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论文文献综述)
张国杰[1](2021)在《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法律完善》文中指出我国已全面进入信用经济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化,个人的信用信息已成为信用经济及相关产业的基础。在信用经济时代,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与保护存在着天然的张力。信用经济发展的本质是要求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而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则要求个人信用信息的封闭。如此看来,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和保护仿佛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实则是未能构建完善的法律机制在二者间做好平衡。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开放和保护的平衡至关重要,一味追求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将会诱发对其不当甚至违法使用,而过度强调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将阻碍个人信用信息的合理利用,降低个人信用信息的商业价值与功能的发挥。在法治社会里,对于新出现的各种利益,往往需要通过法律来进行平衡,保障各方利益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因此,在法律层面实现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与保护的平衡已十分必要。本文从个人信用信息的相关理论入手,归纳学界关于个人信用信息法律属性的观点,认为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属性应分阶段予以讨论,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属性应随着个人信用信息成长的阶段不同而有所变化,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属性并非静态不变的,相反其应是动态变化的。紧接着总结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冲突的表现形式,探究冲突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法律价值的冲突,进而分析我国现阶段平衡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意义。然后再论述现阶段我国个人信用信息立法的现状与规律,探讨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同时对欧盟与美国关于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平衡的最新立法进行考察,借鉴其先进经验,对我国现阶段在法律层面对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冲突进行平衡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社会信用法》的立法为契机,两部法律互为补充,从不同角度进行规范,共同实现对二者的平衡。具体来说,《个人信息保护法》应从规制信息处理者的角度出发,探索建立信息处理者自觉保护个人信用信息的“激励相容”机制,使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信用的同时,自觉自愿的保护个人信用信息。同时,还要明确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保障信息主体的权益。而《社会信用法》则从政府管理角度出发,侧重点在于明确政府的职责定位,即政府要构建适用于信息处理者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引导信用市场的发展,引导信息处理者参与处理政府自身所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并明确政府对信息主体权益保障的责任。
郭灿灿[2](2020)在《失信联合惩戒权扩张的法律控制》文中提出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与经济发展速度不匹配的社会信用现状成为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中国企业进一步走向世界的阻碍。提升中国市场的信用状况是十分有必要的,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条件完全依靠市场调节实现信用建设和提升的目标比较困难。与美国的市场主导型社会信用体系、日本的行业主导型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同,我国采用的是政府主导型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模式。在此过程中,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特征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成为快速建设信用社会,缓解社会信用缺失现状的有力工具。随着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铺开,失信联合惩戒权的广泛运用,失信联合惩戒权扩张的问题进入人们的视野。对权力扩张的讨论是法学界由来已久的一个命题,但是不同时代背景下权力的扩张及其表现形式是不一样的,因此在失信联合惩戒背景下讨论权力的扩张就成为一种必要。失信联合惩戒权作为一种权力本身就具备天然的扩张属性、加上对政策的执行变形且缺乏统一的上位法依据、统一规范的权力运行程序、失信联合惩戒权性质复合、其对应的责任机制、救济机制的设计缺位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造成失信联合惩戒权扩张问题日益严峻。具体表现为立法方面缺乏统一的上位法;地方性立法中的某些内容与上位法冲突;且现有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差别较大,由于失信联合惩戒是跨部门、跨地域的惩戒,各个地方规定的不同会影响到权力运行的公平性,从而侵害到失信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明确严重失信行为的内涵,制定一部统一的上位法。执法方面失信联合惩戒权行使中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空间大、权力运行容易侵入到私主体之间甚至侵害到失信人的基本权利。司法方面存在过度追求执行效率、裁量基准模糊甚至侵害基本权利的情况。一定限度内的权力扩张有利于更好的实现行政目标,提高我国经济运行的效率,但是超过这个限度的权力扩张容易侵害到失信人正当合法的权益,也有损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因此立法方面注意分清全国性立法和地方性立法的权限,特别的全国性立法中相关裁量标准要尽可能的统一、明确、便于裁量;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与控制失信联合惩戒权是互为表里的关系。失信联合惩戒权容易扩张的根本原因之一是各级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对于什么是严重失信行为把握不够准确,造成实践中理解偏差以及由此带来权力扩张的问题,明确严重失信行为的内核对于解决该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提高社会媒体和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比重,有利于促使政府部门适当的行使权力。提高传统监管手段的权能,减少失信联合惩戒权使用范围和频次,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分段救济、分段诉讼的方式尽可能的保护失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传统执法手段的效力,完善目前关于失信人合法权益的救济也是控制失信联合惩戒权的题中之义。总而言之,失信联合惩戒权在建设中国信用社会的进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失信联合惩戒权并不是完美权力,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予以控制,以便其发挥出最大的效能。
刘珊[3](2020)在《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文中提出税法解释性规则是税务行政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授权或自身行政权而制定的规则,按照规则的性质与法律效力的不同,税务行政规则可以分为立法性规则和非立法性规则两大类。税务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税务行政法规和税务行政规章等《立法法》所明确规定的立法形式。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未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仅在本辖区内具有拘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各种层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根据规范内容及功能意义的不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又可以分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税务管理性规则、税务裁量性规则等,其中,税法解释性规则根据发布主体与程序的不同,表现为通知、批复、函等多种形式。税法解释性规则本质上是各级财税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运用其行政权,依法对税法规则的具体应用性问题作出进一步阐释、说明而制定的一种实施性解释。根据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税法解释性规则属于第二性规则,是税法规则的配套规则,具有派生性、从属性以及不可续造性等特征。税法解释性规则因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税法适用的专业性与复杂性、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而生,并在弥补税收立法先天缺陷、克服税法规则实施的不确定性、提供相对清晰的税务行政执法标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行政判断余地理论与权威理论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提供了理论支撑。随着税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税收司法的逐步开放,各类税务争议数量开始大幅增加,争议类型亦日渐多元化、精细化。其中,因税法解释性规则司法适用而引发的税务行政争议尤为突出。在我国现行行政解释体制下实施性解释的法律地位尴尬,导致这一类实施性解释在实践中的规范程度明显不足。学界将这一现象视为税法行政解释失范、或称为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异化,并对税法行政解释规范化、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及司法审查等问题展开热烈探讨。然而这些理论研究并没有从实际层面彻底解决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适用争议,以解释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税法行政解释失范问题仍然存在。相对而言,从文本分析与案例实证考察的双重视角切入,能更直观、更清晰地发现并剖析当前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实践中存在的真问题。因此,有必要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及其司法适用争议案例为考察对象,分别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内容等方面展开不同层次的实证考察。通过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外在表现形态的分析,可发现我国现行的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式杂乱无序,形态规范不足。另一方面,通过从裁判时间、争议类型、审判程序、审查态度以及裁判结果等五个维度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及典型税案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暴露出内容存在缺陷、效力规定瑕疵等问题。其中,内容上的缺陷又主要表现为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两个方面,合法性不足可以概括为超越法定权限、与上位法发生抵触、加重税务行政相对人义务或限缩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程序违法及其他违法;合理性较弱可以归纳为违反适当性原则、违反必要性原则、违反比例原则;因溯及适用不当、效力范围不清以及失效时间不明等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效力规定瑕疵而引发的税务争议可以概括为溯及力争议、普遍适用争议、废止认定争议。上述税法解释性规则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有其显着的制度或运行规则等原因:其一,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泛化,联合解释行为规范程度低,导致解释内容上存在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的缺陷;其二,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缺乏统一的解释规则,各解释主体在解释税法规则时所持的解释立场、解释方法、解释目标等各不相同,导致解释主体之间的主体间性愈发凸显,不同解释主体的前理解和考量因素各有不同,不同解释主体的解释行为任性;其三,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协商性不足、民主性不足以及公开性不足;其四,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备案审查不全面、复议审查不合理、司法审查形式化、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导致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异化,税务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严重不足。