、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机制方面进行完善,希望能够弥补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邻避现象中的不足。
李泽宇[2](2020)在《环境标准的侵权法效力研究》文中指出环境标准作为一种公法上的管制标准,在私法领域的侵权法中是否可以适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是在环境法学中颇具争议的话题。从争议观点看,理论与实践产生矛盾的原因是学者们大多将关注点放在公法与私法的关系上进行研究,而忽略了环境污染的内在机理和不同污染在社会危害性上具有差异的情况。虽然有学者以环境风险控制的角度重新对环境标准的侵权法效力进行了解释,但是依旧解释的不够完整,因此对于环境标准的侵权法效力问题需要从环境污染的角度出发进行研究。对于环境标准侵权法效力的研究是从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始的,但是近些年有学者认为,造成侵权损害结果的真正原因并非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排污,而是其排放行为最终造成了环境质量的下降,因此对于环境标准的侵权法效力研究是否需要只以环境质量标准为主而排除污染物排放标准,需要进一步探讨。由于环境被污染后的情况十分复杂,因此对于环境标准在违法性要件构成中是否具有效力性的问题,需要将环境污染分为不同的类型进行讨论。根据污染物的特性以及其扩散的特点,可以从污染源以及造成损害结果的过程出发,将污染归纳为实质型污染与拟制型污染。在实质型污染侵权的行为中,污染物常常具有累积性、扩散性、潜伏性等特点,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说,仅符合排污标准并不能实现污染物的控制,在归责原则方面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否定合规抗辩的效力。而在拟制型污染侵权的行为中,由于污染物不具有累积性、扩散性等特点,同时其侵害过程相对简单、损害后果相对轻微、当事人地位相对较为均衡,因此可以通过适用环境标准承认合规抗辩的效力。对于环境标准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如果将环境标准作为进入判断因果关系的门槛进行理论研究,环境标准应当是具有侵权法效力的。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环境标准制定的不完善、归责原则的倒置等原因,导致环境标准在因果关系的判断过程中并非必然适用。所以环境标准在因果关系认定中的效力应当从污染物的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分别进行讨论。为解决理论与实践不统一的情况,应从环境标准制度方面入手,完善制定主体、健全修订机制,并且应当明确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类型化适用,将理论与实践进行有效统一的结合,以此发挥环境标准在侵权责任中的最大效力。
赵明霞[3](2019)在《论环境权的实现模式 ——从价值到制度的逻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以来,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直接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从根源上看,生态环境问题不仅仅反映了生态资源的有限性问题,更反映了人类在利用自然环境上的失序问题。也可以说,环境问题的根源是资源生态的有序性和有限性,与人的需求和行为、关系的无限性和无序性之间的矛盾。生态环境的有序性和有限性是其事物的本性,要解决环境问题,必须从调整人的行为和关系出发。不论是研究者还是实践者、组织还是个人,每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人都在探索如何在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系统的基础上实现人类自由发展的路径。上世纪70年代,在可持续发展观和人权观的推动下,环境权第一次出现在国际文件之中。对于环境权的价值和意义,国际社会已经初步达成了共识。环境权是“公众在安全、健康和良好环境中生活,免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权利”,是人类维护自身生存发展利益的重要手段,对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梳理多年来关于环境权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过程,发现环境权的理想性与工具性双重内涵之间存在明显的疏离,它依然处于一个比较边缘化的状态。虽然学者对环境权的理论研究视角多元,但视角之间缺乏一种整合性和系统性的求实态度,而在实践中,各国的环境权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给环境权进一步发展的营养素材也是有限的。环境权依然是“在理论上可取、实践上难以操作”的权利类型。如何认识环境权,明确其现实价值和意义,这是破解所有问题的关键。反思之,权利的意义不是在于宣示,而在于对现实发挥切实的指引力,人权更是如此。权利的实现,其重心不仅在于权利所代表的价值和利益得到权威的认可,也在于被权威认可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并为主体所实际享有。追溯根源,环境权是因环境问题而产生,源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促进环境保护、配置环境利益、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要义不容否认。环境权的价值和根本任务在于推动社会发展的“价值更新”和“制度建设”双重变革。环境权的实现就是要求公民能够切实享有安全、健康和良好的环境品质,并且这一权利能够得到法律保障、社会尊重和国家保护。然而,变革之路并非坦途,因此环境权的实现也是社会内部各种因素之间博弈并走向平衡的过程。本文从人权法学的视角,探析环境权的实现逻辑,并相应的构建环境权实现过程中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公民运用法律、道德原理,实现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合作共赢机制。论文除了导论和结论的基础论证外,将主要内容分为六章:第一章,梳理环境权的研究和发展进程。总结环境权的发展背景、理论探讨、国际组织及世界主要国家环境权的实践现状,提出环境权的研究需要务实的态度将其付诸实施,而其价值在于对社会关系和制度的引导。第二章,探讨环境权的人权属性构造。环境权作为人权的属性体现在环境权的内涵、外延和效能上。环境权是人类享有安全、健康和良好环境品质,免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权利,具有促进环境保护、维护环境利益和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要义,其主体、客体和内容都体现出鲜明的人权属性。第三章,探索环境权的实现路径。作为人权的环境权,其法律实现和社会实现的途径都至关重要。首先环境权应在作为社会基本规范的法律中得到体现;其次环境权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表现为政府、企业等社会组织、公众等积极采取行动,履行职责义务,推定环境相关制度的实施;而环境权的实现最终在于塑造人格,塑造一种理性的规范意识和秩序,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文明形态。第四章,分析影响环境权实现的主要外部因素。环境权的实现并非“真空操作”,必然受到特定时空条件的影响。不同的经济状况、社会结构和文化因素等现实条件不仅影响具体的环境品质,而且也决定了各国、各区域或群体为实现环境权而采取的不同途径和制度设计重心。第五章,构建环境权实现的机制体系。社会制度建设及其内部的有机衔接是环境权实现的关键环节。以国际环境公约为指导,以当代环境权实现的主要影响因素分析为基础,构建完整的环境权利调配、保障、救济和发展、国际合作的机制体系。第六章,作为对法理分析的实践延伸,以我国国情为基础,探索环境权相关理论与实践的本土化状况。环境权的价值及其实现目标与我国传统文化传承、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具有现实的契合性。在总结我国相关有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回顾和梳理我国环境权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机制优化的对策和建议。
洪泉寿[4](2018)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文中认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放宽上均没有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范畴。而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环境民事公益法律严重延滞,尤其是原告主体资格范围模糊,致使环境公共利益明显受到侵害却难以快速有效地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因此,本文在借鉴国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规定的基础上,分别从检察机关、社会组织、行政机关、公民个人维度具体分析构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
