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誉侵权的法理学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吴智勇[1](2021)在《网络名誉侵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田方[2](2020)在《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民法保护》文中指出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网络侵权现象日趋明显,网络虽处于一个虚拟空间,但在网络环境下侵犯名誉权造成的损害结果却是真实存在的,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存在差异,适用现有法律进行规制网络环境下侵权问题存在争议。在网络环境中,侵权人以诋毁、诽谤的方式,故意捏造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信息,此这种行为不但会损害权利主体的人格利益还会附带一部分财产性利益,并且严重影响市场发展的健康有序性。完善网络环境下名誉权民法保护制度,并将具体制度适应中国的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文章主要以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民法保护为研究内容,根据当今国内外民法保护现状,研究得出目前网络环境下名誉权民法保护存在的典型问题,再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我国网络环境下名誉权保护的建议。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民法保护体系,明确立法原则与立法目的,健全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保护;再根据《民法典》第1026条对侵权主体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从源头上减少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对公众人物以及边界划分不清,制定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协调网络网络环境下名誉权保护与网络言论自由;最后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标准,保障网络经济的有序进行。
郭登顺[3](2020)在《我国网络名誉权侵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互联网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新的社会法律问题,网络名誉权侵权问题就是其中之一。近些年,我国网络名誉权侵权问题层出不穷,不仅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还阻碍网络行业健康发展。网络名誉权与传统名誉权本质相同,都属于人格权范畴,但由于网络环境特殊性,从而使网络名誉权侵权不同于传统名誉侵权,因此本文试图对网络名誉权侵权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保障网络名誉权相关建议,以期能够为网络名誉权侵权问题解决尽上微薄之力。本文以网络名誉权侵权作为研究对象,从五个部分对网络名誉权侵权相关问题进行详细阐述和探究:第一部分从网络名誉权定义和特征对网络名誉权进行阐述。从传统名誉概念出发,对相关理论进行梳理归纳,引出名誉权概念,进而进一步提出网络名誉权定义;然后从网络名誉权主体、客体和内容分别论述网络名誉权的特征。第二部分讨论了网络名誉权侵权相关理论,分别从网络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网络名誉权侵权责任认定、网络名誉权侵权抗辩事由和网络名誉权侵权责任方式四个方面进行重点研究。第三部分分析了网络名誉权保护的现实障碍,重点从网络名誉权侵权主体虚拟复杂性、侵权行为易发性、侵权后果易扩散性和侵权立法滞后性四个方面进行探讨论述。第四部分主要介绍域外国家对名誉权相关立法的法律规制经验,首先以美国、英国、德国和韩国为例,对名誉权法律规制进行分析总结,其次阐述外国名誉权相关立法对我国网络名誉权侵权法律规制的启示。第五部分重点论述建立健全我国网络名誉权侵权保障制度的若干思考和建议。首先是完善我国网络名誉权侵权立法,分别为承认网络虚拟主体法律地位、明确侵权责任认定、增加侵权责任方式和明确侵权举证责任四个方面;其次是建立网络空间监督机制,比如成立独立专门网络监督机构和制定配套网络监督制度;最后是加强网络自治功能和网络道德建设。
江宇晨[4](2020)在《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司法适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互联网基础设施的进步,推动着我国信息传媒领域的大变革。自媒体平台的出现,在提升了信息传播和交互的效率的同时,也增大了人们交流中产生纠纷的概率,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矛盾也被激化。而公众人物理论作为倡导保护言论自由的“舶来品”,在国内尚缺少新闻舆论保护条款的大环境下,常常在名誉侵权案件中被当事人引作抗辩事由。名誉侵权中的公众人物理论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该理论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产物,通过实质恶意规则对新闻言论自由实行倾向性保护是其理论核心。该理论经由学界传入我国,并于本世纪初进入我国司法实践。虽然该理论并未被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公众人物的概念和其容忍义务已被部分法官作为判词出现在我国的判决书中。我国学界对于是否引进该理论以及其概念的定义、边界等问题,也均有了一定程度的研究。但着眼于近年来我国涉及公众人物概念的名誉侵权纠纷案件,探寻该理论在自媒体时代适用状况的研究较少。通过对公众人物理论追本溯源,对该理论的产生与发展过程进行梳理。该理论发源于美国民权运动时期,实质恶意规则的出现为新闻媒体言论自由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在域外传播的过程中,他国在结合自身国情的基础上吸收了该理论中的“公因素”,加强了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力度。