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期满未办终止手续 职工因病死亡遗属待遇能否享受(论文文献综述)
吴勇兵[1](2019)在《基于需求视角的林南仓矿去产能职工安置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职工安置问题是煤炭企业去产能关闭退出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尽管国家和相关省、市近年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煤炭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煤炭行业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由于各地、各企业在职工总量、人员构成、工资水平、安置费用以及职工安置需求等方面的不同,从而使各去产能企业必须从自身实际出发,在尽可能满足职工需求的原则下,积极、稳妥,科学、合理的研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在此基础上,采取一系列生产、安全、稳定防控措施,才能确保职工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论文通过学习研究国家去产能职工安置相关政策法规,借鉴国内外煤炭企业关闭退出过程中职工安置方面的探索研究文献资料,以开滦集团林南仓矿去产能职工安置项目为调查研究对象,通过调查问卷、访谈等方式从待安置职工对职工安置方面的需求、潜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最终得出职工有以下需求:一是绝大部分待安置职工希望能够被分流到开滦集团所属其他公司继续工作;二是有部分职工希望企业能够出台灵活多样的多种离岗政策,为其敞开出口,鼓励其离岗创业;三是对安置企业的选择是否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存在一定的担心。针对上述职工安置需求,论文根据组织协同理论,提出在全集团各单位统一实施“离岗创业”,敞开职工退出企业的出口,为满足林南仓矿职工转岗分流安置需求腾挪岗位的职工安置思路。研究设计“离岗休息”、“离岗等退”、“离岗协保”、“停薪留职”、“临时待岗”等多种退出渠道,在满足职工多渠道离岗需求的基础上,解决林南仓矿待分流安置职工人数多、企业内部分流安置岗位有限、安置成本高等问题。同时,论文还通过对集团所属各单位“离岗创业”方案的实施效果以及林南仓矿去产能职工分流安置结果进行总结分析,验证了方案的可行性。论文的研究成果,解决了林南仓矿去产能职工安置问题,促进了开滦集团去产能工作的顺利推进,能对国内其他同类型煤炭企业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提供一些参考价值。该论文有图13幅,表10个,参考文献53篇。
周璇[2](2019)在《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职业伤害风险转移程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对高危行业的职业伤害实行无过失的雇主责任制,雇主需要规避自己的责任风险,或者政府采取措施保证雇主能够履行赔偿的责任,就会建立一系列的风险管理制度,在这些风险管理制度中,保险是被人们普通接受的风险转移和分散的主要手段。目前,我国在转移雇主责任风险方面有两类保险,其一是工伤保险,其二是安监局在试点地区推行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强制实施的保险,在是否分散了企业的责任风险方面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雇主事后的赔偿负担会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成本,二是企业职工受到职业伤害后能否得到全面的补偿。这是由于雇主要根据工伤补偿标准落实自己的赔偿责任,雇主为了减少成本的支出可能会使员工得到的补偿不全面。我国工伤保险实施已久,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于2006年开始出现并逐渐向全国铺展,作为在工伤领域推行的新险种,在多大程度上分散了工伤保险剩余的雇主责任风险值得研究。关于我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保险推行缓慢的原因以及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制度设计两个方面。以上的研究仅仅是从理论的层面上分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情况,并没有进一步分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雇主责任风险的转移程度以及产生结果背后的实际原因。然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多大程度上转移了雇主的责任风险是这个险种推行最核心的问题,也是该险种能否持续推行下去最重要的内容。本文在介绍研究方法与基础理论的基础上从政策的层面上测算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分别对雇主职业伤害责任风险的转移程度,以量化的方式呈现两个险种在雇主责任风险上的转移情况。然后深入企业调查,运用案例研究分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非煤矿山企业风险转移现状,进一步印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理论上的责任风险转移程度。并且通过对利益相关者的访谈,运用成本收益的分析框架更深层次地去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工伤补偿方面对雇主责任风险转移现状的原因,使其更有说服力。最后,在原有的研究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设计的建议和对策。本研究对于案例企业最终得出以下结论:对于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来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不赔偿企业因工伤亡职工的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由于保险制度设计的欠缺,企业也无法获得保险公司在伤残待遇上的赔偿转移。因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没有转移工伤保险对企业责任风险转移之外的责任风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的效果与安监局推行该险种的初衷是相背离的。究其原因,是因为企业、保险公司和安监部门出于各自的成本―收益考量,在强制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下做出不同的对自身有利的行为选择。由于高危企业职业伤害管理的同质性和风险治理制度的一致性,上述案例企业得出的结论可以推及到全国的高危企业。
王红妹[3](2019)在《我国劳动者病伤医疗期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现行劳动者病伤医疗期(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简称“病伤医疗期”)制度主要包括病假管理、病伤医疗期期限、病伤医疗期待遇等内容。该项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与就业权,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自劳动者病伤医疗期制度实施二十多年来,劳动法学界一直缺少对我国劳动者病伤医疗期制度的关注与研究,导致该项制度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建设,仍然处在不完善不健全状态。由于我国的病伤医疗期制度存在着内容不完善、年代久远而未被修订、法律效力位阶较低等弊端,这对理解和适用病伤医疗期制度产生困难。本文针对我国现行劳动者病伤医疗期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争议,借鉴国内外丰富经验,采用了案例分析与比较分析等方法,完善了病伤医疗期制度。文章从四个部分对病伤医疗期制度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与论述。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病伤医疗期制度的历史沿革,主要论述计划经济时期与改革开放两个时代背景下的病伤医疗期制度,阐述不同时期病伤医疗期制度的立法背景与立法内容。论证了现行病伤医疗期制度的意义,指出完善与健全现行病伤医疗期制度势在必行。第二部分介绍了病假管理等法律问题。首先界定病假与病伤医疗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论证了二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的关系,解决了在实践中如何使用病假与病伤医疗期的困惑。其次,阐释劳动者请病假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最后针对用人单位繁琐的审批病假程序,法律未明确指出病假的复核权和复核费用的承担主体,法律对医疗证明等病假材料的要求过于笼统等问题,提出了简化企业审批病假的程序、规定用人单位的复核权和分情况承担复核费用、细化医疗证明等病假材料的内容与要求的完善建议。第三部分论证了病伤医疗期期限的法律问题。本部分针对病伤医疗期期限的立法内容,指出了病伤医疗期期限的设置存在不足及计算依据的错误性等问题。通过借鉴发达地区与国家的制度经验,设计相关的完善措施。具体措施如下:首先,通过明确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三个月后才有权享有病伤医疗期,区分最长为12个月的有薪病假和最长为12个月的无薪病假的方式以减少原本过长的有薪病伤医疗期期限;其次,只考虑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资历来计算员工的病伤医疗期(周期为3-24个月),不循环计算病伤医疗期,废除病伤医疗期的累计周期;最后,提出明确界定特殊疾病的含义和患有特殊疾病的劳动者的企业工龄符合条件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才可享有延长病伤医疗期的权利。第四部分从病伤医疗期的待遇角度出发论述了病伤医疗期内工资、病伤医疗期到期后的解除补偿以及大病救助的社会机,制等三个方面内容。首先,分析了当前病伤医疗期内工资存在的问题:病伤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无计发标准、最低标准规定不合理以及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费混淆。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病伤医疗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正常出勤天数的月工资、计算系数为0.6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区分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等建议。然后,分析病伤医疗期到期后的解除补偿存在的问题,提出放宽用人单位解雇病伤劳动者的条件,从实际情况出发判断劳动者能否完成原工作要求,详细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另行安排的工作岗位要求,取消用人单位在解雇病伤劳动者时支付医疗补助费的规定。最后,揭示了在我国大病救助社会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包括退职制度陈旧且各地区规定内容差异大以及社会保险法下的病残津贴制度无配套的实施办法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废除因病退职制度并建立健全病残津贴制度的完善建议。在建立和健全病残津贴制度中,明确领取病残津贴制度的资格条件以及相应的发放形式和发放标准。