张哲飞[5](2018)在《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行政法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新世纪以来,不断涌现的科技发明与急速发展的新兴科技产业给国家经济事业带来蓬勃动力,但与此同时,科技背后蕴含的风险及造成的科技风险事件也随之进入国家、社会与公众视野。在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背景下,如何在规范行政权力合法运行的同时有效应对科技风险,回应公民对健康、环境与安全权利的诉求成为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从行政法视域研究科技风险规制过程问题旨在回应科技风险给国家、社会与公民带来的诸多问题之现状,实现行政机关科技风险规制活动的“有法可依”,为行政机关规制科技风险提供法治化路径并助益其科学、合法、民主、高效地应对科技风险,也希冀扩展行政法的学科理论分支与实践研究领域。明确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的概念前提、理论基础与主要内容是研究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行政法问题研究的前提。科技风险与科技风险规制过程具有独特的内涵、特征,并经历了较长时期的概念与体系演进,国家任务理论、合作规制理论与风险行政法理论为科技风险的国家干预与行政机关规制提供了宪法依据与行政法原理。运用行政基础理论与行政过程方法论可以将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类型化为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科技风险标准制定、科技风险评估、科技风险沟通与科技风险管理五大过程,并抽象出正当性、效率性、科学性、民主性与实效性五大问题。此外,科技风险规制中的行政法问题研究还需妥善处理的作为部门法的行政法与作为领域法的科技法、公权力规范行使与行政效率及目标间、社会主体权利与国家与公共利益间等关系问题。议题设置是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的起始环节。依据风险议题设置实践与主推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类型化为行政主体主导、民意聚推、专家论证与媒体呼吁四种。从权责与权义两个视角剖析可以发现我国行政主体主导型科技风险议题设置制度存在诸多正当性问题,风险认知因素、政治因素与法制因素是科技风险议题设置制度正当性问题的内在根源,其中政治因素中社会观念是影响行政机关科学、公正地设置风险议题的深层次因素。我国科技风险议题设置制度的行政法重塑可以在考察美国与欧盟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法制及其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从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转变到兼顾公民权利保障,从现实主义的科技风险观转变到综合主义科技风险观,并重塑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法制的依法行政、透明性、协商性与科学性原则,建构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法制的主体性制度与动态的科技风险议题设置制度。标准制定是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的基础环节。科技风险标准制度应被归为“技术法治”范畴,我国科技风险标准制度存在的残缺不全、整体滞后与效率不足等问题大大影响了科技风险标准制度的效率性,科学的不确定性、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的冲突以及科技风险与传统风险规制逻辑间的失配是科技风险标准制度缺陷的内外部原因。科技风险标准制度的行政法重构应从原理层面确立科技风险标准制定的效率性、公正性与科学性原则,从理念层面实现可接受标准的革新、标准层级的全球化与标准性质的公共化,从制度层面重构我国科技风险标准的主体性制度与关联性制度,包括发挥科技风险规制协商委员会下属科技风险标准制定小组之功用、改革标准层级制度、健全标准制定具体机制等。评估是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总结我国现行科技风险评估制度的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制度运行中的成绩与不足可以发现,科技风险评估体系不健全与专家委员会中立性不足等因素严重影响了科技风险评估制度的科学性。科技风险评估制度的科学性困境在于科学难以为风险评估提供确定性结论与科技风险的“社会建构”。科技风险评估制度的行政法优化应当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确立科技风险评估的独立性、科学性、安全性与公开性原则。具体内容的优化包括行政机关、专家委员会等组织机构之优化、独立性与契合性程序制度之优化以及风险识别、信息收集、监测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评估纠错与评估责任等运行机制之优化等。沟通是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必要环节。科技风险沟通有助于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消弭各方利害关系人之间因对风险认识差异导致的不信任,促进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的民主性等功能。但是,处于萌芽阶段的科技风险沟通制度存在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部分领域规范空白、结构失之偏颇与权义配置失衡等问题。从实质法治考量,科技风险沟通制度的行政法定位应当在适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引入科技风险沟通的明确性、有效性、民主性与安全性原则,在具体制度再定位中应明确行政主体、社会主体、私人企业与公民等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在科技风险沟通中的权利与义务,建构科技风险沟通制度的信息共享、定期交流与多元互信机制。管理是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最终环节。我国现行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存在重科技经济创新与发展、轻科技风险管理的理念偏差,行政机关、社会主体、私人企业与公民等主体间的权义分配不均的规范困境以及部门行政与综合管理矛盾、民意诉求与制度实践脱轨与交互式失配下的法治难题等实践困境。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应当从注重安全价值、确立稳健预防型管理理念与明确差异化行政目标、部门职责与措施实效等方面实现理据再造,从建构科技风险管理中的权利保障、多元主体参与、预防性与必要的强制性原则等方面实现原则再造。具体制度再造中应当建构起科技风险管理主体专责化与协商主体责任化的科技风险管理主体性制度,开放决策与柔性管理的科技风险管理程序性制度并完善科技风险管理的协调联动、责任承担、规制补偿、动态登记、风险标识、多元主体参与协商、措施反馈与资源准备机制。
周庄[6](2016)在《公民安宁权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近40年时间内,我国的经济、社会得到了飞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飞机场、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店铺、繁华小区、声光化电、工业企业、私家车等谱写了一曲现代化的高歌,同时也出现了严重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安宁已经从我们的生活中远去。生活安宁在社会生活中通常指安稳的生活秩序、宁静的生活状态,不被他人侵扰和破坏。所谓公民安宁权,就是指的公民所应当享有的在生活上不受外界打扰和骚扰、在精神上不受他人侵犯的自由权利。这一权利,实际上是公民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宝贵的私人空间,以及维持高水准生活的基本生存条件,同时,也是每一位社会成员在社会中与邻人和谐相处的基础。公民安宁权与其所处的声音环境密切相关。人类生存空间是一个有声世界,人们通过声音进行交谈,表达思想感情以及开展各种活动。但如果声音超过了人们的需要和忍受力就会使人感到厌烦,就变成了噪声。噪声源可分为自然噪声源和人为噪声源两大类。目前人们尚无法控制自然噪声,所以噪声的防治主要指人为噪声的防治。我国法律中所定义的环境噪声,主要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具有感觉性、局部性、即时性等特点,是主要环境污染之一,给人类健康带来越来越大的危害,影响听力、诱发疾病、干扰生理机能、伤害动物、破坏建筑物。而最主要的是侵犯公民安宁权。我国《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均设置了与公民安宁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条款。但是,我国公民安宁权保护立法还不完善,没有明文规定公民安宁权,环境噪声污染判断标准界定不清,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环境噪声污染法律责任还远未完善。我国应当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明确规定每个公民有享受安静、安宁、舒适的声环境的权利。同时,完善环境噪声污染判断标准。另外,还应当借鉴德国经验,将环境噪声污染行为入刑,运用严厉的刑法手段对环境噪声污染行为加以规制。
胡雁云[7](2015)在《环境刑事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环境刑事政策作为环境综合治理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是国家和社会运用刑罚措施和非刑罚辅助措施来预防环境犯罪的策略和方针的总称。我国的环境刑事政策应当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环境政策的综合指引下,结合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环境治理现状来制定。本文以生态环境安全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为切入点,以人类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纷争为主轴,在对环境刑事政策进行详尽的论述和深刻的剖析基础上,构建我国环境刑事政策的理论模型,并在此模型基础上分析我国的环境刑事政策之立法实现和司法实现。全文共分为六部分,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引言。作为本文的导论部分,这一部分主要对环境刑事政策的相关研究背景、研究价值和研究意义、研究动机与研究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的内容与方法等五个方面。面对生态环境的恶化和自然资源枯竭的现实要求,对环境刑事政策进行研究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工业化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化的需要,更是刑法学发展的迫切需要。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很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在对这一课题进行研究的时候,不仅要注意借鉴世界各国关于环境刑事政策的已有成果,还应当结合本国的实际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环境犯罪自身特点进行研究;关于本文研究的重点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包括环境刑事政策的立法和司法实现、环境刑事政策的伦理基础和分析、环境刑事政策的理论模型以及环境刑事政策刑法转化的限制等问题。