为了破解以上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引导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正确地理解与适用税法规则,指引司法人员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争议展开全面且深入的审查,真正实现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规范表达,有效弥合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法规则操作性之间的脱节,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及其内容表达方面进行规范,并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加强审查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的规范应当从确立形式便利原则、增强文本可识别度、建立形式审核程序等方面着手。一是遵从便利原则的基本要求,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便于适用、便于理解、便于阐述与宣传;二是从统一文本名称形式、明确文本体例格式、明确文本结构要素等方面治理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名称的繁杂无序,增强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可识别度,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增加有关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要件的规定;三是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审核程序,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态简洁、清晰、实用、有序、便于管理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的规范应当遵循“如何解释——解释如何展开”的逻辑径路,以弥合解释者之间的主体间性为中心,促进我国税法行政解释的规范表达。具体而言:首先,应当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明确税法行政解释的实施性解释地位,严格限定税法行政解释权的边界,统一税法行政解释权力主体形式,规范多元主体的联合解释行为,厘定“联合解释”的范围;其次,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主要是统一解释立场、建立解释方法运用规则、确立解释责任规则等,解决“如何解释”的问题。最后,还应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具体包括解释前的对话协商程序、解释中的民主参与程序、解释后的全面公开程序、运行时的定期清理程序等,以此回应“解释如何展开”的问题。立足于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实践状况,权力制衡理论、税收债务关系理论以及责任政府理论的核心要义有力地证成了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全面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应当从构建备案审查全面公开制度、责任制度、救济制度等方面完善税法解释性规则备案审查机制;从明确审查机构、确立审查标准、构建异议处理制度、增加审查程序启动方式等方面更新税法解释性规则复议审查机制;从确立双重审查路径、以理论权威为分类依据构建具体审查标准、细化司法审查处理权限、设置裁判说理责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改良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审查机制。相关配套制度主要是指成立专门的税务审判机构、从宽认定税法解释性规则附带审查申请条件。更重要的是,还应当从明确人大备案审查终局地位、试点备案审查前置处理模式、赋予司法建议备案审查启动效力、确立行政审查优位原则等方面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制度衔接规则,确保各个审查制度最大程度发挥其制度预设功能,切实有效地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
徐红军[4](2019)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8)》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复议(诉愿)制度作为一种经济、便捷、高效的行政救济制度,具有解决行政纠纷、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权有效行使的功能。作为一个近代才诞生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从清末产生思想理念,民国时期有所实践,到新中国废止后又重建发展,有着一个本土化的发展过程。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中国法治发展历程的一个缩影。行政复议制度是如何诞生、发展,又是如何废止、重建、中断、恢复、发展,行政复议制度经历了哪些变化,如何理解和解读这些变化背后隐藏的动因和规律,又如何预测和展望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救济制度体系中的未来趋势?面对这些问题,本文选取了1978-2018年期间的行政复议制度,在阐述相关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以制度变化过程作为考察对象,力图通过对制度的出台背景、主要变化和运行效果进行梳理分析,来总结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规律,以期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对策和建议。本文除了导论和结束语外,共分六章。第一章主要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渊源。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渊源主要是民国时期的诉愿制度,其已具备现代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要素,作为解决行政纠纷主渠道在发挥作用,诉愿制度的实施推动了民众法治理念的形成。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思想渊源主要包括中国传统“民告官”思想、日本诉愿思想和苏联申诉思想。不管是在分散立法阶段,还是在统一立法阶段,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表现出来的法的形式始终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其形式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第二章简要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恢复(1978-1990)。新中国成立以后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零星的探索,中间因文革原因而一度中断。在改革开放开启、法治观念重塑和法治建设恢复的大背景下,行政复议制度得以恢复并逐渐发挥作用。这一时期尚未形成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在受案范围、复议管辖和复议程序方面有所规定,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立法形式分散化、立法内容不统一和立法内容不完善等问题。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对于统一规范部分行政复议制度、统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原则以及推动统一行政复议制度加快出台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章侧重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统一(1991-1998)。为解决行政复议制度立法分散、重要制度不统一和机构不健全等问题,在实践发展和行政诉讼法颁布的共同推动下,以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为标志,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法规层面得到了统一,其变化主要表现为受案范围更加明确且明显扩大、复议管辖规定更加全面系统、复议程序更加完善和复议决定规定更加全面,与此同时,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条例,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通过成立法制机构、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机构等方式来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主要表现为案件发生量超过同期行政诉讼案件量的一半以上,纠错率保持了较高水平,申请人的满意度较高。第四章主要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1999-2006)。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以来,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行政复议制度的问题和不足也逐渐显现。在此背景下,以行政复议法施行为标志,行政复议制度在法律层面得到了统一,其变化主要包括受案范围扩大、复议管辖优化、复议程序完善和决定类型丰富,与此同时,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复议配套制度。这一时期,行政复议机构得到增强,行政复议工作力量得到充实,行政复议案件量增长明显,与同期行政诉讼案件量呈逐渐接近趋势,纠错率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保持了较高水平,行政复议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五章重点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新阶段(2007-2018)。在行政争议多发、法治政府建设以及和谐社会构建的大背景下,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为标志,行政复议制度走向新阶段,其主要变化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同时,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复议配套制度。行政诉讼法修订也对行政复议机关工作量、受案范围、审查标准等产生了较大影响。与此同时,部分地区也积极开展了行政复议委员会以及行政复议局的试点工作,在畅通救济申请渠道、整合内部行政资源、增强权利救济效果、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这一时期行政复议案件量总体保持较快增长,与行政诉讼逐渐接近,纠错率仍然在高位运行。第六章主要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评析与展望,从整体上阐释这一制度变迁的动因和特点,进而展望其未来发展趋势。行政复议制度变迁动因主要包括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行政体制从集权向放权转型和治理观念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三个方面,制度变迁主要体现了法律传统与法律移植双重影响、法治建设与经济政治发展互动、法制统一与制度创新冲突协调、程序司法化与行政法治化联动、制度设计与实施效果存在偏差等特点。总体而言,行政复议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恢复、统一、发展、改革等多个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制度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其作为解决行政纠纷主渠道作用远未发挥。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本文提出五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在立足本国国情和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行政复议基本立法与配套制度、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能。二是通过坚持权利救济主导定位、扩大受案范围,在保障权利与监督权力之间保持平衡。三是通过单独设置复议机构、建立复议官制度、改革审查方式,实现公正优先与兼顾效率的目的。四是通过扩大复议前置范围、完善复议终局制度和取消“共同被告”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五是通过在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广泛吸收外部学者委员、建立复议机关与研究机构双向交流挂职机制,加强理论与实践互动,推动行政复议理论、制度和实践水平同步提高。
