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起验资纠纷案引发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徐恋[1](2021)在《论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文中研究说明所谓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问题,实质包含“质”和“量”两个维度:“质”的维度是指何种财产上不利益可以成为损害,可以并且应该得到赔偿;“量”的维度是指在已经确定应予赔偿的基础上,如何计算并确定最终的赔偿额。如是,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可以依照“损害认定——可赔偿损害界定——损害赔偿确定——损害赔偿计算——损害赔偿减免”的逻辑展开。有损害,斯有赔偿;有赔偿,斯有范围。所以,损害是整个赔偿范围确定问题的逻辑起点,确定赔偿范围时首先需要认定损害是否存在。损害差额说以财产差额之有无作为损害认定之标准。然而,差额说只能表征损害在计算上的大小,未能揭示损害的本质。为契合日益凸显的权利宣示功能之需要,组织说似乎更有优势。无损害,必然无赔偿;但是,有损害未必一定有赔偿。赔偿的对象,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可以得到救济的损害,即可赔偿损害。在比较法上,可赔偿损害的界定模式有三:一是法国的“损害特征界定型”,二是德国的“权益范围界定型”,三是英美法系的“义务射程界定型”。在立法论上,我国可赔偿损害的界定模式应当属于德国法模式,即以被侵害权益的可保护性认定损害的可救济性,以受法律保护的权益范围认定可救济损害的范围。但是,由于缺乏可供解释成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和826条之“三个小的一般条款”的规范基础,在解释论上必须寻找其他方案,“负面排除+弹性制度”即是可供选择的方案之一。可赔偿损害仅表征受害人遭受的某种损害事实具有救济的可能性,并不代表其一定能获得赔偿。故在损害的可赔偿性得到肯定之后,需要认定其应赔偿性,以划定赔偿的范围。在完全赔偿原则中,因果关系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唯一要素;反之,在限制赔偿原则中,除因果关系外,过错程度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也有影响。基于损害赔偿的目的、民法典第1165条的侵权构成模式、理论学说的传承和司法实践的做法,解释论上应当认为我国采用了完全赔偿原则。因此,运用因果关系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可。传统的因果关系学说,无论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规目的说,还是义务射程说、法律上最近原因说,其归责要素与过错纠缠不清,归责结构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在运用因果关系确定赔偿范围时,需要对其加以辨正和澄清。在“赔什么”的问题得到解决之后,需要进一步明确“赔偿多少”。因此,损害赔偿的计算至关重要。我国民法典第1184条确立了“以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和“其他合理方法”两类方法。其中,前者的适用范围应当限缩适用于市场价格没有变化或变化不大的直接财产损害,若价格变动不居,则应当以裁判时的市场价格计算;间接财产损害(可得利益损失)应当以受害人原本可取得该利益之时的价格计算。根据司法实践,“其他合理方式”包括无市场价格时的鉴定评估法、投保价值确定法、酌定法和民事特别法规定的其他法定方法。最后,在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时,应该考虑是否有适用损益相抵、过失相抵以及生计酌减等责任减免规则的可能,对已经计算出来之损害赔偿数额加以调整。损益相抵和过失相抵规则非完全赔偿原则之背离,只有基于维护赔偿义务人生存权益考量之生计酌减规则才是完全赔偿原则之例外。基于其例外性格,在立法上对酌减规则的适用条件加以规定,更有利于其妥善适用;在民法典规定阙如的现状下,民法典第132条之禁止权利滥用规则或许可以充当生计酌减的法规范依据。
卢政宜[2](2020)在《论认缴制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文中研究说明我国于2013年修订了公司法,开启了公司资本制度改革。通过确立纯粹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在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最低限额、非货币出资比例、强制验资要求和出资认缴期限等方面大幅度地放松了管制。认缴制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组成,由实缴向有限认缴再到纯粹认缴的转变,意味着将资本的严格法定限制变成公司内部的自主事项,使保护债权人与公司内部自治之间产生了紧张关系。这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持续讨论,也促使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成为认缴制下的争议焦点。在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更需要得到关注,从而使静态和动态的交易安全能够得到均衡保障。债权人保护的传统路径有其自身局限性,在实践层面,债权人保护还面临着司法裁判标准混乱和配套性制度缺失的困境。特别是在公司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的环境下,债权人保护规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更加重要。本文立足于认缴制改革的背景,从以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公司人格否认为重点的司法裁判方向,以公司信息公示、债权人会议制度为重点的规则构建方向入手,剖析债权人保护的关键问题。前者强调了认缴制如果被滥用所引发的司法裁判问题,后者则强调了认缴制在债权人保护问题上的规则缺失。通过对以上问题在理论学说和司法裁判方面的全面整理和深入分析,找到问题症结并针对债权人保护规则提出制度完善建议。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是保护公司债权人的重要手段,但现有公司法框架下,由于缺乏实体规范基础,对于是否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存在着较大的理论争议和裁判分歧。本文认为,鉴于公司债权人在公司组织中的天然弱势地位、其权利救济难度较大以及股东权利应该受到必要限制,在特定条件下,应当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首先,《九民纪要》在明确了保护股东期限利益的立场的同时,为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提供了两种例外情况。其次,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和比例原则的适用,可以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扩张解释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一般条款,在特定情形下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最后,对传统救济手段如代位权规则进行商法方向的突破性改造,也可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提供支持。在认缴制背景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条件可以分为主观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人格混同的判断标准并无太大变化,在过度控制和资本显着不足方面,仍存在公司人格否认的可能性。衡平居次规则作为特殊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保护债权人平等性具有重要意义,其适用标准应考虑公司资本显着不足的特别影响。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时,应统一司法判断标准,防止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还应注意相邻制度的衔接,特别是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规则的适用顺序和适用竞合。在认缴制改革后,建立和完善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和债权人会议制度显得更为重要。在公司信息公示制度构建方面,需要科学界定公司信息公示的范围,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和质量,督促公司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对于债权人会议制度,应以《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的权限和功能,并在重大事项上确立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会议的监督机制。当前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行使完全依赖于合同内容,严重影响运行效率。应在未来公司法或证券法的修订中明确引入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提高规范层级,强化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组织法属性,并厘清公司债债权人与受托管理人的相互关系。对于公司债权人保护的理念更新与制度完善,通过前述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存在重要影响的制度进行分析,需要从以下三个方向着手:一是要重视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统一化,这包含建立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以及在立法规则构建过程中,强调部门法内部的规则协调、跨越部门法的规制系统形成。第二,要重视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适用时商法思维的强化,除注重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外,更应当作出符合商法思维的判断,即重视利益的平衡保护而非绝对保护。同时,还要综合考量公司债权人利益和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后者是公司有限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从组织法角度理解债权人保护的特殊性。第三,要重视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评价。外在评价方面,应当重视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所带来的规则改革压力;内在评估方面,应当重视民商事部门法制度规则评价体系的专业性和重要性。