邓峰[4](2017)在《劳动债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劳动债权这一基本范畴,学界尚未进行理论证成。故就其概念、权利构成、定性、定位(逻辑体系结构)、主体要素、内容、范围等基本问题进行法理研究,探明其深层机理,有利于劳动债权的实现与救济。当下中国学界,将劳动债权概念局限于破产程序,间接否认了更为广泛普遍的其他情形下的劳动者财产性权利的债权属性,影响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理念,导致不同法律规定相互冲突,有碍于劳动者财产权益保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依然具有商品属性,劳动关系本质上仍为契约关系,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所享有的财产性权利本质上仍为债权,但由于其所承载的特殊价值,又与普通民事债权有所差异,故而有必要将之特殊化、类型化和体系化,此即劳动债权;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具有天然的人身性、弱势性、生存权属性、不可抵销性、即时支付性和社会权属性。劳动债权的内容包括工资性劳动债权、社会保险性劳动债权、补偿性劳动债权。其中工资性债权包括工资谈判权、工资支付请求权、工资保障权、工资受领保持权、工资支配权、工资救济权;社会保险性债权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付请求权、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请求权和用人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请求权;补偿性劳动债权包括经济补偿金请求权、赔偿金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劳动债权的主体要素来看,权利主体是劳动法上的狭义劳动者,义务主体包括直接义务主体和间接义务主体;国家对劳动债权的保障承担着尊重义务、给付义务和保护义务;劳动债权的范围包括工资性劳动待遇、社会保险性劳动待遇以及补偿性劳动待遇等。劳动债权的外部体系结构包括劳动债权在人权体系、宪法基本权利体系和劳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内部体系结构主要是工资性劳动债权、社会保险性劳动债权、补偿性劳动债权的依次价值排序。基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对其保护既要考虑其债权属性需按债权的一般原理处理,又要照顾其人身性和社会权属性需要国家公权力的强制介入;其保护构架应以倾斜性保护原则、强制性保护原则和优先保护原则三大基本原则为指导,以私法、公法和社会法协调组成立体保护体系。鉴于三大法域对劳动债权的保护手段都存在一些局限性,如在私法领域,我国民法没有确认劳动债权优先权制度,公司法对劳动债权关注不够,企业破产法对于劳动债权的具体范围、清偿顺序以及劳动债权人的程序权利规定欠妥;在公法领域,宪法没有对劳动债权和社会保险权进行明确规定,劳动行政监察存在队伍力量薄弱、执法强制手段有限、甚至消极执法、监察与仲裁受案范围重叠等问题,刑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认定严苛,“恶意欠薪”入罪认定难度较大,保护范围狭窄的问题;在社会法领域则存在“工资”未能准确界定,劳动债权支付保障制度不完善,劳动债权的工会保护需加强,劳动债权争议的仲裁时效制度需完善,仲裁体制和裁审机制应当优化等问题。因此,在整体构建劳动债权保护的法律构架之基础上,通过三大法域不同法律部门及相关制度的完善,把劳动债权之保护具体落实到细处,是劳动债权保护的必由之路:如在私法领域,民法上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确立,公司法中治理与分配制度的完善,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优化,劳动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保护;在公法领域,宪法对于劳动债权和社会保险权的明确规定,行政法中的劳动监察制度的改进,刑法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范和拒不办理社会保险罪、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罪的增设等;在社会法领域,劳动法中工资概念的准确表述,劳动债权支付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时效制度、仲裁体制和裁审机制的优化等,均应遵循劳动债权的本质属性而递次展开。
张琨[5](2015)在《国民政府时期国企职工福利研究 ——以资源委员会所属企业为中心的考察》文中研究表明国民政府时期企业职工福利制度是在国内外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等多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得以兴盛起来的。由于国企的特殊性,其职工福利制度成为当时的典型代表。为推动企业职工福利事业,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并设立专门机构监管;依据规定,资源委员会有相应部门负责监管职工福利事业,所属企业有专门负责管理职工福利事业的机构,如职工福利委员会。为保证职工福利事业有充足资金,政府制订了相关法规,资委会和所属企业准备了专项资金来保障职工福利项目的有效实施。资委会职工福利项目多种多样,有以寿险、工伤、医疗、生育、养老五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险;有以带薪休假、各项奖励、各项津贴、储蓄金、慰劳金及遣散费为主体的职工货币补贴福利;有以公共福利设施和各种生活品供给为主体的职工实物福利;有以差旅费、借支、带薪进修和考察、生活补助费、空袭救济为主体的职工临时性福利四大类,内容涉及职工生活的方方面面,构成了较为完整的职工福利体系。此时的国企职工福利具有广泛性、公平性、持续性、有偿性和传统性五个特点。民国国企职工福利不仅保障了职工的基本生活,而且还促进了抗战的胜利,提高了企业绩效,稳定了社会,对推动社会进步和现代化进程产生了积极影响,对当下企业职工福利建设有启示作用。
宋艳慧[6](2014)在《社会保障权的公法保障》文中研究表明社会保障权是近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演生出来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又一重要成果。社会保障权在尊重人格平等的基础上,关注社会成员间的实质平等,通过一系列制度的建构和运行营造出和谐共存的社会环境。这体现了对平等人格的实质性的尊重与保护。从社会保障权的发展及世界范围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情况来看,国家在制度的搭建及实现上层面均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变迁,国家在社会保障领域的义务内容及边界进行了较为显着的调整,这无疑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提供了重要借鉴。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领域,被法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领域的学者进行讨论和研究。其中,法学研究多表现为对社会保障权具体权项内容的关注,而很少从较为宏观的视角对社会保障权实现中的国家、政府责任问题进行系统阐释。因此,本文尝试从公法角度对社会保障权问题进行梳理。当然,一般意义上的公法不仅包括宪法、行政法,还应包括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但基于本文的写作目的及笔者专业背景的原因,本文的“公法”指的是狭义的公法概念,而不涉及刑法和诉讼法的内容。文章从公法的视角对社会保障权进行梳理和研究。为完成这一目标文章正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基本权利与社会保障权。通过这一章的论述阐明社会保障权是基本权利发展到现代的产物,是第三代人权的重要内容,具有基本权利属性。社会保障权与其他基本权利之间关系密切,社会保障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国家对社会保障权予以保障极其必要和正当。第二章为社会保障权的起源与流变。通过对社会保障权演进过程的介绍可以清晰地看到国家在社会保障权建构过程中的重要角色,而对社会保障权新发展的归纳与总结则阐明了社会保障权相关主体在权利的确立及实现过程中的角色转变。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作为主导主体的国家已经从在社会保障权建构中的大包大揽、全能政府的角色向统筹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社会主体作用的调控型政府的转变。这种政府在保障社会保障权职能方面的转变对建构我国社会保障权制度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第三章为国家社会保障的义务。在前两章阐明社会保障权应当受到保障的基础上,对国家的社会保障权义务的内容及其义务边界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从社会保障权的性质及国家的能力与追求的角度阐释了国家的社会保障权义务主体资格,其次梳理了国家的社会保障权义务内容,最后提出国家在社会保障权的保障中应当承担“有限责任”。第四章为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在明确国家的社会保障义务的基础上,展开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探讨。梳理宪法保障的基础理论,对域外的宪法、宪法性文件及国际条约中关于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情况进行介绍和分析,最后对我国宪法对社会保障权问题的现有规范、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完善的想法进行论证。我国宪法应对社会保障权做出明确规定,并以此健全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第五章为社会保障权的行政法保障。首先,对社会保障权的行政立法保障进行了分析。其次,通过社会保障给付的行政法学分析厘清社会保障给付行政的行为种类、效力,以明确其保障行为的轨迹。最后对社会保障行政的正当程序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以正当程序保障给付行政的具体建议。