在对以上重点问题进行研究的时候,还应当对其他影响环境刑事政策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如环境污染犯罪中的严格责任、环境犯罪的因果推定原则、环境法益的独立性等问题均涵盖于其中。本文研究方法有多学科相结合的方法、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方法、实证与思辨相结合的方法、定性研究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等。第二部分是环境刑事政策概论。本章主要对环境刑事政策的基本问题进行综述,共分为两节。第一节主要是对环境与环境犯罪的概念进行辨析。笔者不仅在对“环境”和“环境犯罪”进行分析比较基础上,力图对“环境”和“环境犯罪”进行准确的定义;笔者还对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的特征、环境行为的多样性、环境犯罪客体的复杂性以及环境危害后果特殊性等四个特征进行详尽分析,以深度剖析环境犯罪的本质特征;在第二节中,笔者首先对刑事政策和环境刑事政策的定义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环境刑事政策的特征目的性、导向性、系统性以及变通性进行分析,并对环境刑事政策的导向功能、规制功能以及桥梁纽带功能进行剖析,以及对刑法和环境刑事政策的关系进行详尽分析。笔者认为,环境刑事政策对刑法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而且主要通过适当的途径在刑法中实现其价值判断功能。但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刑事政策对刑法的影响作用也不是毫无限度。我们在研究环境刑事政策的实现时,还需要通过刑法的相关规范和具体原则对这一过程进行适当的限制。而自由和秩序作为环境刑事政策和环境刑法所共同的价值基础,实际体现就是通过环境刑事政策的刑法转化过程而得以凸显。因此,实现环境刑事政策的价值的关键就在于将环境刑事政策的价值和内容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具体化和规范化。这种实现方式其实分为两个方向,即在刑法立法方向和司法方向的转化。第三部分是环境刑事政策的立法实现。本章主要在详尽分析国内外环境刑事立法的基础上,深刻剖析隐藏于具体和规范条文之后的环境刑事政策的相关价值内涵。笔者认为,作为环境刑事政策重要实现途径之一,环境刑事立法是将宏观环境保护策略条文化和具体化的过程,也是一个将实质理性整合或上升为形式理性的形式化过程。为实现环境刑事政策的目标,立法者需要通过严格的立法活动,以刑法条文的形式来体现环境刑事政策的价值追求。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主要研究域外国家的环境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之影响与分析。笔者将分析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等国家的环境刑事政策对其环境刑事立法的影响上。大陆法系国家的环境刑事立法集中体现了法典化和集中化的特征,逐步由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转为传统的环境刑法立法模式;而英美法系国家环境刑事立法采用附属刑法的方式,缺少制定成文法的传统,在具体适用上将环境犯罪规定于行政法规中,而不进行另行立法。而且英美法系国家由于行政机关具有极大的自主权,不仅可以制定环境污染的标准,还可以制定和调整、干预各种环境保护计划,随时干预。因此,英美法系的环境保护在实际中主要是依赖环境行政法规来调整;第二节主要分析我国的环境刑事政策对环境刑事立法的影响及分析,主要对目前我国严格的环境刑事政策指导下的环境刑事立法现状、环境刑事立法的特征以及环境犯罪的分类进行研究,对其优缺点进行详尽分析;第三节主要对中外环境刑事政策进行比较分析。笔者首先分别对中外环境刑事政策的理论分歧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例如,在关于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特征问题上,笔者认为对环境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还应当包括对环境的综合治理和有效恢复。而对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实际上是一种由政府所主导的社会公共管理活动,因此环境行政行为是环境治理中最基本、最有效的治理手段。也就是说,政府可以在统筹考虑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和衡量多元利益冲突下的价值平衡的基础上,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制定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并确立和完善相关风险控制机制;又如,在关于严格责任在环境犯罪中的争议问题中,笔者认为环境犯罪中究竟能否实行严格责任,其实是和这个国家究竟是要实行严格的环境刑事政策和宽缓的环境刑事政策有关,进一步说就是和这个国家的现实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发展阶段有关系。如果需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那就需要赞同严格责任的引入,否则就是不承认严格责任的存在余地;再如,关于环境法益的独立性问题上,笔者认为传统的刑法理论对环境法益的重要性认识是远远不够的。我们不仅应当确立环境法益在刑法中的重要地位,还要认识到究竟能否实现环境法益的独立性。后者必须考虑到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所面临的生态环境危机的严重程度;本文在总结域外环境刑事政策的主要有五个特点基础上,对环境生态法益的重视化、环境刑事责任的范围扩大化、重视处罚危险犯和过失犯、环境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多样化以及环境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多元化等进行详尽的研究;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应当在借鉴域外国家环境刑事政策的基础上,对环境刑事政策指引下的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模式和具体罪名设计进行借鉴。第四部分是环境刑事政策的司法实现。本章主要研究的是环境刑事政策之司法实现,并通过具体环境犯罪的定罪和量刑过程来最终实现环境刑事政策的价值追求。笔者认为,环境犯罪的司法过程实际上是实现环境刑事政策的价值需求的必要环节。它不仅是针对刑法规范目的具体剖析的过程,也是对法律精神进行理性验证的过程。环境犯罪的司法过程要求以环境刑事政策为指导,以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为主要依据,通过一系列具体的司法活动过程来贯彻和体现环境刑事政策的精神,并最终实现环境刑事政策对自由和秩序的价值追求。在司法实践中,环境刑事政策是通过对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得以实现。本章第一节中主要是研究环境刑事政策对环境犯罪认定的影响。笔者认为,应当在环境刑事政策的指引下,根据不同的环境犯罪类型来确定具体环境犯罪的客体;在环境刑事政策对环境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影响主要分为对环境犯罪行为、环境犯罪结果以及环境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三个方面内容。首先,在环境犯罪行为的认定上,笔者认为环境犯罪的行为从整体上看是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和破坏环境犯罪行为;其次,在对环境犯罪结果的认定上,笔者认为根据目前我国所采取的严格的环境刑事政策的要求,应当在污染类环境犯罪中采用危险犯、过失犯以及行为犯等,对于其他类环境犯罪可以采用结果犯等;最后,在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上,笔者认为传统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由于需要控诉方在自然法则的基础上进行严密的证明历程,这不利于实际中对污染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确定。污染环境行为和危害结果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必须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才能解决污染环境犯罪主体和污染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认定的困境。而对于破坏型的环境犯罪而言,由于其无论是犯罪行为特征还是危害后果均和前者有显着不同,仍应当适用传统的因果关系认定原则;在环境犯罪的主体认定方面,笔者认为主要包括法人以及自然人;在环境犯罪主观方面认定上,笔者认为构成环境犯罪应当具有罪过,但是可以考虑用过错推定原则来解决主观责任认定上的难题。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不能有充分和合理的证据证明其没有故意和过失,就应当承担环境刑事责任;本章第二节主要是研究环境刑事政策对环境犯罪归责原则的影响。笔者分别对环境刑事政策指引下的环境刑事归责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进行详尽分析,前者包括罪行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谦抑性原则、因果关系确定原则等,后者包括刑罚和非刑罚相结合原则、财产刑、资格刑和自由刑结合的原则等。第五部分是我国环境刑事政策的理念选择和理论模型构建。本章主要围绕我国环境刑事政策的理念选择和我国环境刑事政策的理论模型构建进行探讨。第一节是我国的环境刑事政策之理念选择。鉴于不同的环境伦理观念必然会导致不同的环境刑事政策,本节研究内容包括环境刑事政策的哲学理论根据、伦理价值属性分析、行环境伦理观对我国环境刑事政策的影响以及我国环境刑事政策的应然选择四个方面。首先,环境刑事政策的哲学理论依据是行为的相对自由;其次,笔者认为自然物是不能和人类一样具备相同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对当前占主流观念的环境伦理观进行分析。如人类中心主义、动物权利论、生物中心主义以及生态中心主义这四种环境伦理观中,生态中心主义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最终阶段,但很明显并不是当前环境刑事政策需要的环境伦理价值观。