张一鸣[5](2019)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法规依据,兼有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双重属性,具有数量众多、区域特征强、适用频率高等特点,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为数众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行政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在有效补充法律法规之滞后不足、提升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与适应性、规范政府管理与自身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立法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部分,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对于加强地方政府法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是对这些规章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行政自制、确保政令畅通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造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从新中国建立之初的五四宪法确立的违法违宪监督制度到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至今已有60多年发展历程。备案审查制度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立法活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权滥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然,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与实践不相适应的部分,一些不尽完善合理之处也逐渐显现,对于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日益成为不小的阻碍,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对于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构建完善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基本思路是从当前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出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构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运用政治学与法学双重视角,利用“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种分析框架,搭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框架体系。论文由导论、概述、历史沿革、相关监督机制比较、现实考察、问题、反思及制度完善等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视角、研究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地方政府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探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内容,阐释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监督理论、法制统一理论、行政自制理论。第三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分别从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的视角分析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梳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和主要特点。第四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从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监督与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以及其他监督机制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第五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基于行政系统和人大系统的双重视角,从备案的性质、目的和原则,备案的形式审查,备案的方式、时限和公布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进行考察;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审查结果的处理以及审查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审查进行考察。第六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现有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多头备案的问题使审查流于形式;二是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启动机制失灵导致审查力度较弱,过分依靠主动审查,被动审查制度不健全;三是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模糊区,合理性审查标准难以把握;四是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审查受理程序没有相关规定,审理过程没有相关规定,审查结果没有公开;五是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缺位,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后评估制度待完善;六是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实践脱节。第七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在必要性、可行性和体例安排等方面进行阐述论证;二是完善审查启动机制,强化主动审查制度,完善被动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时限,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三是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具体包括细化形式审查标准,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四是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五是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备案审查公开机制、定期清理制度、后评估制度、备案审查责任制度等备案审查监督机制。总之,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预防并纠正地方政府规章违法失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在审查主体、启动机制、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重监督问题,如何提升这一制度的公信力和约束性,特别是行政系统监督如何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一方面要承认这一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和时代发展的特定产物,制度运行有其合理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这一制度可能存在的自我约束的风险。解决之道在于双重备案审查时以人大系统监督为主,在外部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发挥好辅助、配合作用,让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效结合、相得益彰,发挥这一制度的乘法效应。可以说,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出路在于强化人大系统对于规章报备的审核,在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备案通道的现有格局和政治体制之下,逐步明确以人大系统对于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为主,并在立法层面明确人大系统的审查意见作为最终结论。
吴玉姣[6](2019)在《地方立法谦抑论》文中认为“谦抑”一词体现了谦让、抑制、慎密、恭谨等意思。大致说来,地方立法谦抑一般是指地方立法者以及地方立法参与者在进行地方立法活动时有必要秉承审慎、节制的宗旨,尽可能地达到地方性法规数量恰当以及地方性法规质量良好的目的。事实上,在古今中外的很多立法思想和实践中都蕴含着谦抑的理念。例如,在西方世界中,无论是柏拉图对法律的不信任,奥古斯丁要求世俗法必须遵循永恒法,孟德斯鸠所提到的立法权需要制约,还是萨维尼反对的立法狂热,莱奥尼有关立法之法泛滥会背离个人自由的论证,爱波斯坦所直言的简约法律的力量等,都是西方社会有关立法谦抑思想的重要理论论述。我国古代“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汉初约法省刑”、“唐律疏而不漏”、“持法深者无善治”等思想及制度实践,以及我国清末民国时期开展的习惯调查运动、新中国时期“成熟一部,制定一部”和“试点立法”等立法原则和方针,这些思想理论与制度运行无不体现了立法的谦抑精神。然而,尽管历史上立法谦抑有丰富的思想渊源和制度实践,也有相当多中外学者的肯定,但在现实的立法实践中,包括地方立法谦抑在内的立法谦抑的相关原理并未受到足够重视,也极少有学者对其进行梳理总结。结合近年来我国立法领域出现的许多新变化和新特征,有必要从地方立法谦抑的角度去总结我国地方立法的相关问题并反哺地方立法实践。随着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修订,地方立法主体扩容至全国所有设区的市和四个不设区的市。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一级地方立法主体,以及自治州这类市一级地方立法主体,我国地方立法主体的数量多达354个。地方立法主体数量的增加,又直接导致地方性法规的数量也呈井喷式增长。截止至2019年1月1日,仅新增的享有地方立法权的243个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总数已达906部,其中程序性地方性法规206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700部。然而,地方立法谦抑的现实要求不仅表现在地方立法主体数量急剧增加、地方性法规数量飞速增长等数量方面,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趋同化现象愈发明显、各地仅因规范对象“有特色”而争先立法、地方性法规超出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的情形时有发生等内容方面,也对地方立法谦抑提出了现实要求。从地方立法谦抑的这一现实要求出发,深入研究和探讨后发现,既有从立法理论上展开地方立法谦抑研究的必要性,又有从地方立法实践上讨论地方立法谦抑的迫切性。从立法理论的角度看,主要是代议制立法失灵和法律局限性两个方面向地方立法谦抑提出的要求。所谓代议制立法失灵,即是指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并不总是能刻意设计,而在很大程度上或实实在在地是立法者表述的成果,而且由于人的有限理性、立法表达媒介的误差以及现代法律理论研究也证明,法律在立法表达的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真。再加上代议制本身在“代表”、公意”、“选举”等方面存在不少被质疑的地方,这使得制定法在其根基上存在问题。法律局限性主要在于,法律仅仅是道德、习俗、政策、市场规则等多元社会规范中的一元,因而其管辖范围有限;且因为绝对的公正不可得、耗费的成本巨大等原因,法律无法达到至善至美的公正,而由于人的认知有限、社会复杂多变、立法过程漫长等原因,法律还往往滞后于社会生活;法律繁杂也可能会存在众多危害,比如可能会干预私人领域进而吞噬自由,可能会带来权利主张的狂热进而妨碍公正,还可能会使得人们因害怕承担法律风险而不敢创新,进而束缚人类进步。因而,从立法理论的角度来看,地方立法谦抑确有其必要性。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看,主要是地方立法能力不足、地方立法不成熟、地方立法权异化等三个方面对地方立法谦抑所提的要求。地方立法能力不足,既包括地方立法主体资格受限、地方立法权限范围不清等权利能力方面的不足,又包括地方立法机构不健全、地方立法队伍力量薄弱以及地方立法技术不到位等行为能力方面的不足。地方立法不成熟包括省一级、较大的市以及新增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频繁修改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完善,祁连山事件、潘洪斌事件以及其他违法型地方性法规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规范,《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2016)等诸多观赏型地方性法规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实用。地方立法权异化则主要表现在,一些政府部门会借助地方性法规来“要人”、“要钱”、“要权”以及“推责”。比如在地方性法规中通过设立增设专门机构、增设下属事业单位、为协调性虚职机构挂牌设编的条款来增设编制,通过设立巧设罚款明目、增加收费项目、侵占第三方经费的条款来创设经费,通过设立新设或扩充部门职权的条款来增加权力,以及通过设立剥夺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的条款来推脱责任。因而,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地方立法谦抑确有其迫切性。上述地方立法谦抑的实际操作,就其有效路径来看,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把握:第一,地方立法权的规制,包括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侵犯公民权益,强化和落实地方立法者责任以确保地方立法权不被滥用,转变地方立法参与者的意识以保证地方立法权科学行使,厘清社会规范的管辖范围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不当干预法外空间,明晰央地立法领域以防止地方立法权超出法定权限。第二,地方立法活动的规范,包括健全地方立法程序、落实地方立法审批备案制度、推进地方开门立法制度。第三,地方立法活动的统筹,包括普遍性的地方立法事项由省或全国进行统一立法,以及加强省市之间权力机关的联合立法。第四,地方立法活动的优化,包括强化地方立法的立项论证以及地方性法规内容的论证,完善地方立法前和地方立法后的评估,以及合理配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上措施旨在确保地方立法谦抑,以提升地方立法的质量,进而实现地方立法科学化。而由于地方治理优先化、地方治理的差异性和自主性,以及地方立法相较于中央立法的成本效益优势,地方立法权的适度下放成为了地方治理现代化的客观需求,这也在我国地方立法扩张的事实中得到体现。并且从地方立法实践来看,我国地方立法在地方立法主体、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等方面还有待进行适度扩张。因此,地方立法在秉承谦抑理念的同时,还应该注意适度扩张,二者不可偏颇。当然,现今在我国地方立法暂不成熟之时,地方立法应该以谦抑为主,辅之以稳步适度的扩张。综上,通过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的运用,在《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扩容限权的这一新背景下,深入研究地方立法谦抑这一主题,希冀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立法繁杂的现状,进而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我国地方法治建设,且补白地方立法领域的相关研究,以丰富法学理论。