黄文欣[3](2020)在《公司资本认缴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为激发市场经济活力,2013年我国针对公司资本制度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最为显着的改革是资本制度由实缴制修改为认缴制。资本认缴制的确立,不仅取消了公司成立时必须的强制验资程序,且对于股东分期缴纳最高期限以及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再进行强制性限制,对以往繁杂的公司设立流程进行了极大简化。此次大规模的资本制度改革刺激了市场经济的活力同时,随之而来的是资本制度改革修改背景下由于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能力不足以应对各种各样的问题,由此产生了一系列在新政策下各种各样潜在威胁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对于债权人而言来说显失公平。公司注册登记制改革是为刺激市场经济活力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之下,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呈现出猛喷式增长,不仅刺激了个体工商户的创业激情,而且对于市场经济的增长与转型提供了新的动力。不可否认,资本制度改革的优势显而易见,但是潜在的问题诸如缺乏完善的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加速到期制度不完善、企业信息公示不完全透明等问题,导致在债权人利益保护上显得甚为棘手。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只有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提出在实践中具有适用性的问题解决方案,不仅更够使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而且尽可能使新的资本制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显示出其最大的优势,不断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源动力。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完善的各方利益保护制度保障能够为新的资本制度的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撑。总体而言,一个完善的制度必须总体上能够均衡好各方利益,就新型的资本制度改革而言,应该在适用的过程中能够平衡好债权人与公司以及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整体的利益保障呈现出一个动态平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在正确的轨道上高速运转。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的内容,以层次递进的剖析对我国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以及解决途径进行深层研究。第一章通过阐述注册资本认缴制对债权实现的消极影响以及积极保护。深层次认识注册资本认缴制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积极与消极的对立层面。第二章主要阐述我国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存在着的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法定验资程序、出资形式多样化以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问题等立法现状以及当前我国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期限不确定、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责任承担缺乏明确具体的承担主体、缺失完善的出资催缴程序以及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不完善等存在的对债权人保护存在的诸多问题,通过具体发现问题,得出与之配套的对应解决措施。第三章主要是介绍了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公司资本制度以及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通过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公司资本制度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先进经验进而引申论述国外资本制度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启示。第四章主要根据分析的问题提出对应的解决措施,在借鉴国外在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有益经验之余,提出符合我国当前实际需要的针对性措施,比如对注册资本催缴程序进行具体完善、确立相对完善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明确具体董事对债权人的法律责任、完善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等措施,通过具体可行的措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王茜[4](2020)在《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多数人侵权责任认定细化,其中包含了发行人、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构成共同侵权的法定情形。然而在法定情形下,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适用该共同侵权责任却存在着认定规则不明的困境。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时,客观要件上行为不明、因果关系解释乏力,损害结果认定需更新规则以及主观要件上过错认定标准混淆。因此本文着眼于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规则,以期能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衔接侵权责任法理论。本文共导言和正文两部分,正文由四章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通过对上海大智慧案件的介绍引出问题,通过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基本含义的阐释确立逻辑前提,有效区分共同侵权责任和多数人侵权责任。其后将撰写的重点放置于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的梳理和检讨,通过梳理发现《若干规定》虽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予以明确,但责任认定要件不明确。因此该章也从理论和实际意义阐明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确有必要,理论上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认定规则的明确能有效衔接侵权责任法理论,实践中确定的责任认定要件能够防止连带责任的肆意扩张。第二章开始细分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的各要件具体认定规则,首先第二章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行为进行界定,在多主体侵权行为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重大性”标准的修改也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产生影响。在《若干规定》和后续司法补充中逐渐明晰了其出具不实报告的行为为主要的侵权行为,同时根据对共同侵权制度的考察,会计师事务所帮助和教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实际上也应当被纳入共同侵权行为之中。第三章是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主观要件进行的考察,首先对理论中一直混淆的机构责任和专家责任进行厘清,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为责任主体而非注册会计师,其次,对主观过错认定适用勤勉尽责义务进行分析和解释,包括《证券法》的概括性勤勉尽责义务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明知”和“视为明知”的执业准则判断。其中“明知”包括了会计师事务所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恶意串通和默示合作的情形。较难以认定是“视为明知”语境下对执业准则的理解,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侵权责任中以职业谨慎为主观过错认定标准,而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是以执业准则为认定依据,二者在认定上容易出现混淆,建议采用专家鉴证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观过错进行判断。第四章对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进行分析,《九民纪要》摒弃“镜像规则”的局限,对虚假陈述揭露日进一步明确为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即可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在实际损失认定上,建议吸纳国外的经验,确定更为合理的损失认定期限。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坚持“欺诈市场理论”对交易因果关系的推定基础之上,利用共同侵权一般理论中对单一因果关系的肯定,推定会计师事务所和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在虚假陈述时侵权行为“一致性”。