而动物权利论和生物中心论也是和西方国家的传统文化背景、价值取向以及社会分歧有关系,并不适合当前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而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仅将人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损作为制定环境政策的依据,是不利于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的。因此只有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才适合当前环境刑事政策的需要,也即我们不仅应当有限度承认人类在环境中的优势地位,还应当在关注人类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目标的基础上,给予周围的自然界以适当的道德关怀,以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并最终将人类文明推向生态文明的阶段;本章的第二节是我国的环境刑事政策之理论模型构建。笔者认为,我国环境刑事政策的理论模型应当包含环境犯罪的分层责任体系和环境犯罪的分级惩罚模型两部分:一方面,在环境犯罪的分层责任体系方面,笔者从环境刑事政策角度讲环境犯罪按照所侵犯的环境要素的重要性大小以及其环境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将环境犯罪分为污染环境类犯罪、破坏自然资源类犯罪、侵害动物类犯罪、破坏环境监管秩序类犯罪以及其他等五大类环境犯罪。然后根据每一类环境犯罪所侵犯的自然环境要素和人文环境要素对人类影响的因子的大小的基础上,将环境犯罪按照责任大小由重到轻次序依次排列,分别是污染环境类犯罪、破坏自然资源类犯罪、侵害动物类犯罪、破坏环境监管秩序类犯罪以及其他环境犯罪;另一方面,笔者提出环境犯罪的分级惩罚模型的构建。由于环境刑事责任体系是一个分层的体系,具有复杂性、多元性以及多样性的特征,因此,笔者以环境犯罪所影响到的环境介质对人类的利益损害阶梯为依据,构建一个层次分明的、包括刑罚措施和非刑罚辅助措施的惩罚模型。在这个新的环境犯罪的分级惩罚模型中,每一类环境犯罪都应该根据其对人类的影响因子大小和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得到与其罪行相对应的惩罚措施,从而使生态环境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第六部分是结束语。本章提出环境刑事政策的刑法转化的限制问题。笔者认为,环境犯罪实际上是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科学技术水平高度发达以及人类工业化程度逐渐加深所带来的负效应,是风险社会中的必然产物。因此,我国环境刑事政策的制定必须是在综合考虑我国宽严相济的总的刑事政策和我国具体环境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并不能完全实现环境刑事政策的相关价值,这导致环境刑事政策的刑法转化也必定是有限度的。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一方面,环境刑事政策作为宏观的环境治理策略,其对功利性和目的性的价值追求只有在刑法规范条文的框架内才具有形式的合理性;另一方面,环境刑事政策的价值内容并不能完全由刑法规范得以体现出来,应当注意避免刑法的刑事政策化。环境刑事政策不能完全依赖刑法来实现其价值,环境刑事政策的刑法转化是应当有限制的。换而言之,刑法反过来也可以通过其规范的条文来对环境刑事政策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这种制约作用具体说就是,刑法可以根据具体规范要求对环境刑事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筛选,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对相关社会需求进行考察,然后通过娴熟的刑事立法技巧使之在刑事立法过程中得以实现,最后再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最终实现其价值追求。
李霞[8](2015)在《当代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研究》文中认为当代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攻坚阶段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东西方价值观发生激烈的碰撞和激荡,社会的价值观念和公众的价值抉择也随之发生着复杂而深刻的历史性嬗变。在此种现实国情下,大学生的生态文明观也具有了时代特征。大学生作为思想活跃、思维敏捷、文化基础好、整体素质较高的一个群体,肩负着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重任,他们的生态文明观如何,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关系到“美丽中国”宏伟目标的实现。基于此,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对安徽省内18所高校和安徽省外2所高校的1783名大学生、83名教育者、83名家长及2014年9月至12月对安徽省内 18所高校所在地和安徽省外2所高校所在地共12个城市197名社区、媒体和企业人员进行了有关生态文明教育的调查。整个调查包括问卷设计、发放、回收、数据处理、分析等一系列过程,历时近半年,目的是了解当代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教育引导对策。这将有助于大学生提高生态文明素质,有助于社会、学校、家长在进行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时有据可依,有助于研究者在研究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时有理论参照,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与“美丽中国”宏伟目标的实现。本文采用理论分析和实证调研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首先,在分析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探讨了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相关理论。认为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不仅具有厚重的理论基础,也具有客观的现实依据,且研究的开展须全面把握生态文明教育的内涵、特征、功能、价值与目标等问题。从理论上看,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主要基于西方现实主义的环保观念和我国古代“天人合一”的思想以及当代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从现实性上看,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大学生全面发展的现实需要。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具有认识、激励、调节和导向的功能,其价值在于进一步激发大学生的生态伦理良知,培养个体超越精神,并以负责有效的方式对待与处理生态问题;其目标在于通过个体生态意识的确立,对规范制度的遵守,达到人与环境的和谐相处,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必须认识到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是一个涉及多学科知识、涵盖多维度内容、具有多层次要求的立体性工作,呈现出广泛性、长期性与和谐性等特征。其次,采用社会学研究方法对大学生生态文明现状及高校开展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现状进行了调研。发现大学生生态文明现状呈现出生态文明知识掌握程度有所提升、生态文明意识有所觉醒、生态实践行为有所自觉等积极方面,以及重认知文明轻行为文明、重小环境文明轻大环境文明、重生态文明享受轻生态文明建设等消极方面,总结出其主要特点。高校开展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呈现出教育形式多样、环保社团不断发展等积极的一面,但仍存在对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尚未完全重视、生态文明教育尚未全面展开、生态文明教育师资力量有待增强、生态文明教育环境建设仍需加强等较为薄弱的一面。同时在对相关数据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性别、学历、政治面貌、专业性质、专业类别、院校层次等,比较了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状况,以及通过大学生与教育者对生态文明教育认知的比较,分析了其同一性及其差异性。再次,在掌握现状和相关比较的基础上,分析了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原因剖析。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存在的问题是多方位的、多层次的:教育内容较为贫乏、教育方法不够科学、教育合力尚未形成、高校管理者的生态文明素质急需提升、高校对生态文明教育的认识应当深化、教育者的生态文明教育能力亟待提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学校方面的原因为高校发展理念的偏失导致多数高校内涵建设不尽人意、传统教育体制弊端导致高校对生态文明教育重视程度不够、生态文明建设起步较晚导致教育经验不足、高校生态文明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严重滞后;社会方面的原因为落后的生态意识不断激化人与自然的矛盾、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无视生态保护的重要性、不正确的传媒舆论导向为生态污染推波助澜、社会保障不到位而影响生态文明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家庭方面的原因为家长自身的生态文明素质欠缺导致无力教育孩子、独生子女的不良习惯引发生态文明教育效果欠佳、家庭环境不和谐导致父母对子女的生态文明教育效率低下;个人方面的原因主要为生活条件优越致使大学生生态文明意识不强、大学生的从众心理和认识局限等。复次,在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当代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实施内容。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应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整体性、参与性和道德性的教育原则。同时,根据生态文明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影响与作用来实施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内容,即从经济层面的生态消费教育;政治层面的生态安全教育;文化层面的生态意识教育、生态伦理教育、生态法制教育、生态审美教育;社会层面的生态人际关系教育来开展教育内容。最后,从强化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政府导向、实施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高校举措、运用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社会力量、创设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家庭条件、加强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自我教育与管理等方面探讨了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可行途径。