陈汝军[7](2013)在《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研究》文中指出社会保障是民生之要,是安国之策。社会保险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影响的人数众多,涉及的领域宽广,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建立到现在已经走过60多年的历程。江苏省作为我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是经济大省、人口大省和职工大省。多年来,在贯彻国家养老保险政策的同时,江苏紧密结合省情制定了一系列符合实际的政策,这些政策的有效实施为江苏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基本实现现代化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结合国家和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实践,全面梳理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脉络,分析养老保险政策执行主体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作用,对江苏省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进行探索,研究江苏省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平衡的影响,完善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部分政策,从而更好地提高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效果。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分为制度改革的起步、制度的统一与功能展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三个阶段。通过先行先试,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全社会养老保险意识普遍增强;二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与全国统一,各项管理不断规范;三是省级统筹稳步推进,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制度持续发展能力逐步增强;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五是养老保险的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水平不断提高。然而,面对新形势江苏省养老保险政策实施也面临一些突出的问题,即政策实施的主体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资源不足、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不高、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平衡的影响较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部分政策不够合理等四个方面。其中,这些不够合理的政策主要表现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水平不高,养老保险制度部分参数设计不够合理,多支柱体系不够完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进展缓慢,养老保险参保结构不够科学等方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的主体。根据我国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性质、职能,从理论上分析,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该是服务型政府的执行机构。江苏省养老保险经办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机构的性质、编制、人员、经费等方面都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特别是随着江苏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就业方式的变化,将有更多的人群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在整体上将进入科学管理、精细管理的新阶段。因此,必须逐步理顺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提升养老保险标准化建设的水平,大力推行网上社保经办业务,合理利用市场资源提高经办服务效率,以利于进一步优化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的资源。农民工是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必然产物,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社会稳定都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据统计,2010年底,全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3284万人,约占外出农民工总数的21.4%。对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全国各地进行了一些探索。江苏省较早地将农民工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范围,2007年至2011年,农民工参保人数五年上升了近10个百分点,但是历年的参保率都在40%左右徘徊。农民工参保率不高主要有历史因素、劳动力因素、企业因素和制度因素等原因。因此,必须对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坚持分类保障的原则。对在城乡各类单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制度明确他们必须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于收入不稳定,流动频繁的农民工和劳务派遣的农民工,在制度上可作出弹性规定,即根据本人自愿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适应农民工流动频繁的特点和身份经常在农民和职工之间转换的情况,尽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转换衔接。同时,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农民工在城市的融入,加大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执法维权的力度,进一步优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流程,增强农民工参保的便携性。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养老权益。人口结构是影响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负面影响尤为突出。江苏是在全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的省份,作为人口大省,江苏省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主要呈现“二大三高”的特征,即绝对数量大、地区差异大,高速、高龄、老年抚养比高,养老金的实际支出占GDP的比例逐年上升。从最近几年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数据看,虽然当期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总体上并不严重,但是人口老龄化对基金长期平衡的渐进影响仍然是十分明显的。必须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扩大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来源,强化基金的预算管理,拓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政策本身是否科学合理对于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至关重要。针对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存在的不够合理的问题,必须进行适当调整,达到完善政策的目的。第一,要提高省级统筹的水平,在实现统一制度政策、统一经办管理规程、统一信息系统等基础上,实现基金的统收统支,增强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第二,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重要参数,维持适当的企业缴费比例是促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科学发展的重要条件。缴费比例是一个动态的量,应该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基金运营状况适时调整。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高达20%的费率,给许多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不利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积累,还会引起严重的代际冲突,增加扩面征缴的难度。要适当降低企业缴费比例,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三,我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但是多年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没有全面展开,个人账户空账运行,致使制度变形。由于国家对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没有给予补助等原因,江苏省的个人账户做实工作进展缓慢。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加快步伐,积极实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政策。第四,建立养老保险多支柱体系,确立政府、单位、个人养老保险责任合理的分担协调机制,是未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江苏省的企业年金发展滞后,没有起到养老保险第二支付应有的作用。可以出台相关政策,规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强制参加企业年金,不断扩大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范围。第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人群应该主要是企业职工,但是由于江苏省养老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比例明显偏高,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努力加以改善。
