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微信实施犯罪的调研报告

利用微信实施犯罪的调研报告

问:微信的利与弊的观点
  1. 答:利:微信是一种更快速桥迹的短邮,具有零资费、跨平台沟通、显示实时输入敏则并状态等功能,与传统的短信沟通方式相比,更灵活、智能,且节省资费。
    弊: 犯罪嫌疑人利用微信,寻找涉世不深的年轻女性为侵害对象,通过网络盯锋聊天骗取信任后邀请受害人见面,随即实施***、抢劫、***等犯罪活动。
问:利用微信进行人身攻击是犯罪吗
  1. 答:法律分析: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等人身权利,他人故意进行语言攻击,贬低人格,造成第三人的评价降低的,构成侵犯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属于喊庆猜民事侵权,一般不涉及到刑事郑型犯罪的问题。但有严重差斗的诽谤、侮辱行为,可进行刑事自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利用微信***金额达到多少会立案?
  1. 答:一参考答案:
     按照司法解释,利用微信***金额达到3000元及以上准许立案。但是各个省对于这一标准不一枣清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一条 ***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烂岩春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拓展资料:
    微信***:
    微信具有“摇一摇”、“漂流瓶”和“查找附近的人”等多种新型即时通讯功能,在手机网络覆盖处就可随时随地与陌生人聊天。微信给手机用户带来通讯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通过微信骗财 [1]  骗色。微信对陌生人的定位精确,犯罪分子进行搭讪后,更容易有针对性地实施***等犯罪行为。“查附近”,查到的不一定是好人;“摇一摇”,摇来的可能是厄运。
    随着微信被更多人使用,也让更多***,可以轻松的通过各类社交网络,相亲网站等,取得联系饥耐,并一步步使人受骗。
    三具体请参考百度百科:
    微信***
利用微信实施犯罪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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