陈红梅[9](2014)在《相邻环境权益的私法保护》文中认为环境权益的保护需要环境法与众多传统法律部门的协同与配合。相邻环境权益就是发生在相邻关系领域中由相邻主体所享有的环境权益。在私法中,相邻关系制度是最能凸显民法与环境法内在联系的法律制度,因为环境污染和破坏首先影响到的就是“邻居”。自罗马法开始,民法相邻关系制度就有对环境权益保护的内容。早期的相邻关系制度主要是通过对相邻环境财产权益的调整来达到实现环境保护的功能,调整相邻关系的法律一般不调整人身伤害或是人格权侵害。随着现代社会环境的急剧恶化,相邻关系中通风、采光、眺望、生活安宁等环境人格权益的保护逐渐得到了重视。本文主要从相邻环境人格权益的视角来谈相邻环境权益的私法保护。与传统相邻关系制度的法律调整不同,相邻环境权益既具有相邻权的属性,又具有环境权和人格权的属性。因此,如何在相邻关系的制度框架内,通过借鉴国外优秀的理论和制度,规定我国环境权益侵害的理论构成,增加环境权益的私法救济内容,具体化规定责任承担的方式,以方便法律实践操作就是本文思考的起点。相邻环境权益常与人们最基本的生存利益密切相关。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基本人权,也关系到个人的人格尊严。为了协调相邻不动产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权益冲突,各国学说和立法纷纷提出禁止权利滥用、容忍限度、强制牺牲等各种利益衡量理论,并通过法律经济分析的路径来衡量双方利益冲突,以谋求正义和效率价值的实现。在衡量对策方面,各国立法及判例则充分通过相邻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来调整纷繁复杂的相邻环境权益冲突。相邻环境权益的私法救济包括物权法救济和侵权法救济。在物权法救济方面,随着传统相邻关系理论的不断拓展,对具有人格利益属性的相邻环境权益予以物权法的救济不再具有理论上的障碍。相邻环境权益妨害的物权法救济有两种方式:当行为同时导致环境权益和相邻不动产物权受妨害时,相邻环境权益可通过物权请求权的行使达到间接救济的目的;当行为仅导致相邻环境权益受到妨害,却并未导致不动产物权妨害的情形,则可以通过类推物权请求权,以准物权请求权的方式来实现对相邻环境权益的法律救济。同作为绝对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与准物权请求权具有相同的原理。在大陆法系相邻环境权益妨害构成要件中,容忍义务是判断相邻环境权益妨害违法的标准。容忍义务的判断需要通过各种因素加以衡量。对于符合构成要件的相邻境权益妨害,权利人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防止妨害请求权和补偿请求权对其权益予以救济。在侵权法救济方面,相邻环境权益侵害的侵权责任无论是在归责原则方面,还是在责任构成要件方面都与环境侵权有所区别。在归责原则方面,两大法系均采取了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间的“客观过错理论”或是“过错推定原则”作为相邻环境权益侵害归责原则。由此导致在相邻环境权益侵害的责任构成要件上,各国主要集中在对侵害行为“过度性”与损害后果“实质性”的认定上加以判断。为了平衡两个相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法院通常需要综合考量案件中的各种因素,最终判断该侵害行为是否符合过度性及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实质性进而得出是否承担责任的结论。通过考察,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关于相邻环境权益侵害的救济方式虽有不同,但难以区分孰优孰劣。最后,本论文通过审视我国有关相邻环境权益私法保护的立法、司法实务及理论见解的现实情况,分析其内在原因,检讨存在的问题,预测未来发展趋势,并基于上述研究所得,针对现行立法提出对策,主张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生态化扩展,使现行的法律权利救济制度能够更加适合相邻环境权益的私法救济;针对未来发展提出立法建议,主张将这些环境权益作为独立的具体的人格权——环境人格权,在立法中具体体现出来,为相邻环境权益提供更为完善的私法保护和救济。
刘伟[10](2013)在《人权入宪后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研究》文中提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国际上重要的人权公约之一,首次用法律的形式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进行确认,突破了西方国家强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局限,表达了人类对有尊严的美好生活的追求。自2001年6月27日《公约》在我国全面生效后,国家积极履行公约要求中的国家义务,认真落实《公约》中的各项权利。我国在2004年首次将“人权”的概念引入宪法,人权的入宪可以说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一个重大的转折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国家出台和修订了许多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关的法律。从建国以来国家一直致力于提高公民的经济生活水平,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但是受到社会背景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在立法理念上、层级上以及保障力度上都存在诸多缺陷。本文通过对人权入宪后新修法律中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相关的部分进行实证研究,评析我国在人权入宪后保障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的发展方向以及缺陷。针对保障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的缺陷,应该吸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但不能简单的照搬先进发达国家的法律,因为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障需要国家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直接相关,所以在完善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法律保障时,应充分考虑国家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的水平。我国从2010年开始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然而2012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却排在第90位,解决好13亿人民基本生活问题,保障13亿人民生活的有尊严,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此,完善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法律保障应当在借鉴先进国家的立法思想的情况下,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用发展的观念来解决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立法中的问题,并且相关的立法应当与国家或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吻合,另外,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应该与保障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相结合。
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论文提纲范文)
(1)邻避现象中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邻避现象中公众参与的基本理论 |
1.1 邻避现象及其产生原因 |
1.1.1 邻避 |
1.1.2 邻避设施 |
1.1.3 邻避现象 |
1.1.4 邻避现象产生的原因 |
1.2 公众参与及其理论基础 |
1.2.1 公众参与的概念 |
1.2.2 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 |
1.3 邻避现象中的公众参与 |
1.3.1 邻避现象中公众参与的内容 |
1.3.2 邻避现象中公众参与的模式 |
1.3.3 邻避现象中公众参与的法律价值 |
第2章 我国邻避现象中公众参与的现状与不足 |
2.1 我国邻避现象中公众参与的立法与实践 |
2.1.1 邻避决策制度的立法梳理 |
2.1.2 邻避现象中公众参与的立法 |
2.1.3 邻避现象中公众参与的实践 |
2.2 我国邻避现象中公众参与的问题分析 |
2.2.1 邻避决策的程序与相关标准不规范 |
2.2.2 公众参与的运行机制不完备 |
2.2.3 公众参与的权利救济机制欠缺 |
第3章 美日邻避现象中公众参与制度的考察与启示 |
3.1 美国邻避现象中的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3.1.1 合意创建程序与监督委员会制度 |
3.1.2 志愿与竞争选址制度 |
3.1.3 “公民诉讼”制度 |
3.2 日本邻避现象中的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
3.2.1 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 |