金莎[7](2019)在《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5年立法法的修订为设区的市创设了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规范基础。在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统筹展开地方立法活动,既取得了突破性的立法成果,地方立法权得以有效实行,又不断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与创新性,地方性法规的数量与质量成效明显。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在发展中仍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如何确保地方立法权得到充分的立法监督,也在成为影响其地方立法权良性发展的关键因素。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多次强调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性,作为科学的宪法和法律监督制度,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对于规范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活动,保障国家法治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紧紧依托党的领导,本文结合时代背景回顾了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通过大量的史料,可以清晰地看到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与地方立法权同行。为了明确新时期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的重点,本文选取了河南、江苏等省份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文本进行分析。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在文本内容上进行了积极探索,但也呈现出一些问题,如部分地方性法规急需加强地方立法特色,在设定地方性法规时仍需警惕冲突立法情形,并可以进一步严格要求精细化立法。在了解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文本质量的基础之上,本文运用实证分析,探索了备案审查制度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监督的实践现状。备案审查制度在立法监督实践中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审查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其备案审查启动方式单一,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以专项审查为主,主动审查方式与依申请审查方式未达到法定预设目标,单一审查标准的无法满足监督需求,且长期搁置行使撤销权,不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且纠错反馈机制仍需加强程序性的建设。通过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文本内容以及备案审查制度运行现状进行分析,可以看到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文本质量需要权力机关的立法监督,且备案审查制度本身在实践监督运行中也存在问题。因此本文着重针对目前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性的完善建议。首先健全公开机制建设,完善审查建议反馈机制,并逐步形成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常态化机制;其次要完善备案审查程序建设,完善启动程序、深化审查程度、明确撤销机制;最后通过构建省级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双重审查结构模式,形成分工明确、重点突出的审查格局,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期强化备案审查制度在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上的立法监督,推进设区的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与依法立法。
朱燕红[8](2019)在《论跨行政区划法院行政案件管辖制度 ——以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以级别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为基础的司法管辖制度,随着司法实践中关于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的不断探索,继而确立了以集中管辖、提级管辖与指定管辖等为辅的相应管辖制度。而在设置地方各级法院时则强调要与行政区划基本实现相对应,并形成绝大部分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呈高度重叠的现状。二者相互结合,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如诉讼主客场、司法地方化等弊端。为有效破解司法权运行的地方干扰问题,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开展了行政诉讼管辖改革的先期探索,尽管在探索这个阶段取得较大成效,不过想真正摆脱司法地方化困境则仍前路漫漫。基于此,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行政案件管辖制度,并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度分离的司法区划,显得尤为必要。本文包括绪论、正文四章、结论六个部分。绪论部分阐述了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及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背景、研究价值、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等内容,说明了跨行政区划法院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的实务与司法价值,提出了其存在的困境并提供了解决的思路。第一章阐述了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的法院的法律属性,分析了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定位、构成要素及界定,并对其提出合宪性的完善建议。第二章阐述了跨行政区划法院行政案件管辖的范围界定,主要解决这类法院管什么的问题,分析了这类法院管辖存在标准不明确、管辖类型筛选不科学的问题及成因,并提出通过修法及明确管辖标准等建议来解决当前存在的困境。第三章阐述了跨行政区划法院行政案件管辖的级别标准,主要解决特殊类型的行政案件由哪一审级的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的问题,分析了其存在审级体系不完整及审级设置不合理的困境,并提出了变通解决方案及进阶方案。第四章阐述了跨行政区划法院行政案件管辖的地域区分,分析了这类法院存在行政区划与管辖范围跨得不够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困境的变通模式、平衡模式及理想模式。结论部分阐述了跨行政区划法院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试点取得的成果,并就之后的改革探索提出展望。相较于以往管辖制度,跨行政区划法院行政案件管辖制度对解决当前司法体制困境具有明显优越性。但是,该管辖改革的推进离不开相应的制度保障与完善,包括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省级人财物的统一管理等问题。待时机成熟,管辖改革的终极目标是将跨行政区划法院转型为专门行政法院。
朱茂磊[9](2018)在《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文中研究表明作为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均可制定的一类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管理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同时也存在着大量问题。在这些问题中,有的表现为违法,如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等;有的表现为违反公务道德和社会道德要求,如不公正、不良善等。相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失范无疑更为根本,也更为恶劣。为此,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既要有合法性的标准,也要有合道德性的要求。2018年5月7日,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8年5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评估。显然,《通知》是对《规划》相关精神的落实,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评估,也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个重要举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本质上属于道德范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评估,体现了国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要求。本文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为选题,试图从理论上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在本文的导论部分,文章首先就选题的缘由作了详细说明,其中重点就选题的问题意识和研究价值进行了归纳。其次,文章就相关的学术文献进行了系统回顾和梳理,指出了相关研究存在的不足。导论的最后一部分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第一章是本文的基础理论部分,目标是对本文涉及的关键概念进行厘定。本部分第一节首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阐述,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功能四个方面。本部分第二节首先对道德进行了界定,阐述了道德的一般理解,然后对道德进行了分类,主要包括私德与公德、底线道德与高标道德、法律化的道德与未法律化的道德、个人道德与制度道德以及个体道德与群体道德等。本节随后就道德的功能作了概括,包括社会个体的完善功能、社会制度的改良功能、社会秩序的维持功能以及社会关系的变革功能等。在道德评价问题上,重点指出了道德评价的特点及其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向,包括更加强调对社会制度的道德评价、更加突出对国家公务人员的道德评价以及更加重视发挥法制在道德评价中的保障作用等。本部分第三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性作了阐释,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性包括作为基础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性、作为品质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性以及作为保障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本节还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作了特别说明,指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良好形式品质的要求,属于富勒法律道德性理论中的“道德性”。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对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失范问题进行概括。本部分第一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主体维度上的道德失范进行了归纳,主要体现为政府公务人员的几种畸形价值思维,具体包括工具主义的思维、部门利益的立场、权力寻租的意图、形式主义的观念以及不负责任的态度等五个方面,其中形式主义观念又可分为跟风思维、“拿来主义”思维以及重制定轻实施思维等,不负责任的态度体现为缺乏责任意识、粗制滥造的心态、马虎的工作作风、不思进取的心理等。本部分第二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维度上的道德失范进行了总结,主要包括违法克减和增设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部门利益、违反上位法、违背公序良俗以及不具有可实施性等几个方面。其中,违法克减和增设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重点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不合理的程序义务,主要有倒置的程序义务和繁琐苛刻的程序义务两个方面;保护部门利益主要体现为通过调整交叉或空白地带的职责来保护部门利益和通过为所属单位谋取利益来保护部门利益两种类型;违反上位法包括超越权限、超越幅度以及超越方式;违背公序良俗则主要表现为对风俗习惯的不当干预和对地方文化的破坏。本部分第三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维度上的道德失范进行了概括,主要体现为制定程序缺乏规范性、用语混乱和表达不清、条文结构和表述不规范、条款重复和冲突以及制定过程中的朝令夕改和反复无常等。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论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道德性要求的现实背景、理论基础和主要意义。本部分第一节就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道德性要求的现实背景进行了总结,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实施、国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强化、由管制走向服务的政府模式变革、民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求以及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升等。本部分第二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要求的理论基础作了分析,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要求的理论基础包括制度伦理理论、德性理论、实质合法性理论、法与道德关系理论以及善治理论等五个方面。本部分第三节就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要求的意义作了阐释,包括塑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良好品质、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引领社会道德建设等几个方面。