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分配制度要按人均收

改革分配制度要按人均收

一、改革分配制度应依人均效益计酬(论文文献综述)

石立双[1](2019)在《S公司薪酬体系优化研究》文中指出S公司是隶属于中石油的国有钢管制造企业。在2013年至2018年间,S公司的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经营业绩大幅下滑,原有薪酬体系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影响了S公司内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S公司薪酬体系的优化势在必行。本文以S公司的薪酬体系作为研究对象,阐述了研究背景、目的、意义。在剖析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理论的基础上,梳理了S公司的基本情况、人力资源管理和薪酬体系现状,设计了薪酬体系诊断模型。采用访谈、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法从战略匹配性、经济性、公平性三个角度对S公司的薪酬体系开展诊断;发现S公司薪酬体系存在与公司战略不匹配、激励效果不足、员工薪酬满意度低等问题;结合宽带薪酬、全面薪酬等管理理论进行分析,确定问题的成因是S公司薪酬体系工资制度僵化、绩效考核制度不完善和对非货币薪酬重视程序不足。立足于S公司现状,提出了增强薪酬弹性、优化绩效考核制度、实施全面薪酬等薪酬体系优化思路;从工资、绩效奖金和非货币薪酬三个方面制定了具体的优化方案;为了保障薪酬体系优化可以顺利实施,从薪酬体系沟通、制度培训层面提出了保障措施。S公司是国有企业,薪酬体系优化方案中难以涉及到股权激励、年薪制等较为有效的市场化薪酬设计方案,优化后薪酬体系的运行效果需要在实施后进行研判,期望所提出的优化方案和保障措施有助于提高S公司薪酬体系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的契合度。

孙倩[2](2019)在《中国东北农村土地制度演进及发展研究》文中指出农业生产发展的历史与现实表明,判断不同社会制度下农业生产力进步与发展的主要标志,就是要看农村土地制度是否科学,规模是否适中,创新是否适时,效率是否优化。农村土地制度的选择与创新关系到该社会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课题之一。而东北农村在整个国家农业生产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本文在马克思主义土地制度相关理论的指导下,对中国东北农村土地制度演进及发展过程加以研究,旨在为全国欠发达地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可靠经验。东北地处世界三大黄金玉米带,粮食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五分之一以上,是我国的粮食主产区,肩负着国家粮食安全的重任。东北农村历次土地制度改革均对国家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解放战争时期东北农民土地所有制的确立,促进东北农业生产力大发展,为全国解放奠定物质基础,其成功经验更是全国典范;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时期东北在满足自身需要的同时,为其他地区人民的粮食需求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时期的东北仍然肩负国家的产粮大任,对全国的粮食供应、物价稳定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农村客观情况的变化,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弊端也不断显现出来,农地细碎化、主体权利缺位以及流转机制僵化不全等现实问题摆在农业生产面前。因此,全国开始了新的一轮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东北作为国家粮食安全的“压舱石”,新一轮改革成功与否,不仅关乎东北乡村振兴,更是维护国家社会稳定的重要影响因素。为继续发挥东北农业方面的优势,笔者详细梳理东北历次土地制度改革过程,分析其产生的绩效及存在的问题,并运用实证分析东北及国内其他地区典型农业经营模式的优劣,在此基础上总结出东北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应坚持的原则与创新路径。本文的研究框架如下:第一章绪论部分介绍了东北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研究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与文章结构,以及创新之处与存在的不足。第二章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相关理论基础。在厘清土地制度、农村土地制度等概念的基础上,阐释了马克思主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相关理论。包括马克思主义土地所有权理论、权利分离理论、地租理论,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上述理论对东北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三章是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东北农村土地所有制的改革历程回顾。阐明了共产党成立前东北农村土地所有制的特点、党组织在东北的建立及之后党在东北实行的土地政策对东北农村土地所有制产生的影响。着重分析了解放战争时期东北确立农民土地所有制,激发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由此促进东北农业生产力大发展,进而扭转东北战局,加快全国解放步伐等内容。第四章是对社会主义改造与探索时期的东北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状况的分析。梳理了这一时期东北土地产权从农民私有到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过程,揭示了各阶段不同绩效,并总结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程中应当引以为戒的注意事项。第五章是对改革开放新时期东北农村土地向集体所有、家庭经营过渡的过程及绩效进行分析。本章通过分析家庭承包制的诱致性特征、东北与小岗村实际情况的异同、东北产粮大区的重要地位等因素,得出东北地区家庭承包制确立较晚的原因,并用大量数据说明家庭承包责任制较之合作化经营体制的优势所在。第六章探讨的是东北农村在土地制度改革新阶段的经营状况及所处困境。通过对东北现有农地经营模式的实例分析,总结家庭承包责任制基础上东北农村土地经营现状,指出在东北农村推行“三权分置”改革的必要性,进而陈述在“三权分置”改革进程中东北出现的诸多问题。第七章基于对国内其他地区“三权分置”改革具体案例的分析(主要涉及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农业共营制模式及家庭农场模式的具体案例),实事求是地总结各种农地经营模式的优势与不足,得出东北地区“三权分置”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给出改革的创新路径选择。最后结语部分得出结论,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与时俱进、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保证粮食安全、促进东北乡村振兴的有效途径。