刘秀红[8](2013)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劳工社会保障制度研究(1927-1937)》文中认为民国前期,伴随着我国工业现代化的起步,我国劳工数量增长迅速。他们集中分布在沿海、沿江及铁路沿线地区。他们工作时间长,工资微薄,还要面临着工伤、疾病、生育、失业等现代劳动风险。同时人口的流动与家庭结构的变化削弱了传统的家庭保障功能。因此新型劳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成为必要。此时,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较为完整的劳工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立法解决劳动风险问题已成为国际共识,这种观念随着“欧风美雨”传入中国,并得到国际劳工组织的推动,因而为社会各界认同。知识界通过翻译与介绍国外的社会保障思想与制度、提出自己对社会保障的见解影响了社会舆论,以共产党、国民党为主的政治党派、以中华总工会为代表的劳工团体在活动中提出了自己的社会保障目标,劳工群体也通过罢工表达自己的社会保障诉求。在此背景下,民国政府开始了劳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建。创建的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北京政府劳工社会保障立法的尝试阶段(1912年3月至1928年6月)。北京政府开始了含有社会保障内容的劳工立法尝试,地方各政权的劳工立法也有一些相关内容。由于各种原因,这些立法并没有得到实施。第二,南京国民政府劳工社会保障立法的酝酿阶段(1927年4月至1929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不久,即组织《劳动法典》的起草。但因为立法方针的变化最终没有出台。工商部作为主管机关先行进行《工厂法草案》的拟定,草案中包含有工伤、生育、失业、福利等保障内容。草案在起草和征询社会意见时,受到社会的极大关注。第三,南京国民政府劳工社会保障立法的出台及修正阶段(1929年12月至1937年7月)。1929年12月《工厂法》公布后,引起社会的极大反应。在社会保障方面,地方劳工行政机关、资方团体、劳工团体等纷纷提出意见和建议,希望法律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解释和修改。1932年12月《修正工厂法》公布,保障范围及保障项目等内容都有所变化。此时期,出台了失业保障及劳工福利方面的法规。铁路、交通、矿业劳工等特殊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制度也陆续建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7-1937)劳工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在不同的行业基础上,包括工业矿业劳工、铁路劳工、交通劳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工矿业劳工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工伤、疾病、失业、生育和福利保障等五部分。铁路劳工的制度包括工伤、疾病、失业、养老、福利保障五部分。交通劳工的制度又包括交通职工福利,电政劳工的养老、疾病、工伤保障,邮政劳工的养老、疾病、工伤、失业保障等内容。就社会保障待遇总体情况而言,项目最全、保障水平最高者为铁路劳工。就各种保障项目的内容来看,工伤保障规定最为详细具体。就制度的模式来说,都属于雇主责任制的社会保障模式,其特点是:劳工社会保障立法仍在劳工立法范畴内,并未有完全独立出来;雇主独自承担责任,风险不能分摊;作为一种工业化初期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有朝向社会保险模式转变的发展趋势。在制度建立之前,南京国民政府就建立了劳工行政机关,管理包括劳工社会保障在内的劳工事务。在工矿业劳工方面,管理机关先后为劳工局、工商部、实业部,在铁路劳工方面为铁道部,在交通劳工方面为交通部。这些部门设置了分管具体工作的机构。主管工矿业劳工事务的实业部实施了工厂检查制度,督促包括劳工社会保障内容的《工厂法》的实施。工厂检查制度规定了《工厂法》中的社会保障内容分为五期实施,至抗日战争爆发,五期实施程序中,全国大部分完成了含有工伤保障内容的第一期检查。但工厂检查在租界遇到阻碍。根据各种数据计算,制度覆盖约有76万工人。制度在不同行业间的实施状况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在国有铁路及交通劳工中,制度的各种项目都得到较好的实施,劳工受到工伤后,可以享受免费医疗、医疗期的工资、工伤残废抚恤、工伤死亡抚恤和丧葬金等待遇;在疾病时,可以在路局所属医院或委托医院享有基本免费医疗、病假、病假工资、病故抚恤等待遇:在达到退休年龄和服务年限条件后,享有退休金待遇。在工矿业方面,在全国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厂矿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劳工保障。当劳工遇到特定风险,如工伤时,也有一定的待遇。这些待遇的水平一般没有明文规定,厂矿往往根据劳工工伤的情况及自己的负担能力酌情给予补贴。但在一些大型的或新型的厂矿中,劳工的风险通过厂矿规则有了较为明确的保障,在全国几千家符合制度的厂矿中,有此种规则与设施者约有数百家。但这些厂矿保障项目和水平并没有严格按照制度的规定,保障水平差异很大。就各种保障项目比较来看,工伤保障实施情况最为良好,几乎所有实施了制度的厂矿都有此种待遇。其它项目相对较差。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7-1937)劳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外源性现代化的社会背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资本主义因素发育不足,制度的建立更多受政治因素的影响。外来挑战下执政党激进的现代化理念、国共斗争背景下国民党的劳工政策目标、新建政权获得国际社会了解和认可的目的等因素促使制度在短期内建立,同时意识形态因素在制度模式的选择中起着主要作用。而外源性现代化背景下,企业经济承受能力差、政府承担责任能力不足、相关责任主体认识不到位等不利因素导致了制度的实施困境。虽然制度的建立顺应了劳工社会保障现代化的潮流,但它未能与内部的经济社会基础相适应,所以没有得到实际的运行效果。
杜海燕[9](2012)在《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私营经济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济实力日益增强,总体规模逐步壮大。到2007年中期,私营企业已经达344万户,注册资本42146亿元,从业人员4716万人,产值20083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0603亿元,出口创汇企业74443户,出口创汇1749.68亿元等等显而易见,我国私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改革开放和中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劳动关系问题正在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和敏感社会问题。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标志着民心稳定,国运昌盛,即所谓国泰民安,人和政通。本文从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入手,从理论、制度、模式、实务、案例以及最新动态等方面,比较全面、系统地阐述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引言扼要地介绍了本选题的依据、研究的方法、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研究的意义。第一章论述了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的概述。首先,论述我国私营企业的产生和发展;其次,用许多数据和表格阐明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发展趋势及政策建议。第二章论述了劳动关系的概述。首先,从劳动关系的概念及特征入手;其次,引入有关劳动关系的主要理论,例如马克思主义、西方各学派、毛泽东、江泽民等有关的劳动关系理论;再次,介绍了新中国劳动关系的建立、变化和发展;最后,阐述了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现状。第三章论述了现阶段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本质——冲突与合作。首先,从冲突的定义、类型、基本手段以及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冲突的现状,对私营企业雇主与雇员两者冲突的分析以及寻求解决的办法;其次,与之相对应的,从合作的定义及相关的内容,对雇主和雇员两者合作的分析,缓和劳动关系,化冲突为共赢;最后,利用较丰富的个案资料来分析冲突与合作的关系。第四章论述了内、外部环境影响下的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首先,从内部环境看,“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其次,从外部环境看,从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环境方面阐述和分析。第五章论述了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中的分配和社会保障问题。第六章论述了建立规范的私营企业和谐的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机制。首先,列举了劳动关系与相关的劳动法规;其次,例举了美国、德国、日本的劳资立法;再次,例举了我国私营企业中引发劳资纠纷的几个问题;最后,对劳动关系领域政策法规发展的趋势展望。第七章论述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的私营企业劳动关系。首先,发达国家劳动关系的经验和对我们的启示;其次,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三方协商机制;再次,积极引导私营企业的制度创新;最后,建立新型的劳资关系管理理念——情感管理。
张芯幸[10](2012)在《我国职工疾病收入补偿制度的社会化初探》文中研究指明长期以来,我国劳动法规定的职工医疗期病假工资制度很少被社会保障领域所关注。但是在国际范围内,针对雇员因疾病丧失劳动力而需要得到收入补偿的问题(即职工疾病收入补偿),多数国家已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并通过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来解决这一问题。本文试图对于世界范围内所采取的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病假工资三种补偿模式的介绍与比较,通过理论与实践的不同视角,初步探索我国职工疾病收入补偿所应遵循的社会化改革路径。本文首先提出了疾病收入补偿这一概念,列举了社会保障、商业保险、病假工资三种补偿模式;接着,从解读法律文本的角度,对我国采取的医疗期病假工资制度的历史与现状进行了介绍,阐明了制度存在的问题;随后,本文从经济学与社会学视野论证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社会化疾病收入补偿模式的合理性,最后对我国职工疾病收入补偿模式社会化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社会化改革“三步走”的建议:第一步,通过政策支持引入商业保险模式,与现有的医疗期病假工资制度相互补充;第二步,在适当的时机建立疾病津贴制度,以逐步代替医疗期病假工资制度;第三步,依照现实情况对三种模式进行政策上的协调,形成疾病收入补偿多支柱模式。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一是提出职工疾病收入补偿的概念,并归纳出疾病收入补偿的三种模式:社会保障模式、商业保险模式、病假工资模式;二、通过对疾病收入补偿三种模式的比较,探索了疾病收入补偿多支柱模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三、根据现收现付制下疾病津贴收支相等的原理,假设条件并初步试算疾病津贴缴费率的范围,为我国疾病收入补偿制度社会化改革命题的论证提供参考。