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分析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体系及具体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性包括作为基础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性、作为品质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性和作为保障要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三个方面。行政规范文件合道德性也分别包括主体、内容以及形式三个维度。本部分第一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维度上的道德要求作了分析,主要体现为政府公务人员应该具有的为民爱民、公正公平、诚实守信、清正廉洁以及勤俭务实等五种道德价值观。本部分第二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维度上的道德要求作了分析,主要包括合法性的道德要求、公正性的道德要求、良善性的道德要求以及具有可实施性的道德要求等。其中每一个方面又包括若干具体要求。本部分第三节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维度上的道德要求进行了归纳,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维度上的道德要求主要体现为几种形式品质,具体包括制定程序的规范性、条文和语言表述的准确性、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身的统一性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稳定性等几个方面。第五章的主要内容是探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实现路径。本部分第一节分析了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应坚持的几项基本原则,主要是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以及行政自制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本部分第二节指出了完善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家立法应坚持的基本思路,包括从严控制、注重道德价值引领、强化外部监督、健全责任体系和机制以及突出程序控制等。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家立法的形式上,可以采用行政法规的方式,将来也可以考虑由全国人大就政府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统一立法。本部分第三节就强化行政公务道德建设这一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内在机制作了探讨,一是将行政公务道德规范制度化,二是构建有效的行政公务道德宣教机制,三是建立“依德行政”的考评机制。本部分第四节重点论述了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三类外在机制,即人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以及行政复议与诉讼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在人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方面,一是要增加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审查,二是将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也纳入人大审查的范围,三是强化人大自身监督能力的建设,夯实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作用。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方面,一是增加合理性的审查标准,二是将备案审查的时间前移,三是要明确和细化备案审查后的法律责任,四是要加强作为备案审查机构的政府法制机构的自身建设。在行政复议与诉讼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方面,重点是确立合理性的附带审查标准并引入对道德因素的考量,增强行政复议与诉讼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保障作用。
郭清梅[10](2012)在《行政规定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进程中,行政规定在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和执行政策,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等方面发挥着其他行政手段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长期以来,行政机关发布的大量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规定不仅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行政机关的权威。因此,科学、合理地规制行政规定已经成为关系我国能否实现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议题,并因此而受到众多行政法学者的广泛关注和多角度研究。从我国现行行政规定规制制度构建情况看,我国已经从行政规定制定权限、制定程序、行政系统内备案审查、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行政系统内定期或不定期清理、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法院适用性审查后向行政机关提出有关纠正行政规定错误的司法建议等不同层面多角度对行政规定加以规制。这些规制制度从行政系统内外共同对行政规定制定权作出规范和监督,其目的既在于确保行政规定的权威和有效实现行政规定管理职能,也在于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规定之错误以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经过多年的制度创新、完善及其实践运作之后,对于这些多种多样的行政规定规制制度之设置目的及其综合规制效果,已有必要作出客观分析和反思性总结。从我国行政法学者在行政规定规制理论研究方面已经取得的成果看,学者多从理论应然的角度专项讨论行政规定监督问题,近年来尤其越来越多的行政法学者集中关注和研究监督法中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行政复议法修改中涉及的对行政规定的复议审查问题以及行政诉讼法修改中涉及的对行政规定司法审查等问题。因此,研究者相对忽视了对我国不同系统各种行政规定规制制度本身是否科学可行、制度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各种有关行政规定控制和监督制度能否共同对行政规定起到应有的综合规制功能等问题的客观分析和细节性思考。本论文的研究重点正是,以实证统计分析,考察我国不同系统各种行政规定规制制度和制度之间的衔接关系作为研究出发点,努力回应这些有关行政规定规制制度科学性和协调性的问题。论文由导论、概述、行政系统内自我规制、行政系统外规制、重构和完善行政系统内外规制机制等五部分内容构成。第一部分,说明了论题研究的起因,分析论题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价值,并且阐明了论文采用的实证统计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主要研究方法。第二部分,界定了论文的核心概念“行政规定”,描述了国内外有关行政规定研究现状,并对主要理论研究成果作出梳理和评析。这部分研究内容为论文围绕核心论点展开奠定了必要基础。第三部分,主要研究两个方面的问题,即:行政系统内不同规制制度本身是否科学的问题;如何合理处理行政系统内不同规制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其中,首先,描述了我国行政系统内行政规定制定、备案审查、复议附带审查、清理等规制制度的主要规制现状;其次,分析了各种规制制度本身存在的尚需进一步科学化的问题,并且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最后,对行政系统内各种规制制度之间(尤其是制定程序、备案程序与清理程序之间)的衔接问题作出分析,并提出了解决行政系统内规制机制问题的对策。第四部分,首先阐述了行政系统外规制行政规定的必要性;其次考察和分析了行政系统外部立法机关规范行政规定制定权限、程序的制度和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人大系统规制制度内容提出了解决对策;第三阐述了我国行政法学界有关应否将行政规定纳入司法直接审查范围的主要争议,描述我国现行适用性附带司法审查制度实际运行状况并且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为完善我国司法审查监督制度,应当修改行政诉讼法,明确确认法院行使适用性附带司法审查的权力和提出纠正行政规定错误的司法纠错建议制度;同时,确认特定级别的法院能够行使确认或否决行政规定效力的附带司法审查制度。第五部分,从备案审查规制机制和个案审查机制两个层面,分别分析了不同层面规制行政规定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对策。其中,一方面,笔者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剖析了行政系统的备案审查与人大常委会系统的备案审查之制度和实践中存在的异同以及相互衔接问题,提出了依据行政系统与人大常委会系统在规制行政规定中的应然功能定位,通过修改监督法,重新构建以行政系统内常规主动审查为主,并以人大常委会“备而待审”为补充的备案审查规制机制,以节约审查资源和避免不同系统之间的预防性审查冲突。另一方面,笔者全面系统地描述了行政备案审查审查机关与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机关应行政相对人建议而启动的个案审查、行政复议附带审查机关应行政相对人请求而开展的复议附带审查、行政诉讼中法院因要确定行政规定能否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而开展的个案适用性附带审查等多元化个案审查制度及其实践,分析了不同个案审查制度之间潜在的审查冲突问题,提出了依据行政规定是否对行政相对人已经造成实际侵害而分类处理个案审查冲突的规制机制。总之,论文的主要论点是,要想充分发挥行政规定的积极功能,并克服和避免其消极影响,就要在设定规范行政规定制定、管理和监督权限及其程序等方面的制度时,始终贯彻包括合法性、科学性和系统协调性在内的正当性考量,即既要科学构建不同规制制度内容,尤其要关注规制制度的程序细节设定,也要处理好各种规制制度之间的协调有序问题,并科学解决和设定不同规制制度之间的审查(尤其是被动个案审查)冲突解决机制。
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法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个人信用信息的基本理论 |
2.1 个人信用信息的法理基础 |
2.1.1 个人信用信息的法理论争 |
2.1.2 个人信用信息关联概念辨析 |
2.1.3 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属性 |
2.2 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法理基础 |
2.2.1 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博弈论、信息不对称论 |
2.2.2 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隐私权、所有权、人格权 |
2.3 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平衡” |
2.3.1 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辩证分析 |
2.3.2 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冲突表现及实质 |
2.3.3 平衡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意义 |
2.4 小结 |
第3章 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困境 |
3.1 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立法演进 |
3.1.1 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平衡的探索 |
3.1.2 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平衡的深化 |
3.1.3 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平衡的重视 |
3.2 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立法现状 |
3.2.1 从部门规章到行政法规: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平衡的初步探索 |
3.2.2 从政府规章到地方性法规: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平衡的具体深化 |
3.2.3 从基本法到单行法: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平衡的高度重视 |
3.3 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法治困境 |
3.3.1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暂行管理办法》的缺陷:部分重要权利保护不足 |
3.3.2 《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缺陷:部分重要程序不明确 |
3.3.3 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的不足:位阶过低、作用有限 |
3.3.4 《民法典》的制度局限:难以构建具体的制度 |
3.3.5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制度局限:以“告知同意”为唯一合法依据 |
3.4 小结 |
第4章 平衡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域外立法经验 |
4.1 欧盟平衡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立法经验 |
4.1.1 通过主体权利保障与责任构建实现平衡 |
4.1.2 欧盟立法平衡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启示 |
4.2 美国立法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与保护的冲突平衡 |
4.2.1 通过行为规范与责任构建实现平衡 |