后该理论传至我国,虽并未进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已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一定的作用。同时,对近年来我国涉及“公众人物”概念的名誉权案件进行梳理和数量分析,利用实证分析的方式将该概念在我国相关案件中的适用情况可视化。从结果可知该理论在我国名誉侵权案件的适用中被一定程度地简化,且在大多数案件中并未起到左右判决的实质作用,更多时候是对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的一种宣示。同时互联网的出现放大了概念本身的模糊性,使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易放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通过对自媒体时代的名誉侵权新形势的分析,并结合我国《民法典》(草案)新闻舆论条款的相关规定,探寻该理论融入我国法律体系的可能性。新闻舆论条款的推出,为新闻传播和舆论监督提供了免责条款,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并配合网络社区的自治作用,足以起到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理论被期望的保护公共言论自由的作用。
郭晓[5](2020)在《韩某诉盐城市交警支队侵犯名誉权案案例研究》文中认为伴随着经济的日益上升,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道路交通情况日益复杂,交通违法行为的数量也不断的上升。复杂的交通环境给交通执法部门的日常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由于交通管理的复杂性容易造成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一些问题,对案件的处理并非百分之百妥当,甚至有时无法协调好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本文通过韩某诉盐城交警支队名誉侵权案案例的分析,对公安交管部门启用高清人脸识别设备抓拍曝光闯红灯违法行为的权利的定性、侵权主体身份的认定、侵权对象的法律分析等问题进行剖析,总结出案件争论的焦点、有针对性的分析此案中对方的权利是否收到侵犯,如果权利受到侵犯,如何让避免此类案件升格成事件以免造成不良影响,并给交通执法部门提供处理类似案件的对策建议和人性化的解决范式。本文通过五个部分来叙述:绪论作为第一部分,对本篇文章的研究的背景、意义、内容和方法进行介绍,对国内侵犯外名誉权的研究成果进行文献梳理,解释说明写这篇论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第二部分对韩某诉盐城市交警支队名誉侵权案的基本案情进行详细的介绍,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的判决结果,通过对案情的介绍,归纳出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从而进一步对案件进行详细的分析;第三部分是针对归纳的案件争议焦点,着重对案件中关于名誉权争议焦点进行法律分析,包括名誉权的法律构造,侵犯名誉权主体的身份认定,侵犯名誉权对象的法律分析,根据以上法律分析,详细的对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主要是关于实践中行政机关侵犯名誉权案的法理学思考,通过韩某诉盐城交警支队名誉侵权案,分析在这个案件中抓拍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抓拍曝光闯红灯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隐患;第五部分鉴于对韩某闯红灯案例的研究,为了避免涉诉,交通执法部门应当在以后的执法过程中如何避免此类案件升格为事件以免造成不良影响。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和总结,给交通执法部门提供处理类似案件提出合理对策建议和人性化的解决范式。
闫惠[6](2019)在《个人信息权的司法认定 ——以21个典型案例为分析样本》文中认为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发端于九十年代后期互联网的普及,且集中于公法保护。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开启了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阶段。然而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且未明确个人信息究竟为法益还是权利,导致个人信息侵权纠纷发生时当事人要借助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等具体人格权主张诉权,司法机关在判定侵权行为时标准模糊。文章在将个人信息权与个人信息法益同时作为私法保护客体的前提下,改变对于个人信息纯粹的传统学理研究思路,秉持司法中心主义立场,从司法认定的角度另辟蹊径,以个人信息权益纠纷的21个典型案例入手,以更好地甄别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姓名、名誉等传统人格权的属性与界分标准。申言之,就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而言,其“公开状态”标准要根据个人信息的重要性程度细化,即涉及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优先公开,涉及商业利益的个人信息限制公开,涉及个人利益的信息适当公开;其“敏感度”标准需根据“场合完整性”理论增加对信息处理的情景和目的之考察来消除分类的不确定性和相对性。就个人信息权与名誉权的界分而言,需要在事实性要件——信息载体的基础之上,判断侵权行为是否使权利人社会评价降低。就个人信息权与姓名权的界分而言,主要是看被侵犯的利益是否全部被姓名权所保护的“同一性”利益所涵盖。文章通过对个人信息权与具体人格权界分的司法认定实践考察,得出造成个人信息权益纠纷司法认定困境的根源在于理论上对个人信息权的权属定性不明确,以及裁判中缺乏可填补立法缺失的认定方法。基于此,文章认为应在理论上明确个人信息权是新兴的一般人格权,在实践中以合法化和合理化认定准则为依托,建构实质取向的同案同判方法与利益衡量标准。