3.2.2 全过程的公众参与 |
3.2.3 环境教育制度 |
3.2.4 “取消诉讼”制度 |
3.3 美日邻避现象公众参与的启示 |
3.3.1 注重法律法规的制定 |
3.3.2 注重回馈补偿机制的建设 |
3.3.3 注重司法救济机制的保障 |
第4章 我国邻避现象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
4.1 规范邻避决策的程序与相关标准 |
4.1.1 建立开放式决策程序 |
4.1.2 健全邻避设施的选址标准 |
4.1.3 明确公众参与主体范围的标准 |
4.2 完善公众参与的运行机制 |
4.2.1 加强邻避项目信息分享 |
4.2.2 畅通公众利益表达渠道 |
4.2.3 完善民主协商制度 |
4.2.4 健全公众参与监督机制 |
4.3 健全公众参与的权利救济机制 |
4.3.1 设立人大监察专员制度 |
4.3.2 完善行政救济机制 |
4.3.3 完善司法救济机制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2)环境标准的侵权法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述评 |
(二)国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环境标准与环境污染的基础理论 |
一、环境标准概述 |
(一)环境标准的含义 |
(二)环境标准的类型 |
(三)环境标准的功能 |
二、环境污染概述 |
(一)环境污染的含义 |
(二)拟制型污染与实质型污染 |
第二章 环境标准侵权法效力的争议 |
一、效力否定说 |
(一)司法案例支撑 |
(二)效力否定说的理论依据 |
二、效力肯定说 |
(一)司法案例支撑 |
(二)效力肯定说的理论依据 |
第三章 环境标准在侵权责任中的效力分析 |
一、环境标准在违法性要件中的效力 |
(一)在实质型污染侵权中的效力 |
(二)在拟制型污染侵权中的效力 |
二、环境标准在因果关系认定中的效力 |
(一)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
(二)环境标准的门槛作用 |
第四章 环境标准的制度改进与司法规范 |
一、环境标准的制度改进 |
(一)明确环境标准的法律地位 |
(二)改进环境标准的制定程序 |
(三)完善环境标准的内容 |
二、环境标准的司法规范 |
(一)区分环境污染类别 |
(二)优先适用环境质量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论环境权的实现模式 ——从价值到制度的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设计 |
第一章 环境权的发展考察 |
第一节 环境权的生成理路 |
一、时代背景 |
二、现实条件 |
三、理论基础 |
第二节 环境权的理论探讨 |
一、必要性讨论 |
二、确定性讨论 |
三、可行性讨论 |
第三节 环境权的实践探索 |
一、国际社会的实践 |
二、主要国家的实践 |
第四节 环境权的反思与启发 |
一、理论局限 |
二、实践不足 |
三、权利实现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环境权的人权属性证成 |
第一节 环境权的本质要义 |
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
二、保护环境生态利益 |
三、调适环境社会关系 |
第二节 环境权的基本构造 |
一、主体 |
二、客体 |
三、内容 |
第三节 环境权的主要特征 |
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
二、公益与私益相统一 |
三、防御与合作相结合 |
第四节 环境权的关联性辨析 |
一、环境权与生存权 |
二、环境权与健康权 |
三、环境权与发展权 |
四、环境权与财产权、人格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环境权实现的规范体系 |
第一节 基本原理 |
一、理论视角 |
二、主要原则 |
三、阶段分解 |
第二节 从应有到法定:环境权的法律规范 |
一、环境权的“正当性” |
二、权利入宪 |
三、规则建构 |
四、程序保障 |
第三节 从法定到实有:环境权的制度规范 |
一、环境权的“可行性” |
二、国家保护 |
三、社会尊重 |
四、公众维权 |
第四节 从实有到应有:环境权的文化规范 |
一、环境权的“普适性” |
二、生态秩序 |
三、环境人格 |
四、生态习俗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环境权实现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经济发展条件 |
一、经济水平 |
二、增长方式 |
三、产业结构 |
第二节 社会治理结构 |
一、政府管理 |
二、社会自治 |
三、市场调配 |
第三节 现代法治状况 |
一、法律规范 |
二、法权结构 |
三、法治素养 |
第四节 传统价值观念 |
一、单一的物质主义 |
二、过度的个人本位 |
三、狭隘的局部保护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环境权实现的机制设计 |
第一节 环境权的配置机制 |
一、权利基准 |
二、环境优先 |
三、服务均等 |
第二节 环境权的保障机制 |
一、信息公开 |
二、公众参与 |
三、公共管理 |
第三节 环境权的救济机制 |
一、司法救济 |
二、社会救济 |
三、行政救济 |
第四节 环境权的发展机制 |
一、法制绿色化 |
二、文化多元化 |
三、环境社会化 |
第五节 国际合作共治机制 |
一、国际环境规范框架 |
二、共同有区别的责任 |
三、共享性的交流对话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环境权的中国场景 |
第一节 环境权实现的理想架构 |
一、环境权与天人合一 |
二、环境权与环境治理 |
三、环境权与生态文明 |
第二节 环境权实现的现实面相 |
一、环境权的法律规范现状 |
二、环境权的制度规范现状 |
三、环境权的文化规范现状 |
第三节 环境权实现的阻却因素 |
一、环境法治未完成全面转型 |
二、经济发展未达到历史拐点 |
三、政治共识未制定践行方案 |
第四节 环境权实现的机制优化 |
一、政策提升机制 |
二、法制实施机制 |
三、社会参与机制 |
四、教育引导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行政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方法及重点 |
四、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
第一章 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行政法问题之厘定 |
第一节 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之厘定 |
一、科技风险规制的基本内容 |
二、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科技风险规制的合理性基础 |
一、政府规制风险理论 |
二、行政过程论 |
三、风险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
第三节 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行政法问题 |
一、行政法调整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二、科技风险规制给行政法带来的主要挑战 |
第二章 科技风险议题设置制度的行政法之重塑 |
第一节 我国科技风险议题设置实践及其类型化 |
一、我国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的历史 |
二、我国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的类型化 |
第二节 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的正当性审视 |
一、权责视角之正当性审视 |
二、权义视角的正当性审视 |
第三节 科技风险议题设置实践困境之根由 |
一、风险认知因素 |
二、政治因素 |
三、法制因素 |
第四节 域外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法制实践之借鉴 |
一、美国科技风险的议题设置法制实践 |
二、欧盟科技风险的议题设置法制实践 |
三、美国与欧盟议题设置法制实践之借鉴 |
第五节 我国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法制之重塑 |
一、转变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法制的基本理念 |
二、重塑科技风险议题设置法制的基本原则 |
三、科技风险议题设置的主体性制度之设计 |
四、建立动态的科技风险议题设置制度 |
第三章 科技风险标准制度的行政法之重构 |
第一节 科技风险标准制度的合法性审视 |
一、科技风险标准的含义及其法制现状 |
二、科技风险标准制度的主要缺陷 |
第二节 科技风险标准制度缺陷的原因分析 |
一、内部原因:科技风险标准属性的影响 |
二、外部原因:科技风险与传统规制逻辑间的失配 |
第三节 科技风险标准制度重构的基本内容 |
一、基本原则之确定 |
二、科技风险标准制定理念之革新 |
三、科技风险标准具体制度之完善 |
第四章 科技风险评估制度的行政法之优化 |
第一节 现行科技风险评估制度的合法性审视 |
一、科技风险评估主要法律规范之梳理 |
二、科技风险评估法律制度的成绩与不足 |
第二节 科技风险评估制度困境之缘由 |
一、内因:科学难以为风险评估提供确定性结论 |
二、外因:科技风险的“社会建构”影响评估过程 |
第三节 科技风险评估基本原则之建构 |
一、科技风险评估基本原则的作用 |
二、建构科技风险评估原则的基本内容 |
第四节 优化科技风险评估制度之内容 |
一、科技风险评估的组织机构之优化 |
二、科技风险评估程序性制度之优化 |
三、科技风险评估运行机制之优化 |
第五章 科技风险沟通制度的行政法再定位 |
第一节 科技风险沟通制度的主要功能 |
一、有助于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 |
二、有助于消弭各方利害关系人间的不信任 |
三、有助于提高科技风险规制过程的民主性 |
第二节 科技风险沟通制度的合法性审视 |
一、科技风险沟通主要法律规范之梳理 |
二、科技风险沟通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
第三节 科技风险沟通制度再定位的基本原则 |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之适用 |
二、科技风险沟通中的明确性原则 |
三、科技风险沟通中的有效性原则 |
四、科技风险沟通中的民主性原则 |
五、科技风险沟通中的安全性原则 |
第四节 科技风险沟通制度再定位之内容 |
一、科技风险沟通主体制度之再定位 |
二、科技风险沟通结构制度之再定位 |
三、科技风险沟通内容制度之再定位 |
第六章 科技风险管理制度的行政法之再造 |