4.2.2 美国立法平衡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启示 |
4.3 小结 |
第五章 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法律完善 |
5.1 平衡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重点制度安排 |
5.1.1 “激励相容”制度 |
5.1.2 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 |
5.1.3 信息处理者义务的设定 |
5.2 以规制信息处理者为重点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
5.2.1 构建“激励相容”的制度 |
5.2.2 保障信息主体的权益 |
5.2.3 强化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
5.3 以政府管理为重点的《社会信用法》 |
5.3.1 对信息处理者的“激励与惩戒” |
5.3.2 对信用市场发展的引导 |
5.3.3 强化政府责任,保障主体权益 |
5.4 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1、结论 |
2、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2)失信联合惩戒权扩张的法律控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三) 文献综述 |
(四) 研究方法 |
(五) 论文结构安排 |
一、失信联合惩戒权扩张的原因 |
(一) 权力的扩张本质 |
(二) 国家政策的执行变形 |
(三) 法律机制因素 |
(四) 制度条件限制 |
二、失信联合惩戒权扩张的表现 |
(一) 立法方面 |
(二) 执法方面 |
(三) 司法方面 |
三、失信联合惩戒权的法律控制 |
(一) 借鉴国外的失信惩戒经验 |
(二) 明确内涵制定法律 |
(三) 构建完善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
(四) 解决目前的救济难题 |
(五) 提高传统执法手段的威慑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3)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税法行政解释基本理论研究述评 |
1.3.2 税务行政规则研究述评 |
1.4 研究方法 |
1.4.1 实证研究方法 |
1.4.2 比较研究方法 |
1.4.3 文献研究方法 |
1.5 基本思路与主要内容 |
1.6 创新之处 |
1.6.1 研究内容创新 |
1.6.2 研究方法创新 |
1.6.3 研究视角创新 |
第2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阐释 |
2.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界定 |
2.1.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涵义 |
2.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特征 |
2.1.3 税法解释性规则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2.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动因 |
2.2.1 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 |
2.2.2 税法适用过程的专业性与复杂性 |
2.2.3 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 |
2.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基础 |
2.3.1 行政判断余地理论 |
2.3.2 权威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 |
3.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基本形态 |
3.1.1 样本描述 |
3.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表现形式 |
3.1.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主要类型 |
3.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现状 |
3.2.1 样本描述 |
3.2.2 运行概况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现实难题 |
4.1 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规范不足 |
4.1.1 发布主体多元 |
4.1.2 表达形式多样 |
4.1.3 名称混杂无序 |
4.1.4 文本识别度低 |
4.2 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存在缺陷 |
4.2.1 合法性不足 |
4.2.2 合理性较弱 |
4.3 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规定瑕疵 |
4.3.1 溯及适用不当 |
4.3.2 效力范围不清 |
4.3.3 失效时间不明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的成因 |
5.1 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 |
5.1.1 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 |
5.1.2 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 |
5.1.3 联合解释规范程度低 |
5.2 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 |
5.2.1 解释立场失当 |
5.2.2 解释方法运用不当 |
5.2.3 解释责任不明 |
5.3 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 |
5.3.1 协商性不足 |
5.3.2 民主性不足 |
5.3.3 公开性不足 |
5.4 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 |
5.4.1 备案审查制度不全面 |
5.4.2 复议审查制度不完善 |
5.4.3 司法审查制度不合理 |
5.4.4 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治理之道 |
6.1 统一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式 |
6.1.1 确立形式便利原则 |
6.1.2 增强文本可识别度 |
6.1.3 建立形式审核程序 |
6.2 规范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内容 |
6.2.1 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范畴 |
6.2.2 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 |
6.2.3 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 |
6.3 优化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机制 |
6.3.1 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法理依据 |
6.3.2 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
6.3.3 更新复议审查制度 |
6.3.4 改良司法审查制度 |
6.3.5 建立审查制度衔接规则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理由与研究意义 |
二、基本理论范畴阐述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渊源 |
第一节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渊源 |
一、民国时期诉愿制度概况 |
二、诉愿制度的评价 |
第二节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思想渊源 |
一、中国传统“民告官”思想 |
二、日本诉愿思想 |
三、前苏联申诉思想 |
第三节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形式渊源 |
一、宪法 |
二、法律 |
三、行政法规 |
四、地方性法规 |
五、规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恢复(1978-1990) |
第一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前期探索 |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初建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评价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恢复的背景 |
一、改革开放开启 |
二、法治观念重塑 |
三、法治建设恢复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问题 |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行政诉讼法出台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影响 |
一、统一规范部分行政复议制度 |
二、明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原则 |
三、推动统一行政复议制度加快出台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统一:行政复议条例施行(1991-1998) |
第一节 行政复议条例的出台背景 |
一、作为行政诉讼法配套立法 |
二、实践发展呼吁统一立法 |
三、机构不健全与人员不足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
一、行政复议条例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变化 |
三、配套制度的制定情况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情况 |
一、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情况 |
二、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
三、对行政复议作用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行政复议法施行(1999-2006) |
第一节 行政复议法的出台背景 |
一、经验初步积累 |
二、问题逐渐显现 |
三、实践需求倒逼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
一、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变化 |
三、配套制度的制定情况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情况 |
一、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情况 |
二、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
三、对行政复议作用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新阶段: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2007-2018) |
第一节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出台背景 |
一、行政争议多发 |
二、法治政府建设 |
三、和谐社会构建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
一、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变化 |
三、配套制度的制定情况 |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修订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影响 |
一、行政复议机关工作量增长明显 |
二、受案范围受到影响 |
三、审查标准更加严格 |
第四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情况 |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局试点情况 |
二、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
三、对行政复议作用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评析与展望 |
第一节 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动因 |
一、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 |
二、行政体制从集权向放权转型 |
三、治理观念从人治向法治转变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特点 |
一、法律传统与法律移植双重影响 |
二、法治建设与经济政治发展互动 |
三、法制统一与制度创新冲突协调 |
四、程序司法化与行政法治化联动 |
五、制度设计与实施效果存在偏差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未来展望 |
一、立足国情与借鉴经验 |
二、保障权利与监督权力 |
三、公正优先与兼顾效率 |
四、完善复议与诉讼衔接 |
五、加强理论与实践互动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 |
一、地方政府规章的界定 |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特征 |
三、备案审查的释义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与相关制度之比较 |
一、与行政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二、与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三、与部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四、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行政自制理论 |
二、法制统一理论 |
三、立法监督理论 |
第二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 |
一、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
二、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 |