杨平[7](2019)在《微信公众平台的侵权责任与注意义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微信等新型传播工具的出现,催生了这个时代新的传播现象,但新的传播领域法律问题却也随之而来。2014年以来,以微信公众平台为主的自媒体行业步入高速发展期,但各种侵权乱象也愈发突出,关于“自媒体被诉”的新闻层出不穷。在发起侵权诉讼时,很多被侵权人选择将信息发布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列为被告。然而,在微信公众平台涉诉的案件里,用户作为直接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易于确认,微信公众平台作为间接侵权人的责任却很难界定。对于微信公众平台等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其侵权责任源于法律所赋予的注意义务,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如何通过注意义务的裁定来判断微信公众平台的间接侵权责任。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对“微信公众平台侵权责任与注意义务”领域相关文献的梳理;第二,对21个微信公众平台涉诉案例的统计分析;第三,对微信公众平台侵权责任的法理阐释;第四,探讨微信公众平台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和判定标准;第五,思考微信公众平台注意义务的责任分配与规范路径。基于微信公众平台作为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和自媒体平台的双重属性,并结合21个司法审判案例的研究结论,笔者初步总结出微信公众平台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为探索微信公众平台注意义务裁定的司法困境,笔者分析了“避风港原则”及“红旗原则”的优先性和适用性问题,并结合案例研究和司法条文,试图寻求微信公众平台践行注意义务的平衡点。
胡啸[8](2019)在《网络传播中的名誉侵权行为及规制》文中认为信息传播中的名誉侵权一直以来都是新闻学界与法学界共同关注的课题。我国法律对于公民、法人名誉权的直接保护首次出现于1986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三十多年来,经过新闻实践与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使得我国法律对于信息传播经常出现的名誉侵权问题,已经形成了包括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在内的成熟、稳定、操作性强的规范体系;新闻界也形成了规避名誉权纠纷的成熟经验。然而,媒介技术的革新改变了整个社会的总体面貌,互联网和移动网络进入了寻常百姓的生活,并逐渐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无论是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还是人际间的沟通交流,都离不开网络媒介。辩证地看,网络媒介在很大程度上带给人们便捷的生活方式、舒适的媒介体验与丰富的精神享受,但是,随之而来的网络色情、网络谣言、网络侵权等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也使得网络空间泥沙俱下,良莠不齐,在很大程度上抵消着技术进步释放的红利。其中,网络名誉侵权就是颇具代表性的一类。与过去传统媒介时代中媒体侵犯公民、法人名誉权相比,网络名誉侵权有着自己的鲜明特征与表现形式:侵权行为的实施者由以往的新闻单位和记者,变更为网络空间中数量庞大、身份隐匿的网络用户;侵权手段从过去形式单一的妨誉性文字变为了包括网络恶搞、话语操纵在内的多种形式;侵权后果也因为网络信息传播中无限增殖、广泛覆盖等特点变得更加严重。从当前的传播实践来看,网络名誉侵权纠纷的数量大幅度增长,许多人都不得不面对网络暴力的巨大危害。网络名誉侵权极大污染了网络传播环境,成为了网络传播中难以忽视的“公害”之一。如何减少、遏制这一网络公害,是网络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和传播法学关注的重点话题,也是本文研究的中心问题。本研究以“网络传播中的名誉侵权行为及法律规制”为题目,采用新闻传播学与法学结合的学科视角,从法学视角出发,分析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与法律责任;从新闻传播学视角出发,重点探讨传播工具与传播形式的变化对于名誉侵权行为的影响,并分析造成网络名誉侵权频繁发生的媒介原因。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规范分析法三种方法围绕中心问题开展研究。在正文第一章,笔者首先对传统媒体名誉侵权作了回顾性地梳理,并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对法律规定的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与法律责任进行了重点阐述;然后,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传统媒体名誉侵权中的典型代表——新闻名誉侵权作了重点分析,对新闻名誉侵权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如舆论监督与新闻名誉权纠纷、媒介类型与新闻名誉权纠纷以及涉诉新闻媒体的诉讼策略逐一进行了分析;最后,详细论述名誉权保护的核心问题——社会整体的表达自由与个体名誉权保护的法益冲突。第二章是对新传播革命时代出现的网络名誉侵权所进行的研究,本章以案例分析为主。在章节开头,笔者首先对新传播革命以来出现的网络名誉侵权的整体情况作一个宏观描述;接着从媒介分析的视角出发,探讨导致网络名誉侵权频频发生的媒介原因;然后,笔者通过对具体案例的解读呈现出网络名誉侵权在侵权主体、侵权对象、侵权形式和侵权后果等方面的特点;最后,笔者运用传播学与法学相结合的学科视角,对比传统媒介名誉侵权与网络名誉侵权的异同。第三章是从我国治理网络名誉侵权所依据的直接法律规范出发,并立足于网络名誉侵权治理的现实实践,对我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规范网络传播秩序、制裁网络名誉侵权时经常遇到的三大问题,即侵权责任主体的追责难度大、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出现争议以及侵权证据的难以保全进行简要分析,指出网络空间治理中有待提高的方面。第四章是结论部分。笔者通过上述分析,对网络名誉侵权的基本特性与严重危害形成了一个较为稳定的认识,也对网络名誉侵权规制中存在的疏漏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结合上述分析,笔者对如何减少网络名誉侵权行为、净化网络传播环境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即通过多层面主体的广泛参与,共同遏制网络名誉侵权,使互联网真正成为一个文明有序、惠及大众的传播媒介。