国萌[5](2020)在《认缴制下瑕疵股权转让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2013年确立了注册资本认缴制,给股东出资营造了宽松的环境,降低了设立公司的成本。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认缴制在带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交易风险。目前社会信用不完善的情况下,股东瑕疵出资现象严重,股权转让纠纷也愈加频繁。相比于实缴制,认缴制下瑕疵股权转让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如股东变相抽逃出资、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等,都给股权交易市场造成了冲击。本文以大数据分析的方法,对司法实务中的案例进行整理、分析,选出典型案例进行归类。通过对实务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探讨,梳理出认缴制下瑕疵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并对后续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论文围绕认缴制下瑕疵股权转让相关问题展开研究。本文第一部分对公司资本制度了详细的阐述,对比了授权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折中资本制的差别,对我国的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分析。然后介绍了我国从实缴制过渡到认缴制的历史沿革,提出了对认缴制的性质认定,并对认缴制与实缴制的差别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对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的认定进行了分析,从实缴制过渡到认缴制中,由于存在法律漏洞,出现了新的瑕疵股权,由此出现了与实缴制下不同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创新性的提出认缴制下瑕疵股权转让分为“轻微瑕疵股权转让”与“一般瑕疵股权转让”观点,并指出认缴制下股权转让出现多样化。第三部分以大数据的方式对相关案例的样态进行呈现,并从中选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实践中瑕疵股权转让纠纷中的法律问题。第四部分对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分析了理论界的观点及争议,提出了瑕疵股权转让效力、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公司违法减资等问题。第五部分则是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自己对相关制度完善的建议。对构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完善公司减资程序、明确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及责任分配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江慧慧[6](2020)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文中提出证券市场舞弊案件频发,注册会计师理应在其中扮演“经济警察”的角色,但由于法律责任体系不成熟,风险成本过低,不仅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预期,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成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帮凶”。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判决的条件十分严格,普遍以行政处罚追究侵权人责任,鲜少涉及民事赔偿。行政和刑事责任侧重惩罚,投资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寻求经济补偿,因此构建以民事责任为主体的法律责任体系至关重要。本文对国内外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理论分为两部分进行梳理比较,第一部分为包括责任主体、客观标准、方式、范围和原因在内的虚假陈述概念描述及其民事责任的定义、性质和发展的展开;第二部分为四个构成要件、民事赔偿的计量分摊和诉讼程序规定的介绍。接着通过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无讼网2010-2018年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判决书和2010-2019年中国证监会网中行政处罚公告的数据统计结果概括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立法协调与配套不够,对归责原则、过错认定等重要问题没有达成一致认识;对第三人范围规范不明且归责原则单一,无法适应审计程序多样性要求及不同过错程度归责;因果关系绝对化,证券市场现状不具备照搬国外理论的条件;民事赔偿保障制度滞后,投资者很难得到切实的法律支持。司法实践中,前置程序的设置使得投资者寻求民事救济受到限制,不少侵权人成为“漏网之鱼”;“重所轻师”的责任承担弊大于利,容易使得注册会计师忽略本身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性;法律追责中“重行政轻民事”,民事责任没有得到监管者和投资者的充分重视;保障体系可操作性不强导致赔偿难以完全落实。针对现状的诸多不足,建议从立法、司法两方面借鉴改善。在立法方面:协调矛盾配套统一、弥补空缺,其重点在于明确界定第三人范围以及在此基础上确立多元归责原则;依过错程度区分因果关系判定方式,根据我国发展现状找出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最佳方法;加强会计界和法律界的沟通,在肯定《独立审计准则》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制定配套制度,避免案件审理陷入“有准则难用,无法律可依”的尴尬局面;建立健全民事赔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投资者追偿损失的权利。在司法救济和赔偿规范方面:逐步替代取消前置程序,实现“不附条件”的完全起诉权以保证投资者民事救济途径的畅通;分摊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主体对虚假陈述的责任并重视个人追责;通过比较不同责任承担方式的履约成本可知,重构以民事责任为主、民事赔偿优先的追责方式是当下保障投资者权益的最优解决方案。
林新晨[7](2020)在《论非破产情形下股东未届期出资“加速到期”之失当性—兼及问题的解决》文中研究指明2013年《公司法》修改大幅度放宽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限制,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由约定出资期限。这一变革在方便投资者资金安排,提高投资热情,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在我国当前尚未成熟的市场环境下也造成了一定的乱象。股东借约定过长的出资期限来逃避出资义务的情况屡见不鲜,给公司债权人亦带来了极大的风险。由此则引发了学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否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其已认缴但未实缴的出资,以实现对公司债务的清偿这一问题的争论。近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这一问题做出解释,在原则上反对加速到期的基础上提出了两个例外情形,使得这一领域的争论出现了新的变化。笔者认为,这一问题的解决要从现行法出发,对《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的股东补充赔偿责任进行充分的解释。笔者首先分析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认为这个条件在法律语境中具体指债务人公司可直接用于偿还债务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没有与债的标的价值相当的、依法律法规和本身性质可以用于变价清偿或折抵债务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而后,笔者认为条款中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无法包含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且这一法条的法理基础不支持对股东未届期出资进行“加速到期”,因而这种做法是无法律依据的。进而,笔者分析了陷入“加速到期”这一问题的公司业已符合《破产法》上规定的公司破产原因,在此基础上认为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据现行法的规定可以破产程序解决。最后,笔者从利弊比较的角度论证破产路径相比于股东未届期出资“加速到期”所具有优势,以及“加速到期”制度两种难以解决的固有缺陷;并且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加速到期”制度的构建会造成破产制度在这一领域的适用被事实架空,因而这一领域的治理是一个社会政策的选择。所以笔者分析了必须适用破产法解决该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亦提出了执破衔接制度与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两种可能的解决方式,认为以破产程序解决该问题是现行法上唯一且最优的做法。