第一节 科技风险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审视 |
一、现行法律制度及其实践 |
二、现行科技风险管理制度的困境 |
第二节 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再造的基本原理 |
一、科技风险管理制度的基本理据之再造 |
二、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再造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再造的基本内容 |
一、科技风险管理主体性制度之再造 |
二、科技风险管理的程序性制度之再造 |
三、科技风险管理具体机制之再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公民安宁权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状况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状况 |
1.3.2 国外研究状况 |
1.4 研究内容、方法及论文结构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论文结构 |
2 公民安宁权相关概念与基本问题 |
2.1 公民安宁权概述 |
2.1.1 公民安宁权的内涵与特征 |
2.1.2 公民安宁权与生态文明建设 |
2.2 环境噪声污染对公民安宁权的侵害 |
2.2.1 环境噪声的概念、来源及特点 |
2.2.2 环境噪声污染侵害公民安宁权的具体表现 |
2.2.3 公民安宁权保护的理论依据 |
2.3 公民安宁权与环境权、相邻权的联系与区别 |
2.3.1 公民安宁权与环境权的联系与区别 |
2.3.2 公民安宁权与相邻权的联系与区别 |
3 西方国家公民安宁权保护的历史经验 |
3.1 西方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与公民安宁权保护的历程 |
3.2 德国、美国、日本等西方国家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
3.2.1 德国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
3.2.2 美国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
3.2.3 日本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
3.3 西方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的最新成果:《欧洲噪声指令》 |
4 我国公民安宁权保护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
4.1 我国与公民安宁权保护有关的立法 |
4.1.1 《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
4.1.2 《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
4.1.3 《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 |
4.1.4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4.1.5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
4.1.6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
4.2 我国公民安宁权保护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4.2.1 对公民安宁权的规定不明确 |
4.2.2 对环境噪声污染判断标准的界定不清晰 |
4.2.3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 |
4.2.4 环境噪声污染法律责任不完善 |
5 加强我国公民安宁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
5.1 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安宁权 |
5.2 清晰界定环境噪声污染的标准 |
5.3 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 |
5.4 在刑法中增设环境噪声污染罪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
(7)环境刑事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问题的背景 |
二、研究动机和目的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环境刑事政策概论 |
第一节 环境和环境犯罪的概述 |
一、环境的概念 |
二、环境犯罪的概念 |
三、环境犯罪的特征 |
第二节 环境刑事政策的概述 |
一、刑事政策与环境刑事政策的概念 |
二、环境刑事政策的特征 |
三、环境刑事政策的功能 |
四、环境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环境刑事政策的立法实现 |
第一节 域外国家的环境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之影响及分析 |
一、德国的环境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之影响及分析 |
二、日本的环境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之影响及分析 |
三、英国的环境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之影响及分析 |
四、美国的环境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之影响及分析 |
第二节 我国的环境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之影响及分析 |
一、我国的环境刑事政策指引下环境刑事立法之演进 |
二、我国的环境刑事政策对环境犯罪特征之影响 |
三、我国的环境刑事政策对环境犯罪分类之影响 |
第三节 中外环境刑事政策的比较和借鉴 |
一、中外环境刑事政策的理论争议 |
二、域外国家的环境刑事政策之特点分析 |
三、域外国家的环境刑事政策对我国的环境刑事政策之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环境刑事政策的司法实现 |
第一节 环境刑事政策对环境犯罪认定的影响 |
一、环境刑事政策对环境犯罪客体的认定之影响 |
二、环境刑事政策对环境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之影响 |
三、环境刑事政策对环境犯罪主体的认定之影响 |
四、环境刑事政策对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之影响 |
第二节 环境刑事政策对环境犯罪归责原则的影响 |
一、环境犯罪归责原则的概念 |
二、环境犯罪归责原则的内容 |
三、环境刑事政策指引下环境犯罪归责原则之特征分析 |
四、环境刑事政策指引下环境犯罪归责原则之内容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环境刑事政策之理念选择和理论模型构建 |
第一节 我国的环境刑事政策之理念选择 |
一、环境刑事政策的哲学理论根据 |
二、环境刑事政策的伦理价值分析 |
三、法治社会语境下我国环境刑事政策的应然选择 |
第二节 我国的环境刑事政策的理论模型构建 |
一、我国的环境犯罪分层责任体系之构想 |
二、我国的环境犯罪分级处罚模型之构想 |
三、我国的环境刑事政策理论模型之具体内容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8)当代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二、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理论概述 |
第一节 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基本概念及其辨析 |
一、生态与环境 |
二、环境教育与生态教育 |
三、生态文明与生态文明教育 |
第二节 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理论与现实依据 |
一、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理论依据 |
二、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现实依据 |
第三节 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功能、价值与目标 |
一、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功能 |
二、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价值 |
三、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目标 |
第二章 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现状分析与实证比较 |
第一节 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现状分析 |
一、大学生生态文明现状 |
二、高校开展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现状 |
第二节 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实证比较 |
一、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个体比较 |
二、大学生与教育者对生态文明教育认知的比较 |
第三章 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归因 |
第一节 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存在的问题 |
一、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内容较为贫乏 |
二、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方法不够科学 |
三、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合力尚未形成 |
四、高校管理者的生态文明素质急需提升 |
五、高校对生态文明教育的认识应当深化 |
六、教育者的生态文明教育能力亟待提高 |
第二节 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问题归因 |