董蕊[9](2019)在《新闻名誉侵权诉讼中媒体监督权的司法保障 ——基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文中提出司法改革是法律现代化的关键一环,民主与正义是永恒的目标。为顺应司法改革的趋势,有效回应司法公信力低下的现实,本论文以媒体监督权为研究对象,从人民陪审员制度角度探究媒体监督权在名誉侵权诉讼中的司法保障状况,并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理论关照与技术性优化。新闻媒体批评公权力被诉名誉侵权的核心问题是媒体监督权与自然人名誉权保护失衡的矛盾,监督性报道易于承担不利诉讼后果,为媒体正当行使权利带来“不安感”,乃至产生“寒蝉效应”,这加剧了公正审判新闻名誉权纠纷的紧迫性。首先,本文通过运用案例分析法,在我国人民法院近十年间审理的约500起新闻名誉侵权案件中,选取26起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原告的典型案例。在分析司法判决书时,本文着重探究新闻名誉权纠纷的权力平衡问题、媒体监督权司法保护现状以及救济路径这三方面的问题,论文发现在新闻名誉侵权纠纷中名誉权保护与监督权保障存在失衡情况,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位不利于媒体免责;具有宪法属性的媒体监督权的司法保护较于民法名誉权保护处于弱势位置,缺乏可操作的合理救济路径。其次,本文通过运用价值权衡法,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殊价值入手,发现人民陪审员制度对理性追究媒体侵权责任的积极作用,具体表现为:人民陪审员的“中人标准”对名誉受损的公正评定具有正向作用,“三常观点”与批评的容忍度相关·,人民陪审员制度可消弭举证责任弊端,缓解司法被干预。另外,本论文认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合理优化,可以从以下角度入手:其一,规制司法盲区。涉公报道的名誉侵权审判应引入陪审制度;重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程序正义。其二,构造配套机制。明确陪审员的权利与义务;推行侵权性表达列表制度;普及言论表达“期待可能性”标准;设立专门机构管理涉公案件陪审档案。
胡瑶[10](2018)在《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文中提出博客、论坛、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发展,一方面不断丰富人们的表达手段,促进了社会信息的公开和对权力的监督;另一方面它的低成本、匿名性以及无远弗届的跨地域传播能力又不断提出新的表达问题。言论自由和人格权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言论表达是人格构成和发展的必备要素之一,而人格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又是公民行使其言论自由的重要先决条件,二者都是人权的组成部分。然而,在生活中经常发生一些人因为表达言论而侵害他人的人格权,或者一些人为了保护自己的人格而不恰当地限制他人言论自由的情形,这便产生了两者间的基本权利冲突问题,如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与平衡问题。本文通过引入微博言论侵犯名誉权的案例,对案例折射出的权利冲突问题进行分析。本文首先介绍了案件的案情,其次引出了本案将要探讨的争议问题,最后确定了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本文正文部分总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节是对案件的分析和裁判要点归纳。本文引用的案件体现了微博言论与名誉权冲突的问题。通过对“北京大学诉邹恒甫名誉权侵权纠纷案”引出公共机构是否享有诉权以及公众人物的判断标准的问题;又通过对“方是民与崔永元互诉案”引出公众人物对于公众事务和私人事务发表的言论适用不同的保护程度。第二章节介绍了言论自由的含义以及网络言论的特点。本文主要归纳了网络言论的三种特性,即低成本性、匿名性、传播的广泛性,旨在表达网络言论有别于传统媒介中的言论,两者的边界也应有一定的区别。本文援用了“邹恒甫”案二审判决中对于言论下的定义,即“言论可以分为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其中,言论表达的核心意思可以分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认为对于言论自由保护核心的探究与言论自由的界定有关,同时对言论自由的边界的确定具有指导作用以及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三章节对微博上名誉权纠纷案件裁判的困境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微博言论与一般言论相比,微博言论把握的尺度更宽。对于尺度的认定,公众人物有别于普通民众,公共事务有别于私人事务。第四章节对言论自由的边界进行了分析。首先对言论自由能否受到限制的两种观点进行了梳理,即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明确了言论自由是可以受到限制的。接着对言论自由的边界进行了分析,包括对公众人物的言论自由边界以及公共机构的言论自由边界。第五章节明确注意义务是厘清网络言论的边界的有效工具,本文认为对于事实和意见,应履行的注意义务也有所不同。最后引入“实际恶意”原则。
二、名誉侵权的法理学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名誉侵权的法理学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2)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2 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 |
2.1 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界定 |
2.1.1 名誉 |
2.1.2 名誉权 |
2.1.3 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 |
2.2 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特征 |
2.2.1 利益双重性 |
2.2.2 权利载体的多样性 |
2.2.3 权利客体的复杂性 |
2.3 网络环境下名誉权民法保护的必要性 |
2.3.1 保护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即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