徐霞晖[8](2020)在《论决议行为的效力瑕疵》文中研究表明决议行为是一种独立类型的法律行为,它是团体成员基于共同目的作出的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决议行为通过多数决定的方式产生,旨在形成团体与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分配团体内部重大利益。决议行为在行为主体需要遵循特定程序形成会议体、行为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意思表示一致的要求、行为内容受到行为主体职权限制且确定时点先于决议行为成立时点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故而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共同行为和合同行为。对决议行为的效力瑕疵状态所作的划分,应当符合法律行为成立后再进行有效性判断的法律逻辑,故采取决议行为不成立、无效、可撤销的“三分法”立法范式更为合理。不过,我国现行法针对不同种类决议行为的效力瑕疵状态的规定,存在着“三分法”、“二分法”、“一分法”和立法空白等四种情形。决议行为的成立要件在实质上应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但在具体表现形式上须结合决议行为的特殊性来考虑,主要体现为主体要件须满足出席定足数、意思表示要件须满足多数决规则。现行法针对不同种类的决议行为,设定了不同比例的出席定足数和多数决规则。关于决议行为不成立的事由,在《公司法解释(四)》颁行后学界和司法裁判的观点得到统一,区分为未召开会议而伪造决议、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法律或章程规定、会议的表决结果未到达法定或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等四种情况。逾权决议不属于决议行为不成立的“其他情形”。决议行为不成立与决议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相同,均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但会发生其他法律效果,如可能影响以决议行为为基础的团体外部行为的效力和团体外第三人的利益。决议行为的生效要件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殊生效要件,前者指决议行为应具备合法性及社会妥当性,后者指立法上为特殊决议行为设立的行政批准程序。决议行为的无效事由包括行为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和违背公序良俗。决议行为内容违反部门规章不构成决议行为无效事由,行为主体无行为能力和虚伪表示也不构成决议行为无效事由。决议行为的可撤销事由包括决议行为的程序违法或违章、内容违章,其中轻微程序瑕疵不导致决议行为可撤销,而适用裁量驳回制度。决议行为侵害团体成员合法权益,可以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决议行为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行为的可撤销事由,但不能作为公司决议的可撤销事由。意思表示错误通常仅影响团体成员的个人意思表示的效力,并不直接影响决议行为整体的效力,但非人为表示错误发生在属于团体可控范围内时,会导致决议行为的可撤销。关于一般法律行为的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和效力待定规则,均不适用于决议行为的效力判断。决议行为被撤销后,产生与决议行为无效相同的法律后果。我国现行法关于决议行为效力瑕疵制度的规定存在着立法逻辑混乱、效力瑕疵规则不完整且存在冲突的问题。建议未来立法统一规定各种决议行为的效力瑕疵状态,抽象出不同类型决议行为共同的可撤销事由并明确规定撤销权人的范围。
孙艺桓[9](2020)在《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有限公司在存续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对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在实践中审理公司各类纠纷案件的前置性问题。本文立足于有限公司,从股东资格认定的基本问题入手,对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进行概述。通过梳理与检索相关案例,分析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依据和确认模式,并对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具体研究。最后结合我国立法、司法现状以及实务态度,对我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问题提出了立法与司法上的完善建议。并且进一步明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纠纷的解决方式以及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以期在此研究中得出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法律问题的理论启示和经验借鉴,为我国司法实践有所助力。
傅利[10](2020)在《公司登记信息虚假的民事责任研究》文中认为完善公司登记制度是维护商事活动交易安全的必然选择,抑制公司虚假登记行为发生机率是整个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一个重要方向。公司虚假登记行为频繁发生既会严重危害公司登记机关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本身的公信力,又会严重危害公司的长远发展利益,还会对公司债权人、实际或潜在的交易相对人等相关利益主体造成严重损害,更会对整个社会商事活动的动态交易安全及效率造成极端不利影响。因此规制公司虚假登记行为频繁发生就显得尤为必要。我国现行法律抑制公司虚假登记行为责任制度的性质呈现出以“行政责任为主、刑事责任为辅”的责任承担状态。但既有公司虚假登记责任承担制度对信赖人期待利益及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呈明显乏力状态。引入民事责任对公司虚假登记行为加以规制更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并保护善意信赖人的期待利益。我国应当探索建立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制度,以期更好地维护公司登记制度公信力,同时有效地保护公司及其债权人、实际或潜在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法律规制公司虚假登记行为以保护公司利益及信赖人期待利益具有深厚的私法基础,其依据的核心法律原则实际上是民商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登记信息推定真实的理论基础是信赖利益保护理论,该理论实质上源于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精神的内在要求。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的价值取向涉及诸如维护营业自由价值、交易安全价值、公平竞争价值、市场秩序价值等多种价值利益的平衡协调问题。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制度发挥着保护信赖利益、救济信赖利益损失、惩罚登记信息失信及失真行为、教育和指引登记申请人行为、警示潜在虚假登记行为等功能。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承担在一般情形下应当遵循“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推定原则为例外”的归责原则;而基于侵权关系形成的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承担则应当遵循“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推定原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制度的责任承担方式可借鉴侵权责任或合同责任的内容进行设计,同时以赔偿性财产责任作为主要内容。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应遵循利益平衡和制度效率两大原则;构建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路径应当采公司法路径而非行政法路径。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制度涉及多方面的责任承担主体,这些责任承担主体包括营业当事人或登记申请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市场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机构和自然人。每一位承担公司登记信息虚假行为民事责任的主体背后均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现实依据与立法通例作为相应支撑。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的救济对象包括实际或潜在的交易相对人、利益受损的其他股东及公司、被侵权情形下的直接受害人、其他利益可能受损的人。明晰不同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情形下的不同救济对象及其救济途径,有利于保障相关主体的利益。
二、一起验资纠纷案引发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一起验资纠纷案引发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论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损害的涵义 |
第一节 损害在侵权法中的意义 |
一、损害之于责任成立 |
二、损害之于责任承担 |
第二节 损害的学说梳理与分析 |
一、损害的学说梳理 |
二、组织说的合理性证明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可赔偿损害范围的界定 |
第一节 可赔偿损害范围界定模式的域外经验 |
一、损害特征界定型:法国模式 |
二、权益范围界定型:德国模式 |
三、义务射程界定型:英美模式 |
第二节 我国可赔偿损害范围的界定模式 |
一、我国可赔偿损害范围界定模式的立法考察 |
二、我国可赔偿损害范围界定模式的解释路径 |
三、可能的补充:“负面排除”方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的要素 |
第一节 赔偿原则与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一、完全赔偿原则下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二、限制赔偿原则下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三、相对完全赔偿原则的合理性证成 |
第二节 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
一、因果关系的理论梳理与实践考察 |
二、因果关系的归责要素与赔偿范围界定 |
三、因果关系的归责结构与赔偿范围界定 |
四、以因果关系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损害赔偿的计算 |
第一节 、损害赔偿计算的时间基准 |
一、我国实务与学说 |
二、立法例比较考察 |
三、“损失发生时”的限缩适用 |
第二节 损害赔偿计算的价格基准 |
一、三种不同的价格基准 |
二、不同市场的价格基准 |
第三节 其他合理计算方法的类型 |
一、特别时间或特别价格 |
二、鉴定评估法或酌定法 |
三、特别法中的计算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损害赔偿的减免规则 |
第一节 损益相抵 |
一、损益相抵与赔偿原则 |
二、损益相抵的规则定位 |
三、损益相抵的类型分析 |
第二节 过失相抵 |
一、过失相抵与赔偿原则 |
二、过失相抵的适用要件 |
三、过失相抵的适用方法 |
第三节 酌减规则 |
一、酌减规则的取与舍 |
二、酌减的法规范依据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2)论认缴制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结构 |
第一章 认缴制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影响 |