二、劳动合同期满未办终止手续 职工因病死亡遗属待遇能否享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劳动合同期满未办终止手续 职工因病死亡遗属待遇能否享受(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需求视角的林南仓矿去产能职工安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1.5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2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阐释 |
2.2 理论概述 |
2.3 煤炭行业去产能职工安置相关政策依据 |
3 基于需求视角的林南仓矿去产能职工安置项目调查 |
3.1 林南仓矿基本情况 |
3.2 职工安置需求调查方案 |
3.3 职工安置问卷调查情况分析 |
3.4 调查结论 |
4 基于需求视角的林南仓矿去产能职工安置方案具体设计 |
4.1 设计思路 |
4.2 设计原则 |
4.3 安置目标和任务 |
4.4 安置项目组织和人力资源保障 |
4.5 安置任务分解及责任分配 |
4.6 安置方案具体设计 |
5 基于需求视角的林南仓矿去产能职工安置方案实施 |
5.1 安置方案实施流程 |
5.2 安置方案的实施 |
5.3 实施保证措施 |
5.4 实施效果分析 |
6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职业伤害风险转移程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1.高危行业职业伤害现状研究 |
2.职业伤害的责任保险研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1.关于高危行业职业伤害及治理手段研究 |
2.职业伤害责任保险研究 |
(三)现有研究的评述 |
四、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思路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一)高危行业 |
(二)职业伤害 |
(三)风险转移 |
(四)责任保险 |
二、理论基础 |
(一)社会风险理论 |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职业伤害风险转移程度的理论测算 |
一、工伤保险职业伤害责任风险转移程度测算 |
(一)工伤保险待遇变迁历程回顾 |
1.工伤保险待遇变迁过程 |
2.工伤保险待遇变迁比较分析 |
(二)工伤保险制度对雇主职业伤害责任风险转移程度的理论测算 |
1.各省市地区劳动能力丧失等级待遇赔偿 |
2.工伤保险对企业职业伤害责任风险转移程度测算 |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由来与发展 |
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职业伤害责任风险转移程度的理论测算 |
(一)企业缴纳的保险费 |
(二)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 |
第四章 案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职业伤害风险转移现状调查 |
一、案例企业介绍 |
二、企业的职业伤害风险情况和参保情况 |
(一)企业职业伤害风险情况 |
(二)企业的参保情况 |
三、工伤保险对职业伤害责任风险的转移程度 |
(一)基本情况 |
(二)伤残待遇支付情况 |
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职业伤害责任风险的转移程度 |
第五章 案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风险转移现状与政策目标背离的原因分析 |
一、安监部门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政策目标分析 |
(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效率低下 |
(二)安监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存在问题 |
(三)企业试图规避缴费负担 |
(四)安监和社保部门的利益分割 |
二、背离政策目标的原因分析框架 |
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利益相关者的成本—收益分析 |
(一)非煤矿山企业的成本—收益分析 |
1.非煤矿山企业的成本分析 |
2.非煤矿山企业的收益分析 |
(二)保险公司的成本收益分析 |
1.保险公司的成本 |
2.保险公司的收益 |
(三)安监部门的成本收益分析 |
1.安监部门的成本 |
2.安监部门的收益 |
四、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完善雇主职业伤害责任风险转移制度的对策建议 |
一、劳动者双重赔付问题的讨论及政策建议 |
(一)两险可以叠加问题的讨论及政策建议 |
(二)拒绝两险赔偿叠加的讨论及对策 |
二、职业伤害预防问题的讨论及对策 |
(一)工伤保险预防功能问题的讨论及对策 |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预防功能的互补与融合 |
参考文献 |
附录1: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
附录2 |
致谢 |
(3)我国劳动者病伤医疗期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劳动者病伤医疗期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 计划经济时期的病伤医疗期制度 |
1. 劳动保险制度建立的背景 |
2. 劳动保险制度的内容 |
3. 劳动保险制度下的病伤医疗期 |
(二) 改革开放以来的病伤医疗期制度 |
1. 现行病伤医疗期制度建立的背景 |
2. 现行的病伤医疗期制度的内容 |
3. 现行的病伤医疗期制度的意义 |
二、病假管理的法律问题 |
(一) 病假与病伤医疗期的界定及其法律关系 |
1. 病假概念的界定 |
2. 病伤医疗期的概念的界定 |
3. 病假与病伤医疗期的法律关系 |
(二) 劳动者请病假的实体条件规定 |
1. 真实的病伤存在 |
2. 医疗证明 |
(三) 用人单位审核病假的程序条件规定 |
1. 用人单位的初步审核 |
2. 用人单位的复核 |
(四) 病假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1. 病假管理存在的问题 |
2. 完善病假管理制度 |
三、病伤医疗期期限的法律问题 |
(一) 一般疾病的病伤医疗期期限 |
1. 病伤医疗期期限及计算依据的立法规定 |
2. 病伤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依据存在的问题 |
3. 完善病伤医疗期的期限及其计算方式 |
(二) 特殊疾病的病伤医疗期期限 |
1. 特殊疾病的病伤医疗期期限的立法规定 |
2. 特殊疾病的病伤医疗期规定存在问题 |
3. 特殊疾病的病伤医疗期制度的完善 |
四、病伤医疗期待遇的法律问题 |
(一) 病伤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
1. 病伤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的立法规定 |
2. 病假工资中存在的问题 |
3. 完善病伤医疗期的病假工资制度 |
(二) 病伤医疗期满后的解除补偿法律问题研究 |
1. 病伤医疗期满后解除补偿的立法规定 |
2. 解除补偿存在的问题 |
3. 完善病伤医疗期满后的解除补偿制度 |
(三) 大病救助的社会机制 |
1. 大病救助的立法规定 |
2. 大病救助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 |
3. 大病救助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4)劳动债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
1.3 本文研究的进路、重点与难点 |
1.3.1 研究进路 |
1.3.2 研究的重点与难点 |
1.4 本文拟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和预期创新点 |
1.4.1 本文拟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 |
1.4.2 本文的预期创新点 |
第2章 劳动债权的意义厘定 |
2.1 劳动债权概念的溯源与词义学考察 |
2.1.1 劳动债权概念的产生、词义沿革及使用范围 |
2.1.2 学理意义上之劳动债权的词义分析与现实局限性 |
2.2 劳动债权概念的界定 |
2.2.1 劳动债权概念的学理分析 |
2.2.2 劳动债权的内涵界定 |
2.2.3 劳动债权界定的理论依据 |
2.2.4 劳动债权界定的理论意义 |
2.3 劳动债权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2.3.1 劳动债权与劳动权 |
2.3.2 劳动债权与就业权 |
2.3.3 劳动债权与劳动力权 |
2.4 劳动债权的具体构成 |
2.4.1 权利构成的涵义 |
2.4.2 劳动债权的形式构成 |
2.4.3 劳动债权的实质构成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劳动债权的性质分析 |
3.1 劳动债权的一般债权属性 |
3.1.1 劳动债权属于相对权 |
3.1.2 劳动债权属于给付请求权 |
3.1.3 劳动债权具有创设上的相对任意性 |
3.1.4 劳动债权具有效力上的平等性 |
3.1.5 劳动债权具有存续上的时效性 |
3.1.6 劳动债权具有形式上的私密性 |
3.2 劳动债权的特殊债权属性 |
3.2.1 劳动关系的多重属性决定的劳动债权特殊性 |
3.2.2 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决定的劳动债权特殊性 |
3.2.3 劳动关系的持续性决定的劳动债权特殊性 |
3.2.4 劳动关系的外部性决定的劳动债权特殊性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劳动债权的主体要素 |
4.1 劳动债权的权利主体 |
4.1.1 劳动者 |
4.1.2 狭义的劳动者 |
4.1.3 劳动债权语境下的劳动者 |
4.2 劳动债权的义务主体 |
4.2.1 劳动债权义务主体的基本范围 |
4.2.2 用人单位 |
4.2.3 劳动债权的间接义务主体 |
4.3 国家在劳动债权保护过程中的特殊义务 |
4.3.1 国家对基本权利保护的复合义务 |
4.3.2 国家在劳动债权保护过程中的主要义务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劳动债权的具体蕴涵 |
5.1 劳动债权的主要内容 |
5.1.1 工资性劳动债权 |
5.1.2 社会保险性劳动债权 |
5.1.3 补偿性劳动债权 |
5.2 劳动债权的具体范围 |
5.2.1 工资性劳动待遇 |
5.2.2 社会保险性劳动待遇 |
5.2.3 补偿性劳动待遇 |
5.2.4 不宜纳入劳动债权范围的项目 |
5.3 劳动债权的逻辑结构 |
5.3.1 权利体系中逻辑结构的涵义 |
5.3.2 劳动债权的外部体系结构 |
5.3.3 劳动债权的内部体系结构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劳动债权保护的宏观架构 |
6.1 劳动债权保护的一般性分析 |
6.2 劳动债权法律保护的主要原则 |
6.2.1 劳动债权倾斜性保护原则 |
6.2.2 劳动债权强制性保护原则 |
6.2.3 劳动债权优先保护原则 |
6.3 劳动债权法律保护的体系建构 |
6.3.1 劳动债权的私法保护 |
6.3.2 劳动债权的公法保护 |