2.3.2 网络环境下名誉权保护以民法为主顺应国际潮流 |
2.3.3 保护网络环境下名誉权是网络社会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
3 我国网络环境下名誉权民法保护现状及困境 |
3.1 我国网络环境下名誉权民法保护现状 |
3.2 我国网络环境下名誉权民法保护的困境 |
3.2.1 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缺乏独立的民法保护体系 |
3.2.2 侵权主体责任承担方式僵化 |
3.2.3 网络环境下名誉权保护的规定不够具体 |
3.2.4 网络环境下名誉权损害赔偿标准不明确 |
4 网络环境下名誉权民法保护制度的域外考察 |
4.1 英美法系国家对网络环境下名誉权民法保护 |
4.1.1 美国网络环境下名誉权民法保护 |
4.1.2 英国网络环境下名誉权民法保护 |
4.2 大陆法系国家对网络环境下名誉权民法保护 |
4.2.1 德国网络环境下名誉权民法保护 |
4.2.2 韩国网络环境下名誉权民法保护 |
4.2.3 日本网络环境下名誉权民法保护 |
4.3 对两大法系网络环境下名誉权民法保护制度的比较分析 |
5 我国网络环境下名誉权民法保护的建议 |
5.1 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保护体系的完善 |
5.1.1 确立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立法原则 |
5.1.2 健全网络环境下侵犯名誉权的立法 |
5.2 明确网络环境下主体责任承担方式与义务 |
5.2.1 创新侵权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
5.2.2 设定网络环境下侵权主体的义务 |
5.3 完善网络环境下名誉权保护的具体规定 |
5.3.1 确定网络环境下公众人物范围 |
5.3.2 确定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边界 |
5.4 明确网络环境下名誉权侵权赔偿标准 |
5.4.1 确立损害赔偿标准 |
5.4.2 引入名誉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3)我国网络名誉权侵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网络名誉权概述 |
(一)网络名誉权定义 |
(二)网络名誉权特征 |
二、网络名誉权侵权基本理论 |
(一)网络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 |
1.侵权人实施了侵害网络名誉权行为 |
2.网络名誉权有损害事实 |
3.名誉侵权损害事实与名誉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 |
4.名誉权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 |
(二)网络名誉权侵权责任认定 |
1.网络用户网络名誉权侵权归责原则 |
2.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名誉权侵权归责原则 |
(三)网络名誉权侵权抗辩事由 |
1.真实性 |
2.合理的注意义务 |
3.免责条款 |
(四)网络名誉权侵权责任方式 |
1.停止侵害 |
2.赔偿损失 |
3.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
三、网络名誉权保护的现实障碍 |
(一)网络名誉权侵权主体的虚拟复杂性 |
(二)网络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易发性 |
(三)网络名誉权侵权后果的易扩散性 |
(四)网络名誉权侵权立法的滞后性 |
四、域外网络名誉权侵权问题法律规制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域外网络名誉权侵权问题法律规制 |
1.美国网络名誉权侵权问题法律规制 |
2.英国网络名誉权侵权问题法律规制 |
3.德国网络名誉权侵权问题法律规制 |
4.韩国网络名誉权侵权问题法律规制 |
(二)域外国家网络名誉侵权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1.一般用户和公众人物网络名誉权差别对待 |
2.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区分 |
五、建立健全我国网络名誉权侵权保障制度 |
(一)完善我国网络名誉权侵权立法 |
1.网络名誉权虚拟主体法律地位的认定 |
2.明确侵权责任认定 |
3.增加网络名誉权侵权责任方式 |
4.明确网络名誉权举证的责任 |
(二)建立网络空间监督机制 |
1.成立独立专门的网络监督机构 |
2.制定配套的网络监督制度 |
(三)加强网络自治的功能 |
(四)加强网络道德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公众人物名誉权的理论与制度 |
第一节 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在美国的兴起与发展 |
一、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的源起 |
二、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在域外其他国家的传播与演进 |
一、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在英美法系国家的传播与发展 |
二、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传播与实践 |
三、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演进的经验总结 |
第三节 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在我国的发展 |
一、我国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的发展历程 |
二、公众人物理论进入我国司法的实践状况 |
三、自媒体时代我国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 |
第二章 自媒体时代我国公众人物名誉权案件的司法状况 |
第一节 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案件的数量分析 |
一、案件平台与主体身份统计 |
二、案件中身份认定标准统计 |
三、实质恶意规则适用情况 |
四、公众人物名誉权案件的特征 |
第二节 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案件的具体分析 |