一、学校方面的原因分析 |
二、社会方面的原因分析 |
三、家庭方面的原因分析 |
四、个人方面的原因分析 |
第四章 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实施内容 |
第一节 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
一、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 |
二、坚持整体性、参与性和道德性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实施内容 |
一、生态消费教育 |
二、生态安全教育 |
三、生态意识教育 |
四、生态伦理教育 |
五、生态法制教育 |
六、生态审美教育 |
七、生态人际关系教育 |
第五章 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主要途径 |
第一节 强化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政府导向 |
一、积极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 |
二、大力借助宣传机构的舆论力量 |
第二节 实施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高校举措 |
一、重视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地位作用 |
二、设立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管理机构 |
三、建设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师资队伍 |
四、开发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课程体系 |
五、加快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实施步伐 |
六、优化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校园环境 |
第三节 运用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社会力量 |
一、善于利用民间组织的资源优势 |
二、深入挖掘传播媒体的教育信息 |
第四节 创设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家庭条件 |
一、提高家长的生态文明素养与能力 |
二、营造良好的生态文明教育家庭氛围 |
第五节 加强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的自我教育与管理 |
一、学习理论知识,提高综合素质 |
二、在实践中化理论为行为,做到“知行合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大学生生态文明现状的调查问卷(大学生) |
附录B 高校生态文明教育现状的调查问卷(教育者) |
附录C 家庭生态文明教育现状的调查问卷(家长) |
附录D 社会生态文明教育现状的调查问卷(社区、媒体和企业人员)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9)相邻环境权益的私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问题意识 |
四、研究进路及研究方法 |
(一) 研究进路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环境权、环境权益与相邻关系 |
一、环境权与环境权 |
(一) 环境权的提出及保护困境 |
(二) 环境权益的正当性分析 |
(三) 环境权益的内涵 |
二、环境权益的法律保护 |
(一) 环境法对环境权益的保护 |
(二) 其他部门法对环境权益的保护 |
三、相邻环境权益的私法保护 |
(一) 相邻关系法对环境权益保护的意义 |
(二) 相邻环境权益私法保护的特点 |
(三) 相邻环境权益的涵义、类型及法律性质 |
四、小结 |
第二章 相邻环境权益私法保护的历史流变 |
一、农牧业时期对相邻环境权益的法律调整 |
二、工业化时期对相邻环境权益的法律调整 |
(一) 对大陆法系国家的考察 |
(二) 对英美法系国家的考察 |
(三) 特点 |
三、环境危机时代对相邻环境权益的法律调整 |
(一) 对大陆法系国家的考察 |
(二) 对英美法系国家的考察 |
(三) 特点 |
四、小结 |
第三章 相邻环境权益冲突与衡量 |
一、利益冲突与衡量的基础理论 |
(一) 对利益概念的认知 |
(二) 利益与法的关系 |
(三) 利益冲突的本质 |
(四) 利益衡量的途径及原则 |
二、相邻环境权益冲突与衡量的价值取向 |
(一) 相邻环境权益冲突与衡量的必要性 |
(二) 相邻环境权益冲突与衡量对正义价值的实现 |
(三) 相邻环境权益冲突与衡量对效率价值的实现 |
三、相邻环境权益冲突与衡量的法律应对 |
(一) 设定权利边界 |
(二) 进行权利限制 |
(三) 实行权利消灭 |
(四) 开展权利通约 |
四、小结 |
第四章 相邻环境权益的物权法保护 |
一、相邻关系制度对环境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 |
(一) 相邻权的本质: 从所有权限制与扩张到利益冲突与衡量 |
(二) 相邻权的功能: 从注重物权效率到注重精神利益和生活环境 |
(三) 相邻权的理论基础: 从所有权社会化到物权的生态化 |
二、相邻环境权益的物权法保护方式 |
(一) 从物权请求权到准物权请求权 |
(二) 准物权请求权与相邻权的关系 |
三、相邻环境权益妨害的构成及救济方式 |
(一) 相邻环境权益妨害的基本含义 |
(二) 相邻环境权益妨害的违法性判断: 容忍义务 |
(三) 相邻环境权益妨害的法律救济方式 |
四、小结 |
第五章 相邻环境权益的侵权法保护 |
一、相邻环境权益侵害与环境侵权的比较 |
(一) 环境侵权的概念与特点 |
(二) 相邻环境权益侵害的特点 |
二、相邻环境权益侵害的归责原则 |
(一) 侵权法归责原则的历史演变 |
(二) 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
(三) 相邻环境权益侵害归责原则的选择 |
三、相邻环境权益侵害的构成及救济方式 |
(一) 相邻环境权益侵害的构成 |
(二) 相邻环境权益侵害的救济方式 |
四、小结 |
第六章 我国相邻环境权益私法保护的立法构建 |
一、我国相邻环境权益私法保护的现状 |
(一) 现行立法评析 |
(二) 理论上的主张 |
(三) 司法实务上的做法 |
二、关于我国现行立法的对策: 环境利益的纳入 |
(一) 私法方面的完善 |
(二) 公法与私法的协调 |
三、我国未来立法的建议: 环境人格权的设定 |
(一) 建立环境人格权的意义 |
(二) 设定环境人格权的可能性 |
(三) 环境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
四、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人权入宪后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法律保障基本问题 |
(一)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相关概念的界定 |
(二) 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进行法律保障研究的必要性 |
二、人权入宪后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法律保障状况 |
(一) 工作权保障中明确政府责任强调就业机会的平等化 |
(二) 建立了规范的社会保险体系 |
(三) 最低生活保障权的立法层级较低 |
(四) 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注重平等且相关法律可操作性提高 |
(五) 进一步明确未成人保护的原则和政府的责任 |
(六) 进一步明确政府及社会保障健康权的责任 |
(七) 细化了义务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
(八) 扩大了文化权利的保障范围和强度 |
三、人权入宪后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法律保障状况评析 |
(一) 平等原则的法律地位有所提高 |
(二) 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保障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责任 |
(三) 法律救济及监督机制的相关立法尚待完善 |
(四)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立法层级较低 |
四、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立法完善的思考 |
(一) 用发展的观念解决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立法中的问题 |
(二) 经济发展状况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立法保障的基础 |
(三) 保障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件 |
致谢 |
四、《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论文参考文献)
- [1]邻避现象中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研究[D]. 龚天娇. 南昌大学, 2020(12)
- [2]环境标准的侵权法效力研究[D]. 李泽宇.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3]论环境权的实现模式 ——从价值到制度的逻辑[D]. 赵明霞.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4]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J]. 洪泉寿. 南海法学, 2018(05)
- [5]科技风险规制过程中的行政法问题研究[D]. 张哲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6]公民安宁权法律制度研究[D]. 周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6(02)
- [7]环境刑事政策研究[D]. 胡雁云. 武汉大学, 2015(07)
- [8]当代大学生生态文明教育研究[D]. 李霞. 安徽师范大学, 2015(01)
- [9]相邻环境权益的私法保护[D]. 陈红梅. 南京大学, 2014(05)
- [10]人权入宪后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法律保障研究[D]. 刘伟. 海南大学, 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