第一节 认缴制衍生的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 |
一、认缴制的制度构成 |
二、认缴制诱发的问题及其带来的债权人保护困境 |
(一)认缴制诱发的问题 |
(二)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保护困境 |
第二节 对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再认识 |
一、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价值分析 |
(一)认缴制下的资产信用凸显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 |
(二)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意义 |
二、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路径探索 |
第二章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与债权人保护 |
第一节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争议与裁判困境 |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争议 |
(一)支持说 |
(二)反对说 |
(三)折衷说 |
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裁判困境 |
(一)裁判立场简述 |
(二)司法裁判思路总结 |
第二节 以出资加速到期保护债权人利益正当性分析 |
一、认缴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特殊性 |
二、限制股东期限利益的正当性 |
第三节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解释论阐释 |
一、《九民纪要》的裁判规则梳理 |
二、代位权规则适用的可行性 |
(一)传统代位权构造的适用局限 |
(二)突破传统代位权的正当性 |
三、公司法现有规则的局限与突破 |
(一)公司财产对外担保责任的正当性分析 |
(二)股东出资义务扩张的正当性分析 |
四、法律原则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适度控制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空间 |
(二)比例原则的适用 |
第四节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司法适用 |
一、对现有规则的司法调适 |
二、纠纷解决的诉讼结构 |
(一)适格当事人 |
(二)地域管辖与举证责任分配 |
(三)先诉抗辩权 |
第三章 认缴制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
第一节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定位与司法裁判现状 |
一、比较法视角下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 |
三、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正当性 |
四、公司人格否认的司法裁判现状 |
第二节 认缴制下公司人格否认的判断标准 |
一、认缴制下人格混同与过度控制的构成 |
(一)人格混同的法律判断 |
(二)过度控制的法律判断 |
二、认缴制下资本显着不足的构成 |
第三节 认缴制下衡平居次规则的引入 |
一、认缴制下破产阶段的债权人保护 |
(一)破产阶段的债权人风险及现有制度之不足 |
(二)衡平居次规则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关系 |
二、衡平居次规则的现实尝试 |
(一)衡平居次规则引入的正当性讨论 |
(二)“沙港案”的扩张适用及其评价 |
三、衡平居次规则的制度设计 |
(一)衡平居次规则的立法例选择 |
(二)认缴制下衡平居次标准的认定 |
第四节 认缴制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更生 |
一、公司人格否认判断规则的全面整合 |
二、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竞合适用 |
(一)适用场合比较 |
(二)请求权竞合适用顺序选择 |
(三)综合评价 |
第四章 认缴制下债权人保护的配套制度评价 |
第一节 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 |
一、认缴制下公司信息公示对债权人保护的特殊意义 |
(一)公司信息公示的制度功能 |
(二)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二、我国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现状与问题 |
(一)我国公司信息公示的基本内容 |
(二)我国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现实问题 |
三、公司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 |
(一)科学界定公司信息公示的范围 |
(二)确立公司信息公示的筛选标准和质量门槛 |
(三)进一步强化公司信息公示人的披露义务 |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 |
一、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强化 |
二、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的引入 |
第五章 认缴制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制度实现 |
第一节 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统一化 |
一、裁判规则的统一:以《九民机要》为例 |
二、立法规则构建的协调统一:以部门法协调为例 |
(一)部门法内部的规则相互协调 |
(二)不同部门法间规制系统的形成 |
第二节 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适用理念的强化:以商法理念为中心 |
一、商事裁判理念的强化:以利益衡量为中心 |
二、从交易法到组织法: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特殊性 |
第三节 公司债权人保护规则的再评价 |
一、外部评价:营商环境指标再解读 |
二、内在评估:成本收益分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和致谢 |
(3)公司资本认缴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注册资本认缴制制度与债权人保护的辩证关系 |
第一节 注册资本认缴制对债权实现的消极影响 |
第二节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对债权人积极保护 |
第二章 我国当前资本制度下的立法现状及债权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立法现状 |
一、出资形式多样化 |
二、取消法定验资程序 |
三、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第二节 我国现有资本认缴制下对债权人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股东出资期限问题严重 |
二、出资催缴程序缺失 |
三、违反信义义务的公司董事对债权人责任承担的制度缺失 |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完善,缺乏认定标准 |
五、企业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
第三章 国外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保护立法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保护 |
一、德国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保护 |
二、日本资本制度下现有的法律的债权人保护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保护 |
一、美国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保护 |
二、英国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保护 |
第三节 国外公司资本制度对债权人保护的立法启示 |
一、确立明确的出资催缴程序 |
二、确立“刺破公司面纱制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
三、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健全完善 |
第四章 我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对债权人保护立法的完善 |
第一节 确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制度 |
一、股东出资责任到期的理论学说 |
二、确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制度 |
第二节 确立公司注册资本董事催缴程序 |
一、明确董事为催缴主体 |
二、催缴程序及责任承担 |
第三节 具体规定公司董事对债权人的法律责任 |
一、董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对董事受信义务做出具体规定 |
第四节 完善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一、细化法人格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 |
二、明确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举证责任分配 |
第五节 建立完善的公示公信平台 |
一、完善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
二、完善公司的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预警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 |
第六节 逐步建立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机制 |
一、设立债权人大会 |
二、建立债权人委托投票制度 |
三、确立完善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意义及价值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现状及检讨 |