6.3.3 劳动债权的社会法保护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劳动债权保护的具体对策 |
7.1 劳动债权私法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
7.1.1 劳动债权私法保护的手段及其局限性 |
7.1.2 劳动债权私法保护的完善与对策 |
7.2 劳动债权公法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
7.2.1 劳动债权公法保护的手段及其局限性 |
7.2.2 劳动债权公法保护的完善与对策 |
7.3 劳动债权社会法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
7.3.1 劳动债权社会法保护的手段及其局限性 |
7.3.2 劳动债权社会法保护的完善与对策 |
7.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5)国民政府时期国企职工福利研究 ——以资源委员会所属企业为中心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概念界定 |
四、本文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本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民国职工福利兴起的背景 |
第一节 国际影响因素 |
一、西方社会福利思想的影响 |
二、国际组织的推动 |
三、西方在华外籍职员与工厂的示范作用 |
第二节 国内影响因素 |
一、中国传统社会福利文化的影响 |
二、国家层面的关注 |
三、社会力量的推动 |
四、资委会职工福利兴盛的直接原因 |
第二章 职工福利机构与福利基金 |
第一节 职工福利机构 |
一、监管企业职工福利的政府机构及法规 |
二、资委会职工福利机构 |
三、职工福利机构具体运作:以华新为个案 |
第二节 职工福利基金 |
一、政府有关职工福利金的规定 |
二、资委会职工福利基金 |
三、职工福利基金具体运作:以华新为个案 |
第三章 职工法定性福利项目:社会保险 |
第一节 寿险 |
一、资委会寿险之制度设计 |
二、资委会寿险运行情况 |
三、寿险具体运作:以华新为个案 |
第二节 医疗保险 |
一、资委会有关医疗保险的制度规定 |
二、职工医疗保险具体运作:以华新的昆明厂为个案 |
第三节 工伤保险 |
一、资委会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 |
二、资委会工伤保险运行情况 |
第四节 生育保险 |
第五节 养老保险 |
第四章 职工基本性福利项目:货币性福利和实物性福利 |
第一节 货币性福利 |
一、带薪休假 |
二、各项奖励 |
三、各项货币津贴:以华新为个案 |
四、储蓄金、慰劳金及遣散费 |
第二节 实物性福利 |
一、公共福利设施 |
二、物品供给与分配 |
第五章 职工补充性福利项目:临时性福利 |
第一节 临时性差旅类福利 |
一、差旅费补贴 |
二、出勤费 |
三、迁移费 |
四、接眷费用 |
五、调用费用 |
第二节 临时性教育类福利 |
一、国内带薪受训 |
二、出国留学、实习与考察 |
第三节 临时性借支类福利 |
一、子女教育借支 |
二、矿业生产贷款 |
第四节 临时性救济福利 |
一、生活补助费 |
二、空袭救济 |
第六章 职工福利的特点及其影响 |
第一节 职工福利的特点 |
一、职工福利的广泛性 |
二、职工福利的公平性 |
三、职工福利的持续性 |
四、职工福利的有偿性 |
五、职工福利的传统性 |
第二节 职工福利的影响 |
一、促进抗战胜利,稳定社会秩序 |
二、促进企业生产,提高企业绩效 |
三、维护职工权益,保障职工生活 |
余论 |
一、民国注重职工福利的思想根源 |
二、从国家与社会互动的角度来研究职工福利问题 |
三、如何看待企业办社会问题 |
四、家文化对职工福利的影响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社会保障权的公法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写作框架 |
四、主要创新点及难点 |
第一章 基本权利与社会保障权 |
第一节 基本权利的发展与社会保障权 |
一、基本权利的概念 |
二、基本权利的发展 |
三、社会保障权的概念 |
第二节 社会保障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
一、社会保障权与生存权 |
二、社会保障权与平等权 |
三、社会保障权与自由权 |
四、社会保障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关系 |
第三节 社会保障权的性质 |
一、社会保障权是一种个人权利 |
二、社会保障权是一种请求权 |
三、社会保障权是一种主观公法权利 |
第四节 社会保障权的价值 |
一、社会保障权对传统基本权利价值的现代演绎 |
二、社会保障权的核心价值——人格尊严 |
第二章 社会保障权的起源及其流变 |
第一节 社会保障权萌出的历史背景 |
一、英国《济贫法》的颁行 |
二、斯宾汉姆兰法案 |
三、新《济贫法》 |
第二节 社会保障权的确立及理论动因 |
一、社会保障权的确立标志 |
二、社会保障权产生的经济、社会条件 |
三、社会保障权产生的理论动因 |
第三节 社会保障权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发展 |
一、社会保障权法律体系的形成 |
二、社会保障立法的几种主要模式 |
三、社会保障权的新发展 |
第三章 国家社会保障的义务 |
第一节 社会保障的义务主体概述 |
第二节 国家的社会保障义务主体资格 |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性决定了国家应为义务主体 |
二、现代国家的性质及产生基础决定了其应为社会保障的义务主体 |
三、国家的社会资源调动能力能够保证其社会保障义务的履行 |
四、国家的公平价值偏好为社会保障的提供奠定了理念基础 |
五、国家对安全的追求与社会保障的价值目标不谋而合 |
第三节 国家的社会保障义务内容 |
一、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的架构与完善 |
二、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实现 |
三、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监管 |
四、健全社会保障权的司法救济渠道 |
五、社会保障权实现的财政支持 |
第四节 国家的社会保障义务边界 |
一、社会保障义务边界演进轨迹 |
二、比例原则在国家保障义务领域的适用 |
三、“担保国家”理念的兴起对国家义务边界的影响 |
四、“有限政府”理论要求国家在社会管理的各领域承担“有限责任” |
五、我国的国家社会保障权义务边界 |
第四章 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 |
第一节 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基础理论 |
一、制度性保障理论的适用 |
二、宪法层面的社会保障权功能建构 |
第二节 域外法律制度对社会保障权的型塑 |
一、外国宪法及宪法性文件中的社会保障权 |
二、国际条约中的社会保障权 |
第三节 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 |
一、历部《宪法》中对社会保障权的规范 |
二、现行《宪法》中的社会保障权保障制度 |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思考 |
第五章 社会保障权的行政法保障 |
第一节 行政立法保障 |
一、社会保障权行政立法现状 |
二、社会保障权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三、社会保障行政立法的完善建议 |
第二节 给付行政的发展对社会保障权的影响 |
一、给付行政的理论发展 |
二、社会保障给付行政的法律构造分析 |
第三节 社会保障给付的正当程序保障 |
一、我国社会保障给付程序现状 |
二、社会保障给付正当程序的设计基础 |
三、社会保障给付正当程序及制度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现实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关于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研究综述 |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研究 |
二、公共政策执行研究 |
三、综合评价 |
第三节 论文核心概念的界定 |
一、社会保险 |
二、养老保险 |
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总体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总体思路 |
第五节 论文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有待完善之处 |
第二章 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回眸和审视 |
第一节 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发展历程 |
一、江苏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起步(1984—1996年) |
二、江苏省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与功能展开(1996—2000年) |
三、江苏省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2000—2010年) |
第二节 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的成效 |
一、全社会养老保险意识普遍增强 |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与全国统一,各项管理不断规范 |
三、省级统筹稳步推进,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制度持续发展能力逐步增强 |
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
五、养老保险的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水平显着提升 |
第三节 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实施面临的问题 |
一、政策实施的主体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资源不足 |
二、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不高 |
三、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平衡的影响较大 |
四、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部分政策不够合理 |
第三章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的主体--社保经办机构 |
第一节 我国社保经办机构概述 |
一、社会经办机构是服务型政府的政策执行机构 |
二、当前我国社保经办机构存在的问题 |
三、实现社保经办机构管理体制创新 |
第二节 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的现状与进展 |
一、江苏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概况 |
二、江苏省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的进展 |
第三节 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的挑战与对策 |