一、吴静怡与天津市报刊出版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
二、张靓颖与《北京青年》杂志社案 |
第三节 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公众人物身份认定缺乏标准 |
二、概念发生错位 |
三、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 |
第三章 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的完善 |
第一节 自媒体时代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理论的挑战 |
一、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侵权新形势 |
二、自媒体时代传统公众人物理论受到的挑战 |
第二节 我国名誉权纠纷案件公众人物理论的适用空间 |
一、我国国情与制度因素的影响 |
二、我国法律框架下适用的可能性 |
第三节 当前我国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制度回应 |
一、我国《民法典》新闻舆论保护条款的提出 |
二、对于公众人物名誉权案件的影响 |
第四节 完善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案件处理的进一步方案 |
一、深化新闻舆论条款的细节 |
二、充分发挥网络社区的自净和调解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韩某诉盐城市交警支队侵犯名誉权案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 研究现状 |
1.4 文献与研究内容的关系 |
2 韩某诉盐城市交警支队名誉权案案情介绍 |
2.1 基本案情 |
2.2 判决结果 |
2.2.1 一审判决结果 |
2.2.2 二审判决结果 |
2.3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
2.3.1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闯红灯 |
2.3.2 曝光宣传是否应当认定为出于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目的 |
2.3.3 曝光是否侵犯名誉权 |
3 对案件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 |
3.1 侵犯名誉权的法律构造 |
3.1.1 侵犯名誉权的定义 |
3.1.2 侵犯名誉权的法律依据 |
3.1.3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
3.2 侵犯名誉权主体身份的认定 |
3.3 侵权名誉权对象的法律分析 |
3.4 对侵犯名誉权行为的分析 |
4 韩某诉盐城交警支队侵犯名誉权案的法理思考 |
4.1 抓拍曝光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 |
4.1.1 抓拍曝光行为的合法性 |
4.1.2 抓拍曝光行为的合理性 |
4.1.3 曝光不构成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
4.2 抓拍曝光闯红灯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隐患 |
4.2.1 过分曝光“个人身份信息”可能侵犯公民隐私权 |
4.2.2 曝光个人身份信息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
4.2.3 曝光取证不一定准确 |
5 规范抓拍曝光闯红灯行为的对策建议 |
5.1 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
5.1.1 加大行人闯红灯的处罚力度 |
5.1.2 完善立法细化违法标准 |
5.1.3 细化细则规范曝光程序 |
5.2 规范案件的处置流程 |
5.2.1 抓拍后设置人工审核流程 |
5.2.2 曝光前与当事人沟通确认 |
5.2.3 曝光时降低曝光图片清晰度 |
5.3 加大宣传的力度和水平 |
5.3.1 加大宣传力度创新教育手段 |
5.3.2 确保执法公开透明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
5.3.3 加强与现场执法有机结合 |
5.3.4 掌握负面舆情防范舆论风险 |
5.4 提升执法系统的科技含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个人信息权的司法认定 ——以21个典型案例为分析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0.1.1 选题背景 |
0.1.2 研究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0.2.1 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0.2.2 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0.3 研究思路与创新点 |
0.3.1 研究思路 |
0.3.2 创新点 |
0.4 相关概念界定与案例选取情况说明 |
0.4.1 相关概念界定 |
0.4.2 案例选取情况说明 |
第1章 个人信息权的提出 |
1.1 个人信息内涵与立法现状 |
1.1.1 个人信息的内涵 |
1.1.2 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现状 |
1.2 个人信息的权利化思考 |
1.2.1 实务界个人信息权的提出 |
1.2.2 理论界个人信息权的论说 |
第2章 个人信息权司法认定之类型化考察 |
2.1 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 |
2.1.1 案件类型化分析 |
2.1.2 司法认定标准归纳 |
2.1.3 司法认定标准之反思 |
2.2 个人信息权与名誉权 |
2.2.1 案件类型化分析 |
2.2.2 司法认定标准归纳 |
2.2.3 司法认定标准之反思 |
2.3 个人信息权与姓名权 |
2.3.1 案件类型化分析 |
2.3.2 司法认定标准归纳 |
2.3.3 司法认定标准之反思 |
第3章 个人信息权司法认定之理论反思 |
3.1 权属定性澄清 |
3.1.1 主要理论学说评介 |
3.1.2 作为新兴的一般人格权证成 |
3.2 认定准则提炼 |
3.2.1 合法化的认定准则——形式取向的同案不同判 |
3.2.2 合理化的认定准则——实质取向的利益衡量 |
第4章 个人信息权司法认定之方法论建构与应用 |
4.1 合法化认定准则下的方法论建构与应用 |