第一节 案例的引出 |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现状及检讨 |
一、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基本含义 |
二、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现状 |
三、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现状的检讨 |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之行为 |
第一节 虚假陈述一般侵权责任行为的认定 |
一、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形态及认定标准 |
二、“重大性”标准调整 |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行为 |
一、审计报告的多重属性与行为动因 |
二、客观上出具不实报告 |
三、教唆、帮助行为归属 |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之主观要件 |
第一节 法定责任主体的厘清 |
一、普通虚假陈述行为主体 |
二、法定共同侵权责任主体的厘清 |
第二节 勤勉尽责义务:会计师事务所主观过错认定规则 |
一、适用勤勉尽责义务解释路径的优势 |
二、勤勉尽责义务认定的具体适用 |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之损失及因果关系 |
第一节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损失的认定 |
一、损失范围的确定:合理界定虚假陈述揭露日 |
二、实际损失的认定 |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 |
一、普通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方式的借鉴 |
二、明确单一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成果 |
后记 |
(5)认缴制下瑕疵股权转让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难点及创新点 |
2.我国公司资本认缴制的确立 |
2.1 公司资本制度理论 |
2.1.1 法定资本制 |
2.1.2 授权资本制 |
2.1.3 折中资本制 |
2.2 我国注册资本制度的发展 |
2.2.1 我国注册资本从实缴制到认缴制确立过程 |
2.2.2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理解 |
2.2.3 资本认缴制与资本实缴制的关系 |
3.认缴制下瑕疵股权的认定及转让 |
3.1 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的认定 |
3.1.1 实缴制下瑕疵股权认定 |
3.1.2 从实缴制到认缴制对股东出资的影响 |
3.1.3 认缴制下瑕疵股权认定 |
3.2 司法实践中对认缴制下瑕疵股权转让的处理 |
3.2.1 我国瑕疵股权转让司法裁判现状分析 |
3.2.2 轻微瑕疵股权转让的司法处理 |
3.2.3 一般瑕疵股权转让的司法处理 |
4.认缴制下瑕疵股权转让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
4.1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 |
4.1.1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的争议 |
4.1.2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催缴机制的缺失 |
4.2 公司违背法定程序减资问题 |
4.2.1 未区分减资类型 |
4.2.2 公司减资公告程序简陋 |
4.2.3 违法减资的救济制度缺失 |
4.3 认缴制下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 |
4.3.1 学界关于瑕疵股权转让效力的争议 |
4.3.2 我国关于瑕疵股权转让效力的立法空白 |
5.认缴制下瑕疵股权转让制度完善之思考 |
5.1 确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
5.1.1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必要性 |
5.1.2 构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
5.2 规范公司减资行为与程序 |
5.2.1 区分减资类型 |
5.2.2 规范减资程序 |
5.2.3 增加减资救济途径 |
5.3 建立有效的出资催缴机制 |
5.3.1 确立催缴的主体 |
5.3.2 催缴出资的形式 |
5.3.3 催缴出资的条件 |
5.4 明确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
6.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概述 |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概念 |
1.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 |
2.虚假陈述的客观标准 |
3.虚假陈述的方式 |
4.虚假陈述的范围 |
5.虚假陈述的原因 |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
1.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定义 |
2.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 |
3.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发展 |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 |
(一)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
1.具有执业过错 |
2.出具虚假陈述审计报告 |
3.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 |
4.损失与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 |
(二)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分摊与计量 |
1.民事赔偿的分摊 |
2.民事赔偿的计量 |
(三)民事诉讼程序规定 |
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现状及问题 |
(一)立法现状及问题 |
1.相关法律法规协调与配套不够 |
2.第三人范围不明,归责原则单一 |
3.因果关系绝对化 |
4.民事赔偿保障制度滞后 |
(二)司法现状及问题 |
1.司法救济有阻碍 |
2.责任承担主体不当 |
3.重行政处罚轻民事追责 |
四、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1.协调矛盾,配套保障 |
2.界定第三人范围,多元归责 |
3.明晰区分因果关系 |
4.健全民事赔偿保障制度 |
(二)规范司法救济与赔偿 |
1.实现“不附条件”的完全起诉权 |
2.区分主体分摊责任 |
3.重构以民事责任为主的追责方式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非破产情形下股东未届期出资“加速到期”之失当性—兼及问题的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概述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文献综述 |
四、可能的创新 |
五、特别说明 |
第一章 浅析“加速到期”之争的缘起与困境 |
一、认缴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
(一)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
(二)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度限制 |
(三)取消验资程序 |
二、“加速到期”问题的缘起与立法、司法现状 |
(一)现行法层面的模糊 |
(二)司法裁判层面的混乱 |
三、《九民会纪要》提供的新思路与新问题 |
(一)关于《九民会纪要》第6条第1款的分析 |
(二)关于《九民会纪要》第6条第2款的分析 |
四、关于是否存在其他解决路径的判断分析 |
(一)法人人格否认说及其分析 |
(二)合同无效说及其分析 |
(三)利益平衡说及其分析 |
五、本章结论 |
第二章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之解释分析 |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之标准 |
(一)关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争议与解释 |
(二)执行财产不能清偿的具体标准 |
(三)对出资期限未届满时适用执行财产不能清偿标准的当然解释 |
(四)小结 |
二、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之含义 |
(一)狭义说的主要依据 |
(二)广义说的主要依据 |
(三)形式法治层面上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的解释 |
(四)实质法治层面上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的解释 |
(五)小结 |
三、股东补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及其推论 |
(一)学界观点争议及其评价 |
(二)代位权说之证成 |
(三)代位权说对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责任之推导 |
(四)小结 |
四、本章结论 |
第三章 论破产程序的介入与问题的解决 |
一、论执行不能清偿说与破产原因的契合 |
(一)破产法上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二)“资产负债表标准”与“现金流量标准” |
(三)破产原因与执行财产不能清偿说之比较 |
二、破产路径的具体情形 |
三、破产路径相比“加速到期”所具有的优势 |
(一)破产原因不可逆时的破产优势:平等、公平对待债权人 |
(二)破产原因可逆时的破产优势:足够的威慑力 |
四、“加速到期”制度所无法回避的弊端 |
(一)公司资本欺诈难以避免 |
(二)公司责任优先性受到损害 |
五、论“加速到期”制度对破产制度的影响 |
(一)基于债权人行为的实证分析 |
(二)基于行政导向的实证分析 |
(三)全局性的路径选择 |
六、适用破产路径的深层次逻辑 |
(一)正确认识“加速到期”问题治理方式的社会意义 |
(二)着眼于制度的适格性与现有制度的完善 |
(三)优化资源配置与清理“僵尸企业”的需要 |
七、可能的出路 |
(一)执破衔接制度的完善 |
(二)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的构建 |