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面临的挑战 |
二、提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思考 |
第四章 江苏省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分析 |
第一节 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状及政策回顾 |
一、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状 |
二、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回顾 |
第二节 江苏省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的主要内容 |
一、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历史沿革 |
二、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的主要内容 |
第三节 江苏省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调查分析 |
一、江苏省农民工基本特征 |
二、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 |
三、基于苏南、苏中、苏北农民工的调查分析 |
第四节 江苏省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
一、存在的问题 |
二、原因分析 |
第五节 完善江苏省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的建议 |
一、调整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政策 |
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 |
三、加大执法维权力度,提高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率 |
四、调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优化转移接续流程 |
第五章 江苏省人口老龄化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平衡 |
第一节 江苏省人口老龄化现状 |
一、绝对数量大 |
二、地区差异大 |
三、老龄化速度快 |
四、高龄占比高 |
五、老年抚养比高 |
第二节 江苏省养老金支付情况分析 |
一、养老金支付水平现状 |
二、未来人口老龄化与养老金的合理支出水平 |
第三节 江苏省近年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基本特点 |
一、参保人数变化情况 |
二、离退休人数变化 |
三、负担系数 |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
五、总结 |
第四节 实现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保险基金平衡的简要探索 |
一、扩大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来源 |
二、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 |
三、拓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 |
第六章 优化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的思考 |
第一节 提高省级统筹的水平 |
一、全国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历程 |
二、江苏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践 |
三、江苏省省级统筹面临的问题 |
四、提升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水平的路径是实现基金的统收统支 |
第二节 降低企业缴费比例 |
一、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现状 |
二、企业缴费比例偏高的负面效应 |
三、降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
一、个人账户的产生和发展 |
二、我国个人账户做实的简要历程 |
三、江苏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基本情况 |
四、江苏省个人账户做实情况 |
五、加快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的步伐 |
第四节 扩大企业年金的范围 |
一、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回顾 |
二、企业年金发展面临的问题 |
三、江苏企业年金发展情况 |
四、完善企业年金发展的对策 |
第五节 完善养老保险的参保结构 |
一、江苏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结构情况 |
二、参保群体结构形成的原因 |
三、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参保结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江苏省养老保险部分年份相关图表 |
附录2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附录3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
致谢 |
(8)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劳工社会保障制度研究(1927-1937)(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及研究的意义 |
二、概念的界定 |
三、研究状况与相关文献资料 |
四、论文的结构及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劳动风险与劳工社会保障立法需求 |
第一节 民国早期劳工生活状况与劳动风险 |
一、民国早期劳工的基本情况 |
二、劳工面临的劳动风险 |
三、家庭保障功能的弱化 |
第二节 西学东渐背景下的劳工社会保障立法诉求 |
一、西方近代劳工社会保障制度和理念的传入与影响 |
二、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劳工社会保障立法 |
三、1927年7月前国共两党的劳工社会保障目标 |
四、劳工团体的劳工社会保障诉求 |
五、劳动争议中的社会保障诉求 |
第二章 劳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建 |
第一节 北京政府劳工社会保障立法尝试(1912年3月-1928年6月) |
一、《矿业条例》中的工伤保障与劳工行政机关的建立 |
二、农商部劳工立法中的社会保障 |
三、交通部劳工立法中的社会保障 |
四、农工部对劳工立法中社会保障内容的修订 |
五、各地方政权劳工立法中的社会保障 |
六、北京政府时期劳工社会保障立法的实施问题 |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劳工社会保障立法的酝酿(1927年4月-1929年11月) |
一、《劳动法典》的起草及相关社会保障内容 |
二、《工会法》的出台与劳工福利关系的法律规定 |
三、《工厂法》的草拟与工业劳工社会保障内容 |
四、工业劳工教育与娱乐福利政策的出台 |
五、特殊劳动者社会保障立法的开始 |
六、全国性法规出台前的地方劳工社会保障立法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劳工社会保障立法的出台及修正(1929年12月-1937年7月) |
一、《工厂法》中工业劳工社会保障内容及社会反应 |
二、《工厂法》中工业劳工社会保障内容修订与解释 |
三、工业劳工失业保障法规的出台 |
四、工业劳工福利制度的建立 |
五、劳工保险立法的草拟 |
六、特殊劳动者劳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 |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劳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 |
第一节 工业及矿业劳工社会保障制度 |
一、工伤保障 |
二、失业保障 |
三、生育保障 |
四、疾病保障 |
五、劳工福利 |
第二节 铁路劳工社会保障制度 |
一、工伤保障 |
二、疾病保障 |
三、养老保障 |
四、劳工福利 |
第三节 交通劳工、传统工业劳工及店员的社会保障制度 |
一、电政劳工的社会保障 |
二、邮政劳工的社会保障 |
三、交通职工的教育福利 |
四、工场劳工的社会保障 |
五、工商业店员的社会保障 |
第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劳工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制度的推行 |
第一节 劳工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及演变 |
一、工矿劳工社会保障行政机构 |
二、交通劳工社会保障行政机构 |
三、铁路劳工社会保障行政机构 |
第二节 工矿劳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行——工厂检查制度的实施 |
一、工厂检查立法的制定 |
二、工厂检查机构的设立 |
三、工厂检查人员的培养 |
四、工厂检查实施程序的制定 |
五、地方工厂检查工作的指导 |
六、矿场与铁路工厂检查的实施 |
七、争取租界工厂检查权的活动 |
第五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劳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 |
第一节 工伤、生育与失业保障制度的实施 |
一、工伤保障制度的实施 |
二、失业保障制度的实施 |
三、生育保障制度的实施 |
第二节 疾病、养老保障与劳工福利制度的实施 |
一、疾病保障制度的实施 |
二、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 |
三、劳工福利制度的实施 |
结语:外源性现代化背景下劳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初步思考 |
一、外源性现代化背景与劳工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动机 |
二、外源性现代化背景与劳工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 |
三、外源性现代化背景与劳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一、选题的依据 |
二、研究的方法 |
三、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研究的意义 |
第一章 我国私营企业概述 |
第一节 我国现阶段私营企业的产生和发展 |
一、私营企业的定义 |
二、现阶段私营企业产生的时代背景 |
三、现阶段私营企业产生的前提条件 |
四、现阶段私营企业的发展现状 |
第二节 现阶段私营企业的性质和特点 |
一、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的性质 |
二、现阶段我国私营经济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私营企业发展趋势及政策建设 |