4.1.1 权利比附模式下“相似点”的确立 |
4.1.2 概括救济模式下《侵权责任法》的突破 |
4.2 合理化认定准则下的方法论建构与应用 |
4.2.1 利益衡量模型建构 |
4.2.2 利益衡量模型应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本人攻读硕士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7)微信公众平台的侵权责任与注意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自媒体时代网络侵权研究 |
1.2.2 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 |
1.2.3 微信公众平台侵权责任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2 微信公众平台侵权案例统计与结果 |
2.1 案例的来源及局限性 |
2.1.1 案例来源及筛选标准 |
2.1.2 案例局限性 |
2.2 案例统计框架及统计结果 |
2.2.1 微信公众平台涉诉案例统计框架 |
2.2.2 统计结果 |
2.3 案例统计结果分析及结论 |
2.4 案例统计反映的微信公众平台涉诉领域主要问题 |
2.4.1 “避风港原则”被滥用 |
2.4.2 微信公众平台具体侵权责任不明 |
2.4.3 平台的注意义务边界范围模糊 |
3 微信公众平台侵权责任分析 |
3.1 微信公众平台的侵权类型及侵权责任 |
3.1.1 侵权类型 |
3.1.2 侵权责任 |
3.2 微信公众平台侵权的认定标准 |
3.2.1 微信公众平台用户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 |
3.2.2 微信公众平台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 |
3.3 微信公众平台用户直接侵权的抗辩事由 |
3.3.1 公正评论 |
3.3.2 公众人物 |
3.3.3 公共利益 |
3.3.4 公开场合 |
3.4 微信公众平台间接侵权的抗辩事由 |
3.4.1 “避风港”原则 |
3.4.2 “技术中立”原则 |
4 注意义务在微信公众平台侵权方面的适用性 |
4.1 “注意义务”的主要内涵及司法实践 |
4.1.1 “注意义务”的内容及基本含义 |
4.1.2 “注意义务”的功能及适用范围 |
4.1.3 我国“注意义务”的司法认定现状 |
4.2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
4.2.1 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法律基础 |
4.2.2 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及影响因素 |
4.3 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商的注意义务 |
4.3.1 微信公众平台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 |
4.3.2 确立微信公众平台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 |
5 微信公众平台注意义务的责任分配与规范路径 |
5.1 微信公众平台注意义务责任分配的困境与思考 |
5.1.1 “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的冲突 |
5.1.2 “事前注意义务”与“事后注意义务”的侧重 |
5.1.3 “合理注意义务”与“高度注意义务”的范畴 |
5.2 完善微信公众平台注意义务的规范路径 |
5.2.1 充分利用自媒体行业的监督功能 |
5.2.2 强化微信公众平台运营商的自我约束 |
5.2.3 提高微信公众平台用户的法律意识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
致谢 |
(8)网络传播中的名誉侵权行为及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媒介名誉侵权研究总述 |
二、传统媒体名誉侵权的研究述评 |
三、网络媒介名誉侵权的研究述评 |
第二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传统媒介时代的名誉侵权 |
第一节 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
一、名誉与名誉权 |
二、传统媒体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
三、传统媒体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
第二节 传统媒体名誉侵权的典型——新闻名誉侵权 |
一、新闻名誉侵权频发的原因 |
二、舆论监督与新闻名誉权纠纷 |
三、媒介类型与新闻名誉权纠纷 |
四、涉诉媒体的抗辩事由 |
第三节 名誉权之诉的实质——表达自由与名誉权的平衡 |
一、表达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
二、表达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 |
三、表达自由与名誉权的法益冲突 |
第二章 网络传播中的名誉侵权 |
第一节 网络名誉侵权纠纷概述 |
一、网络名誉侵权第一案 |
二、网络名誉侵权数量倍增 |
第二节 网络名誉侵权频发的媒介原因 |
第三节 侵权主体与侵权对象 |
一、侵权主体的草根性、匿名性与多重性 |
二、虚拟身份成为侵权对象 |
第四节 侵权形式的多样化 |
一、“网络恶搞”侵犯名誉权 |
二、网络暴力与话语操纵 |
三、“网络水军”异军突起 |
四、搜索引擎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
第五节 侵权后果严重 |
第六节 从传统媒体侵权到网络侵权 |
第三章 网络名誉侵权的治理困境 |
第一节 调整网络名誉权纠纷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主体 |
一、网络实名制与匿名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界限 |
第三节 网络名誉侵权纠纷的司法管辖 |
第四节 网络名誉侵权中的证据认定与保全 |
一、侵权内容的妨誉标准认定 |
二、侵权信息的证据保全 |
第四章 网络名誉侵权的综合治理 |
第一节 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传播秩序 |
第二节 不断完善网络立法 |
第三节 充分加强网络监管 |
一、各行政主体加强网络管理 |
二、行政部门提高网络管理水平 |
第四节 网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