八、本章结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2015-2019 年全国法院关于“加速到期”案件的部分判决整理 |
(8)论决议行为的效力瑕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选题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决议行为的一般法理 |
第一节 决议行为概述 |
一、私法上的决议行为概念的演进 |
二、我国私法领域中的决议行为类型 |
三、决议行为的法律特征 |
四、决议行为的效力基础 |
第二节 决议行为的法律性质 |
一、法律行为说 |
二、非法律行为说 |
三、决议行为是一种独立类型的法律行为 |
第三节 决议行为的效力瑕疵状态 |
一、比较法上决议行为的效力瑕疵状态 |
二、我国决议行为的效力瑕疵状态 |
第二章 决议行为的不成立 |
第一节 决议行为的成立要件 |
一、法律行为与决议行为的成立要件之争 |
二、决议行为成立的主体要件:满足出席定足数 |
三、决议行为成立的意思表示要件:满足多数决规则 |
第二节 决议行为不成立的事由 |
一、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而伪造决议 |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
三、会议出席人数或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法律或章程的规定 |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法定或者章定的通过比例 |
五、逾权决议不属于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
六、决议行为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
第三章 决议行为的无效 |
第一节 决议行为的生效要件 |
一、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
二、决议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
三、决议行为的特殊生效要件 |
第二节 决议行为的无效事由 |
一、决议行为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
二、法律行为的一般无效规则对决议行为的适用性 |
三、决议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
第四章 决议行为的可撤销 |
第一节 决议行为的可撤销事由 |
一、决议行为程序违法或违章 |
二、决议行为内容违反章程 |
三、决议行为侵害团体成员合法权益 |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可撤销、效力待定规则对决议行为的适用性 |
一、意思表示瑕疵规则与决议行为 |
二、效力待定规则与决议行为 |
三、决议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
第五章 我国决议行为效力瑕疵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
第一节 现行法上决议行为效力瑕疵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一、《民法总则》关于决议行为效力瑕疵规则的立法逻辑混乱 |
二、部门法中的决议行为效力瑕疵规则不完整且存在冲突 |
第二节 我国决议行为效力瑕疵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统一各种决议行为的效力瑕疵形态 |
二、明确规定决议行为的撤销事由和撤销权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9)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考察法 |
(二)案例梳理法 |
四、本文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概述 |
第一节 有限公司股东资格内涵 |
一、股东资格概念 |
二、股东资格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基础和法律意义 |
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基础 |
二、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意义 |
第三节 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的相关原则 |
一、利益主体平衡原则 |
二、外观主义原则 |
三、维护公司稳定性原则 |
四、禁止法律规避原则 |
第二章 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立法与实践检视 |
第一节 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
一、股东资格认定依据效力不明确 |
二、股东资格认定标准不统一 |
三、股东名册相关制度规定不完善 |
第二节 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隐名出资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 |
二、瑕疵出资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 |
三、认缴资本制度下股东资格认定问题 |
四、股权转让股东资格认定问题 |
第三章 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依据和确认模式 |
第一节 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依据 |
一、股东资格认定的具体依据 |
二、各项具体依据对股东资格认定的影响 |
第二节 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模式 |
一、实质要件标准 |
二、形式要件标准 |
第四章 我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立法与司法完善 |
第一节 完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相关立法 |
一、明确股东资格认定依据的效力 |
二、确立统一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 |
三、完善股东名册相关制度 |
第二节 明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纠纷的解决方式 |
一、公司内部关系中股东资格纠纷的解决方式 |
二、公司外部关系中股东资格纠纷的解决方式 |
第三节 明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 |
一、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审查 |
二、特殊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审查 |
三、其他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审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10)公司登记信息虚假的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理论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与研究现状 |
1.2.1 国外关于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方面研究现状 |
1.2.2 国内有关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领域的研究现状 |
1.2.3 法律文献中与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方面的相关规定 |
1.2.4 简要的评价与问题的归纳 |
1.3 研究的切入点 |
1.4 主要研究方法与预期的创新点 |
1.4.1 主要研究方法 |
1.4.2 预期的创新点 |
1.5 本文的基本思路及基本框架 |
1.5.1 本文的基本思路 |
1.5.2 本文的基本框架 |
第2章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的制度定位 |
2.1 公司登记信息的对抗效力与信赖利益 |
2.1.1 公司登记信息与推定真实原则 |
2.1.2 信赖利益的私法之维 |
2.1.3 商事登记与信赖利益保护的对应关系 |
2.2 治理公司登记信息虚假的法律路径与制度建构 |
2.2.1 治理公司信息虚假登记的既有路径及局限性分析 |
2.2.2 域外治理公司登记信息虚假的制度模式 |
2.2.3 对公司登记信息虚假的追责、救济制度的具体建构 |
2.3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的价值取向 |
2.3.1 营业自由价值与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追究 |
2.3.2 交易安全价值与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追究 |
2.3.3 竞争公平价值与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追究 |
2.3.4 市场秩序价值与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追究 |
2.4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的制度功能 |
2.4.1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功能 |
2.4.2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对合理信赖人的救济功能 |
2.4.3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对失信行为人的惩罚功能 |
2.4.4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对登记申请人的引导功能 |
2.4.5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对后续失信行为人的警示功能 |
2.5 小结 |
第3章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的客观要件 |
3.1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的认定及主要情形 |
3.1.1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行为的认定标准 |
3.1.2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行为的表现形式及主要类型 |
3.1.3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的主要情形 |