三、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 |
一、20 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形成阶段(1979 年-1989 年) |
二、20 世纪90年代的规范化阶段(1989 年-1999 年) |
三、21 世纪以来的发展完善阶段(2000 年-至今)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发展沿革的几个特点 |
第三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方式 |
三、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司法机关监督 |
一、人民法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判监督 |
二、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监督 |
三、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复议监督 |
一、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四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之比较优势 |
第四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 |
第一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考察 |
一、行政系统备案 |
二、人大系统备案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情况 |
第二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考察 |
一、行政系统审查 |
二、人大系统审查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情况 |
第五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 |
一、多头备案使审查流于形式 |
二、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 |
三、审查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 |
第二节 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 |
一、主动审查制度有待完善 |
二、被动审查制度不尽健全 |
第三节 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有待细化 |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有待完善 |
第四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 |
一、审查受理程序缺乏统一规定 |
二、审查受理过程未全程公开 |
三、审查结果反馈及审查异议制度不尽齐全 |
第五节 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
一、法律责任缺位 |
二、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 |
三、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 |
四、后评估制度待完善 |
第六节 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基础脱节 |
一、制度理论层面之原因 |
二、实践操作层面之原因 |
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之完善 |
第一节 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 |
一、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必要性 |
二、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
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之体例安排 |
第二节 完善审查启动机制 |
一、强化主动审查制度 |
二、完善被动审查制度 |
三、明确审查时限 |
四、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 |
第三节 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 |
一、细化形式审查标准 |
二、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 |
三、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 |
四、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 |
第四节 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 |
一、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 |
二、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 |
三、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
四、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 |
第五节 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 |
一、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 |
二、健全备案审查公开机制 |
三、健全定期清理制度 |
四、健全后评估制度 |
五、健全备案审查责任制度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1: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省级政府规章规定 |
附录 2: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地方性法规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地方立法谦抑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论文结构安排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第2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内涵与发展历程 |
2.1 地方立法谦抑的界定 |
2.1.1 谦抑的词义及法学上的涵义 |
2.1.2 地方立法谦抑的具体涵义 |
2.2 地方立法谦抑思想及制度的脉络梳理 |
2.2.1 地方立法谦抑思想渊源的概述 |
2.2.2 地方立法谦抑制度实践的追溯 |
第3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现实要求 |
3.1 地方立法数量方面的现状要求地方立法谦抑 |
3.1.1 地方立法主体数量急剧增加 |
3.1.2 地方性法规数量飞速增长 |
3.2 地方立法内容方面的现状要求地方立法谦抑 |
3.2.1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趋同化现象愈发明显 |
3.2.2 各地仅因规范对象“有特色”而争相立法 |
3.2.3 地方立法超出权限范围的情形时有发生 |
第4章 从立法理论的角度看地方立法谦抑的必要性 |
4.1 代议制立法失灵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4.1.1 法律在立法表达过程中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失真 |
4.1.2 代议制本身在“代表”、“公意”、“选举”等方面存在问题 |
4.2 法律局限性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4.2.1 法律仅是道德习俗等多元社会规范中的一元 |
4.2.2 法律无法达到至善至美的公正且具有滞后性 |
4.2.3 法律繁杂会吞噬自由公正以及束缚人类进步 |
第5章 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看地方立法谦抑的迫切性 |
5.1 地方立法能力不足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5.1.1 地方立法在主体资格与权限范围等权利能力方面的不足 |
5.1.2 地方立法在机构、队伍、技术等行为能力方面的不足 |
5.2 地方立法不成熟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5.2.1 地方性法规频繁修改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完善 |
5.2.2 地方性法规违法型立法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规范 |
5.2.3 地方性法规观赏型立法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实用 |
5.3 地方立法权异化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5.3.1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增设编制的条款来“要人” |
5.3.2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创设经费的条款来“要钱” |
5.3.3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新设或扩充职权的条款来“要权” |
5.3.4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忽视公民权益的条款来“推责” |
第6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路径 |
6.1 地方立法权的规制 |
6.1.1 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侵犯公民权益 |
6.1.2 强化和落实地方立法者责任以确保地方立法权不被滥用 |
6.1.3 转变地方立法参与者的意识以保证地方立法权科学行使 |
6.1.4 厘清社会规范的管辖范围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不当干预法外空间 |
6.1.5 明晰央地立法领域以防止地方立法权超出法定权限 |
6.2 地方立法活动的规范 |
6.2.1 健全地方立法程序 |
6.2.2 落实地方立法审批备案制度 |
6.2.3 推进地方开门立法制度 |
6.3 地方立法活动的统筹 |
6.3.1 普遍性地方立法事项由省或全国进行统一立法 |
6.3.2 加强省市之间权力机关的联合立法 |
6.4 地方立法活动的优化 |
6.4.1 强化地方立法的立项论证以及地方性法规内容的论证 |
6.4.2 完善地方立法前和地方立法后的评估 |
6.4.3 合理配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 |
余论: 地方立法谦抑与地方立法适度扩张之间的平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7)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文献综述 |
第一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及其意义 |
第一节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内涵 |
一、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解析 |
二、备案审查制度的性质定位 |
第二节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法律规定 |
一、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法律规定 |
二、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法律规定 |
第三节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深远意义 |
一、有效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
二、有效规范地方立法权的实施 |
三、有效保障国家的法治统一 |
第二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初步确立阶段 |
一、地方性法规备案制度的先行确立 |
二、地方性法规备案制度与审查制度的结合 |
三、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初步确立阶段的特征 |
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加强建设阶段 |
一、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突破性规定 |
二、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系统性完善 |
三、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建设阶段的特征 |
第三节 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快速发展阶段 |
一、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新时期发展 |
二、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快速发展阶段的特征 |
第三章 新时期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积极探索与问题 |
第一节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文本内容的积极探索 |
一、设区的市创新开展先行性立法 |
二、设区的市认真落实重点领域立法 |
三、设区的市聚焦建设公共服务领域立法 |
第二节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文本内容存在的问题 |
一、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急需加强地方立法特色 |
二、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仍需警惕冲突立法情形 |
三、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需严格要求立法精细化 |
第四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运行现状 |
第一节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运行中取得成绩 |
一、建设信息化智能平台实现有件必备 |
二、突出专项审查加快法规审查效率 |
三、激活民主监督促进审查建议数量激增 |
四、创新纠错机制确保审查结果落实 |
第二节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运行中面临的问题 |