一、网络企业自觉履责 |
二、社会公众加强监督 |
第五节 网民提高自身素养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9)新闻名誉侵权诉讼中媒体监督权的司法保障 ——基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 |
(二) 新闻侵权行为认定依据与归责原则 |
(三) 举证责任的相关主张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一) 媒体监督权 |
(二) 人民陪审员 |
(三) 中人标准 |
(四) 涉公报道 |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思路 |
第二章 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促成司法公正目标的作用 |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定位 |
(一) 政治功能:人民主权的守护者 |
(二) 司法功能:公正价值的扞卫者 |
(三) 教育功能:法制精神的传承者 |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对司法审判的正向作用 |
(一)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达致司法真实 |
(二) 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达致民主共享 |
(三) 人民陪审员制度促进社会与司法互动 |
三、人民陪审员实际角色缺位 |
(一) “陪而不审”的消极角色 |
(二) 角色缺位的主要因由 |
第三章 名誉侵权审判实践中有待建构人民陪审员制度 |
一、宪法赋予媒体的监督权易使诉权阻却 |
(一) 媒体监督权内涵的扩大化解释 |
(二) 公权行使主体或以诉权阻抗媒体舆论批评 |
二、审判制度易于使媒体监督承担不利后果 |
(一) 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安排 |
(二) 媒体侵权的法定抗辩事由不足 |
(三) 过失责任追究倾向性凸显 |
三、名誉侵权诉讼公正审判亟待人民陪审员制度 |
(一) 监督性报道导致法益受损的特定性质 |
(二) 自由裁量权对名誉侵权诉讼消极影响 |
(三) 人民陪审员制度缺位不利于媒体免责 |
第四章 人民陪审员制度对理性追究媒体侵权责任的积极作用 |
一、人民陪审员采纳“中人标准”判定侵权事实 |
(一) “中人标准”与名誉是否受损的公正评定 |
(二) “三常观点”与批评的容忍度 |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或可消弭举证责任弊端 |
(一) 人民陪审员议定侵权事实可弥补媒体证据不足 |
(二) 人民陪审员更体现“期待可能性标准” |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缓解司法被干预 |
(一) 地方保护主义干预司法的表现 |
(二) 人民陪审:人民主权的载体 |
第五章 保障媒体监督权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优化 |
一、规制司法盲区 |
(一) 涉公报道的名誉侵权审判应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 |
(二) 重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程序正义 |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配套的机制设计 |
(一) 明确陪审员的权利与义务 |
(二) 推行侵权性表达列表制度 |
(三) 普及言论表达“期待可能性”标准 |
(四) 设立专门机构管理涉公案件陪审档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部分参考案例存目 |
(10)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网络言论引发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邹恒甫案 |
第二节 网络言论引发的问题 |
一、网络言论引发了权利冲突问题 |
二、裁判要点 |
第二章 互联网与公众表达 |
第一节 网络传播的特点 |
第二节 言论自由的含义 |
一、宪法语境下对言论自由的理解 |
二、言论自由的内容 |
第三章 微博上名誉权纠纷案件裁判的困境 |
第四章 言论自由的边界 |
第一节 言论自由能否被限制 |
第二节 涉及到公众人物的言论自由的边界 |
第三节 涉及到公共机构的言论自由的边界 |
第五章 本案引起的法律思考 |
第一节 公众人物网络言论的注意义务 |
一、对事实性表达的注意义务 |
二、对意见性表达的注意义务 |
第二节 引入实际恶意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名誉侵权的法理学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名誉侵权问题研究[D]. 吴智勇.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1
- [2]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民法保护[D]. 田方.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2)
- [3]我国网络名誉权侵权问题研究[D]. 郭登顺. 山东政法学院, 2020(12)
- [4]自媒体时代公众人物名誉权司法适用研究[D]. 江宇晨.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8)
- [5]韩某诉盐城市交警支队侵犯名誉权案案例研究[D]. 郭晓.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10)
- [6]个人信息权的司法认定 ——以21个典型案例为分析样本[D]. 闫惠. 湘潭大学, 2019(02)
- [7]微信公众平台的侵权责任与注意义务研究[D]. 杨平. 暨南大学, 2019(02)
- [8]网络传播中的名誉侵权行为及规制[D]. 胡啸. 新疆财经大学, 2019(01)
- [9]新闻名誉侵权诉讼中媒体监督权的司法保障 ——基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D]. 董蕊. 南京大学, 2019(07)
- [10]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D]. 胡瑶.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