一、私营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将更加宽松 |
二、私营企业面临的经济环境趋于好转 |
三、私营企业持续发展的生产要素诸条件均已具备 |
第二章 劳动关系概述 |
第一节 劳动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
一、含义 |
二、称谓 |
三、主体 |
四、劳动关系的特征 |
第二节 有关劳动关系的主要理论 |
一、马克思主义的劳资关系理论 |
二、毛泽东的“劳资两利”理论 |
三、“三个代表”及“和谐社会”的理论 |
四、各学派的劳动关系理论 |
第三节 新中国劳动关系的建立、变化和发展 |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劳动关系的建立 |
二、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的变化 |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关系的发展 |
第四节 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现状 |
一、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性质及其特征 |
二、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主要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现阶段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本质——冲突与合作 |
第一节 冲突 |
一、冲突无处不在 |
二、冲突的类型 |
三、劳动冲突 |
第二节 合作 |
一、企业劳动关系的合作与员工参与 |
二、私营企业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合作分析 |
三、缓和劳资关系,化冲突为共赢 |
第三节 冲突与合作的个案资料 |
第四章 内、外部环境影响下的中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 |
第一节 内部环境影响下的中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 |
一、“老三会”和“新三会” |
二、中国私营企业雇主和雇员之间关系 |
第二节 外部环境影响下的中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 |
一、中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经济环境因素 |
二、中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政治法律环境因素 |
三、中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社会文化环境因素 |
第五章 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中的分配与社会保障关系 |
第一节 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中的分配关系 |
一、分配关系的产生 |
二、研究私营企业收入分配关系的意义 |
三、影响分配关系的因素 |
四、分配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 |
第二节 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社会保障关系 |
一、私营企业实施劳动者社会保障的意义 |
二、社会保障的主要形式及内容 |
三、私营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 |
四、加强私营企业社会保障的措施 |
第六章 建立规范的私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
第一节 劳动关系与相关的劳动法规 |
一、第一层次 |
二、第二层次 |
三、第三层次 |
四、第四层次 |
第二节 美、德、日的劳资关系立法 |
一、美国的劳资关系立法 |
二、德国的劳资关系立法 |
三、日本的劳资关系立法 |
第三节 私营企业中容易引发劳资纠纷的几个问题 |
一、合同效用低 |
二、工资分配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 |
三、工作日制度与劳动安全制度出现空白 |
四、基本上无福利劳保待遇 |
五、任意侵犯雇工的人身权利 |
第四节 现阶段私营企业中与劳资纠纷相关的几个案例 |
第五节 劳动关系领域政策法规发展的趋势展望 |
第七章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的私营企业劳动关系 |
第一节 发达国家企业劳动关系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发达国家企业劳动关系的经验 |
二、发达国家劳资关系对我们的启示 |
第二节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三方协商机制 |
一、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三方协商机制的含义和特征 |
二、我国三方协商机制中三方身份的定位 |
三、我国三方协商机制的运行 |
第三节 积极引导私营企业的制度创新 |
一、要创新产权制度,优化产权结构 |
二、要突破家族式经营,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
三、要创新技术进步机制,改变分散落后的生产方式 |
第四节 建立一种新型的管理理念——情感管理 |
一、情感与团队的关系 |
二、情感与人际关系的关系 |
三、情感与绩效的关系 |
四、情感与管理的关系 |
参考文献 |
附录:博士期间发表的相关成果与承担的课题 |
后记 |
(10)我国职工疾病收入补偿制度的社会化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文部分用语的概念界定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第一章 疾病收入补偿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疾病经济负担与疾病收入补偿 |
第二节 疾病收入补偿的必要性 |
一、疾病收入损失风险的普遍性与集聚性 |
二、预防贫困的经济功能 |
三、增进国家福利的社会功能 |
四、疾病收入补偿的功能层次 |
第三节 疾病收入补偿的方式 |
一、社会保障模式——疾病津贴 |
二、商业保险模式——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
三、雇主责任模式——病假工资 |
第二章 我国职工疾病收入补偿制度模式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疾病收入补偿制度 |
一、民国时期中共主张的疾病收入补偿模式 |
二、民国时期国民政府主张的疾病收入补偿模式 |
第二节 新中国《劳动保险条例》医疗期病假工资制度 |
一、《劳动保险条例》医疗期病假工资制度形式上的负担主体 |
二、《劳动保险条例》医疗期病假工资制度实质上的责任主体 |
第三节 《劳动法》医疗期病假工资制度 |
一、《劳动法》医疗期病假工资制度改革 |
二、《劳动法》医疗期病假工资制度的责任主体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现行医疗期病假工资制度与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医疗期病假工资制度的内容 |
一、医疗期期限 |
二、医疗期的解雇保护 |
三、病假工资 |
第二节 现行医疗期病假工资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的联系与衔接 |
一、医疗期病假工资制度与养老保险的联系与衔接 |
二、医疗期病假工资制度与医疗保险的联系与衔接 |
三、医疗期病假工资制度与工伤保险的联系与衔接 |
四、医疗期病假工资制度与失业保险的联系与衔接 |
五、医疗期病假工资制度与生育保险的联系与衔接 |
第三节 医疗期病假工资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医疗期病假工资制度自身存在的具体问题 |
二、医疗期病假工资制度与其它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问题 |
三、小结 |
第四章 国际疾病收入补偿制度社会化 |
第一节 疾病收入补偿制度的社会化命题 |
一、疾病收入补偿制度社会化的概念 |
二、疾病收入补偿制度社会化的价值 |
第二节 国际疾病收入补偿社会化——疾病津贴制度 |
一、疾病津贴制度的国际研究 |
二、台湾疾病津贴制度举隅 |
第三节 国际疾病收入补偿社会化——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
一、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再界定 |
二、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内容 |
三、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类别 |
第四节 疾病收入补偿模式社会化新趋势——多支柱模式兴起 |
一、多支柱模式的兴起与发展 |
二、多支柱模式的理论阐释 |
三、多支柱模式成为疾病收入补偿社会化新趋势的必然性 |
第五章 我国职工疾病收入补偿制度社会化改革探讨 |
第一节 我国职工疾病收入补偿制度社会化改革的必要性 |
一、从制度合理性角度审视社会化改革的必要性 |
二、从逻辑合理性角度审视社会化改革的必要性 |
三、我国职工疾病收入补偿制度社会化改革的路径 |
第二节 我国职工疾病收入补偿制度社会化改革的可行性 |
一、商业保险模式的引入 |
二、社会保障模式的引入 |
三、我国职工疾病收入补偿制度社会化改革的制约条件 |
第三节 结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辞 |
四、劳动合同期满未办终止手续 职工因病死亡遗属待遇能否享受(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需求视角的林南仓矿去产能职工安置问题研究[D]. 吴勇兵. 中国矿业大学, 2019(04)
- [2]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职业伤害风险转移程度研究[D]. 周璇.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1)
- [3]我国劳动者病伤医疗期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王红妹. 安徽大学, 2019(07)
- [4]劳动债权研究[D]. 邓峰. 湖南大学, 2017(06)
- [5]国民政府时期国企职工福利研究 ——以资源委员会所属企业为中心的考察[D]. 张琨. 苏州科技学院, 2015(07)
- [6]社会保障权的公法保障[D]. 宋艳慧. 武汉大学, 2014(06)
- [7]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研究[D]. 陈汝军. 南京大学, 2013(05)
- [8]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劳工社会保障制度研究(1927-1937)[D]. 刘秀红. 扬州大学, 2013(04)
- [9]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研究[D]. 杜海燕. 东北师范大学, 2012(06)
- [10]我国职工疾病收入补偿制度的社会化初探[D]. 张芯幸. 华东政法大学, 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