一、多样化审查启动方式仍需平衡发展 |
二、单一化审查标准无法满足监督需求 |
三、审查纠错机制中撤销权需充分行使 |
四、公众参与反馈机制程序化建设亟待提高 |
第五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方向 |
第一节 健全设区的市法规备案审查制度中公众参与机制 |
一、加强审查建议反馈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 |
二、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的常态化建设 |
第二节 完善设区的市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程序化建设 |
一、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的审查启动程序 |
二、深化备案审查制度的审查监督程度 |
三、落实备案审查制度的立法撤销机制 |
第二节 构建设区的市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双重审查模式 |
一、构建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职能 |
二、强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职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论跨行政区划法院行政案件管辖制度 ——以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价值 |
四、研究思路和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的法院的法律属性 |
一、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定位 |
(一)文本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三)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属性 |
二、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构成 |
(一)跨行政区划设置 |
(二)管辖特殊类型的行政案件 |
(三)二元管辖模式 |
三、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界定 |
(一)跨行政区划法院范畴 |
(二)排除范畴 |
四、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合法性进路 |
(一)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 |
(二)变通做法 |
第二章 跨行政区划法院行政案件管辖的范围界定 |
一、文本规定与司法实践 |
(一)文本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二、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
(一)存在的问题 |
(二)问题的成因 |
三、完善建议 |
(一)框架搭建——修法或释法 |
(二)填充筋骨——明确界定标准 |
(三)生成血肉——地域特色管辖 |
第三章 跨行政区划法院行政案件管辖的级别标准 |
一、文本规定及司法实践 |
(一)文本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二、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
(一)存在的问题 |
(二)问题的成因 |
三、完善建议 |
(一)构建广义的跨行政区划法院组织体系 |
(二)构建狭义的跨行政区划法院组织体系 |
(三)变通做法——改变现有案件管辖审级设置 |
第四章 跨行政区划法院行政案件管辖的地域区分 |
一、文本规定与司法实践 |
(一)文本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二、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
(一)存在的问题 |
(二)问题的成因 |
三、完善建议 |
(一)变通模式 |
(二)平衡模式 |
(三)理想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意识 |
三、研究价值 |
第二节 文献回顾 |
一、国内相关研究 |
二、国外相关研究 |
三、小结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点 |
第一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与道德 |
第一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类型 |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功能 |
第二节 道德 |
一、道德释义 |
二、道德类型 |
三、道德功能 |
四、道德评价 |
第三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性 |
一、基础要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性 |
二、品质要素: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性 |
三、保障要素: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性 |
第二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道德失范问题 |
第一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失范 |
一、工具主义的思维 |
二、部门利益的立场 |
三、权力寻租的意图 |
四、形式主义的观念 |
五、不负责任的态度 |
第二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失范 |
一、违法克减和增设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
二、保护部门利益 |
三、违反上位法 |
四、违背公序良俗 |
五、不具有可实施性 |
第三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失范 |
一、制定程序缺乏规范性 |
二、用语混乱、表达不清 |
三、条文结构和表述不规范 |
四、条款重复、冲突 |
第三章 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要求 |
第一节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道德性要求的现实背景 |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
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实施 |
三、国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强化 |
四、由管制走向服务的政府模式变革 |
五、民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求 |
六、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升 |
第二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理论基础 |
一、制度伦理理论 |
二、德性理论 |
三、实质合法性理论 |
四、法与道德关系理论 |
五、善治理论 |
第三节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要求的重要意义 |
一、塑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良好品质 |
二、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三、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 |
四、提升政府公信力 |
五、引领社会道德建设 |
第四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体系 |
第一节 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道德要求 |
一、为民爱民 |
二、公正公平 |
三、诚实守信 |
四、清正廉洁 |
五、勤俭务实 |
第二节 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道德要求 |
一、合法性 |
二、公正性 |
三、良善性 |
第三节 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的道德要求 |
一、制定程序的规范性 |
二、条文和语言表述的准确性 |
三、统一性 |
四、稳定性 |
第五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实现路径 |
第一节 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道德性的基本原则 |
一、德治与法治相结合 |
二、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
三、行政自制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
第二节 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国家立法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缺乏系统和专门的国家立法 |
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国家立法的基本思路 |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国家立法的形式 |
第三节 内在机制:强化行政公务道德建设 |
一、行政公务道德的规范制度化 |
二、构建有效的行政公务道德宣教机制 |
三、构建“依德行政”的考评机制 |
第四节 外在机制: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审查 |
一、强化人大对同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
二、加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
三、增加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中的道德考量 |
结语——建设法治与德治兼备的政府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致谢 |
(10)行政规定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行政规定规制研究概述 |
一、 概念界定 |
二、 行政规定规制的理论研究综述 |
第二章 行政系统内自我规制 |
第一节 行政系统内自我规制概述 |
一、 行政系统内自我规制的含义 |
二、 我国行政系统内自我规制问题出现的背景 |
三、 行政系统内自我规制的功能和理论基础 |
四、 我国行政系统内自我规制行政规定的历史变迁 |
第二节 行政规定制定权限和程序规制 |
一、 制定权限和程序法制化的意义 |
二、 制定权限和程序制度主要规制内容和存在的问题——主要以省级制定程序规制文本研究为例 |
三、 完善行政规定制定权限和程序制度的对策 |
第三节 备案审查规制 |
一、 行政系统内行政规定备案审查的含义、必要性及其规制意义 |
二、 备案审查主要规制内容和存在的问题——以省级备案审查规制文本研究为例 |
三、 完善行政系统内行政规定备案审查制度的对策 |
第四节 清理规制 |
一、 概述 |
二、 清理规制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以现行省级有关清理制度为例 |
三、 完善清理规制的对策 |
第五节 复议附带审查规制 |
一、 行政复议规制概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
二、 完善行政复议法的必要性 |
三、 完善复议附带审查规制法律制度的综合对策 |
第六节 对行政系统内规制机制的反思及其完善对策 |
一、 对行政系统内行政规定规制机制的反思 |
二、 完善行政系统内行政规定规制机制及解决制度间冲突的对策 |
第三章 行政系统外规制 |
第一节 概述 |
一、 概念 |
二、 种类 |
三、 行政系统外监督的必要性 |
第二节 权力机关对行政规定的规制 |
一、 规制制度和实践的发展变迁 |
二、 行政系统外备案审查规制现状及其存在问题——以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制文本研究为例 |
三、 解决权力机关规制问题的对策 |
第三节 司法审查规制 |
一、 司法审查行政规定的含义、分类 |
二、 评析我国学界关于司法审查行政规定的争议 |
三、 适用性附带审查行政规定制度、实践及其存在的问题 |
四、 解决司法审查规制问题的对策 |
第四章 重构和完善行政系统内外规制机制 |
第一节 重构行政系统内外备案审查机制 |
一、 行政系统内外的备案审查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
二、 我国现行备案审查规制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三、 行政系统内外备案审查实际规制效果比较及原因分析 |
四、 重构行政系统内外备案审查机制的对策 |
第二节 完善个案审查监督机制 |
一、 个案审查规制制度、实践、规制机制及其存在的问题 |
二、 学界有关现行个案审查监督机制的争议 |
三、完善个案审查机制和解决个案审查冲突的对策 |
结论 |
参考资料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法律完善[D]. 张国杰. 山西财经大学, 2021(09)
- [2]失信联合惩戒权扩张的法律控制[D]. 郭灿灿. 吉林大学, 2020(08)
- [3]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D]. 刘珊. 湘潭大学, 2020(10)
- [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8)[D]. 徐红军.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5]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张一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地方立法谦抑论[D]. 吴玉姣. 湘潭大学, 2019(12)
- [7]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金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8]论跨行政区划法院行政案件管辖制度 ——以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为中心[D]. 朱燕红.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1)
- [9]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道德性[D]. 朱茂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10]行政规定规制研究[D]. 郭清梅. 华东政法大学, 2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