3.2 善意信赖人信赖利益受损的存在与确定 |
3.2.1 适格善意信赖人的界定 |
3.2.2 善意信赖人信赖利益的认定 |
3.2.3 善意信赖人信赖利益受损的认定依据及损害范围 |
3.3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导致信赖利益受损的因果关系认定 |
3.4 小结 |
第4章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 |
4.1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归属主体的总体分析 |
4.1.1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归属主体的制度意义 |
4.1.2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归属主体的认定依据 |
4.1.3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归属主体的类型化分析 |
4.2 作为直接责任主体的营业当事人或登记申请人 |
4.2.1 营业当事人或登记申请人作为直接责任主体的基本原由 |
4.2.2 营业当事人或登记申请人作为直接责任主体的主要情形 |
4.2.3 营业当事人或登记申请人作为直接责任主体的具体范围 |
4.3 作为拟制责任主体的公司 |
4.3.1 公司作为拟制责任主体的基本原由 |
4.3.2 公司作为拟制责任主体的主要情形 |
4.3.3 公司作为拟制责任主体的归责事由 |
4.4 作为具体责任主体的公司高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 |
4.4.1 公司高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作为具体责任主体的基本原由 |
4.4.2 公司高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作为具体责任主体的主要情形 |
4.4.3 公司高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作为具体责任主体的具体范围 |
4.5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 |
4.5.1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虚假民事责任的基本原由 |
4.5.2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虚假民事责任的主要情形 |
4.5.3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虚假民事责任的具体范围 |
4.6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中的其他责任主体 |
4.6.1 公司登记机构及工作人员在登记信息虚假中的民事责任 |
4.6.2 信息中介机构在公司登记信息虚假中的民事责任 |
4.7 小结 |
第5章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的救济对象 |
5.1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救济对象的一般分析 |
5.1.1 由判案引发的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救济对象的思考 |
5.1.2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救济对象的考量因素 |
5.1.3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救济对象的具体范围 |
5.1.4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救济对象的主要类型 |
5.2 基于登记信赖的公司交易相对人 |
5.2.1 基于登记信赖与公司存在交易关系的相对人 |
5.2.2 基于登记信赖与公司存在潜在交易关系的相对人 |
5.3 受公司登记虚假信息不当影响的被欺诈方和竞争对手 |
5.3.1 受公司登记虚假信息不当影响的被欺诈方 |
5.3.2 受公司登记虚假信息不当影响的竞争对手 |
5.4 其他基于信赖受公司登记虚假信息不当影响而利益受损的人 |
5.5 小结 |
第6章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6.1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一般性分析 |
6.1.1 契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6.1.2 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 |
6.2 基于契约形成的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6.2.1 因公司登记信息虚假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
6.2.2 因公司登记信息虚假产生的违约责任 |
6.3 基于侵权行为的信息公示虚假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6.3.1 信息侵权理论下的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的原则 |
6.3.2 营业竞争下公司信息公示虚假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6.4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特殊情形 |
6.4.1 瑕疵股东、发起人负有过错责任的情形 |
6.4.2 公司直接责任人负有过错推定责任 |
6.4.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过错推定责任 |
6.4.4 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负有过错推定责任 |
6.5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
6.5.1 交易相对人已知悉实际情况 |
6.5.2 登记机关或登记辅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虚假登记 |
6.5.3 不可抗力 |
6.5.4 意外事件 |
6.6 小结 |
第7章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的具体范围 |
7.1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民事责任范围的考量因素 |
7.1.1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的界定及具体情形 |
7.1.2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责任的对应权利人及损害界定 |
7.1.3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的责任形式 |
7.1.4 公司登记信息虚假的责任归属 |
7.2 公司出资人信息虚假的民事责任 |
7.2.1 公司出资人信息虚假的事实认定 |
7.2.2 公司出资人信息虚假的具体情形 |
7.2.3 公司出资人信息虚假的损害界定及对应权利人 |
7.2.4 公司出资人信息虚假的责任承担 |
7.2.5 公司出资人信息虚假的责任归属 |
7.3 公司注册资本信息虚假的民事责任 |
7.3.1 公司注册资本信息虚假的事实认定 |
7.3.2 公司注册资本信息虚假的具体情形 |
7.3.3 公司注册资本信息虚假的损害界定及对应权利人 |
7.3.4 公司注册资本信息虚假的责任承担 |
7.3.5 公司注册资本信息虚假的责任归属 |
7.4 公司章程信息虚假的民事责任 |
7.4.1 公司章程信息虚假的事实认定 |
7.4.2 公司章程信息虚假的具体情形 |
7.4.3 公司章程信息虚假的损害界定及对应权利人 |
7.4.4 公司章程信息虚假的责任承担 |
7.4.5 公司章程信息虚假的责任归属 |
7.5 公司组织机构信息虚假的民事责任 |
7.5.1 公司组织机构信息虚假的界定及情形 |
7.5.2 公司组织机构信息虚假的损害界定及对应权利人 |
7.5.3 公司组织机构信息虚假的责任承担 |
7.5.4 公司组织机构信息虚假的责任归属 |
7.6 公司主营业事项信息虚假的民事责任 |
7.6.1 公司主营业事项信息虚假的事实认定 |
7.6.2 公司主营业事项信息虚假的具体情形 |
7.6.3 公司主营业事项信息虚假的损害界定及对应权利人 |
7.6.4 公司主营业事项信息虚假的责任承担 |
7.6.5 公司主营业事项信息虚假的责任归属 |
7.7 公司营业地信息虚假的民事责任 |
7.7.1 公司营业地信息虚假的事实认定 |
7.7.2 公司营业地信息虚假的具体情形 |
7.7.3 公司营业地信息虚假的损害界定及对应权利人 |
7.7.4 公司营业地信息虚假的责任承担 |
7.7.5 公司营业地信息虚假的责任归属 |
7.8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清单 |
致谢 |
四、一起验资纠纷案引发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论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D]. 徐恋. 吉林大学, 2021(01)
- [2]论认缴制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D]. 卢政宜. 吉林大学, 2020(03)
- [3]公司资本认缴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D]. 黄文欣.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4]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认定法律问题研究[D]. 王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认缴制下瑕疵股权转让问题研究[D]. 国萌. 安徽工业大学, 2020(07)
- [6]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探究[D]. 江慧慧.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7]论非破产情形下股东未届期出资“加速到期”之失当性—兼及问题的解决[D]. 林新晨.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8]论决议行为的效力瑕疵[D]. 徐霞晖.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9]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法律问题研究[D]. 孙艺桓. 黑龙江大学, 2020(09)
- [10]公司登记信息虚假的民事责任研究[D]. 傅利. 湖南大学,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