张静[3](2018)在《中国特色经济合作理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经济合作是生活在现实经济社会关系中的人自觉主动联合起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共同行动。中国特色经济合作是一个波澜曲折的发展历程,从建国初期轰轰烈烈的合作化运动,个体农民实现了由分到合的嵌入,再到改革开放后由分到合的新发展,这一过程折射出中国改革的内在逻辑和基本脉络。今天,重新梳理和反思中国特色经济合作的发展历程,总结历史经验与教训,厘清中国特色经济合作发展的内在逻辑,进而构建合理的经济合作框架,不仅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发展所必需,也为新时代中国实现更高发展所必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思想理念,也是中国特色经济合作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经济合作的模式选择是经济关系的重要变革,而任何经济关系的变革都是利益关系的调整。由于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坚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因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经济合作必然是以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的利益需求为逻辑起点,与此相适应,有效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就成为经济合作的核心问题。纵观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经济合作的实践历程,可以看到,最大程度和范围上满足农民主体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需求是一以贯之的基本价值追求。无论经济合作的产权制度、分配制度、管理制度,还是经济合作的组织原则,处处都体现着马克思主义尊重主体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原则。本文借鉴当前经济合作研究的最新理论成果,深刻剖析经济合作的一般机理,运用马克思主义利益分析法,深入阐释中国特色经济合作的理论基点、目标追求、核心本质、制度安排以及组织原则,系统分析和梳理中国特色经济合作的发展历程,生动描绘和勾画了中国特色经济合作创新实践与发展的巨幅画卷,并立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方位展望中国经济合作的发展前景。这一研究旨在为把握中国特色经济合作的理论实质、分析中国特色经济合作的演进特征,把握其变迁逻辑及发展规律,进而为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合作理论为指导推进中国乃至世界的经济合作发展提供一个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的解释框架和理论支撑。本论文包括七章内容,具体思路如下:第1章绪论,概述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研究思路和方法、创新之处与不足。第2章经济合作的基础性分析。从经济合作的概念入手、对经济合作的生成基础、功能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对合作经济、合作制、合作化等与经济合作相关的概念进行界定和辨析,以此作为论文展开的基础和原点。第3章从思想和理论上进行溯源。首先,梳理不同时期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经济合作思想,这是中国特色经济合作的思想源头;其次,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挖掘经济合作的伦理价值原则,这是中国特色经济合作的重要理论资源;最后,从西方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中吸纳经济合作的动力机制和实现机理,这是中国特色经济合作理论与实践的重要参考。第4章深入阐述中国特色经济合作的基本理论。本章从经济合作的理论前提、目标追求、逻辑起点、核心问题以及组织原则等方面对中国特色经济合作的基本理论进行系统分析和阐释,提出对于中国特色经济合作的新的见解,以期深化和充实中国特色经济合作的理论内涵,澄清思想误区,为新时代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合作的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理论根据。第5章运用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分析法,分三个时期考察中国经济合作的历史变迁。具体包括建国初期经济合作的初步探索(1949-1956年);传统计划经济时期“集体化”经济合作的曲折探索(1957-1978年);改革开放后经济合作的创新实践与发展(1978-现在),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经济合作起承转合的路径特征和内在发展逻辑。第6章总体反思中国特色经济合作的演进历程,概括中国特色经济合作的转向特征和原则要求。可以得出,中国特色经济合作在批判吸收和借鉴中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正渐趋成熟,经济合作的目标取向由政治偏好向经济理性复归,功能定位由一元向多元扩展,利益分配由平均主义转向公平与效率统一,动力机制由强制转向引导和扶持等,并在历史的渐进发展中生成了具有中国本土化特征和反映经济合作一般规律的逻辑体系。第7章本章在之前研究的基础上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经济合作发展前景进行展望。当前中国经济合作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各类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已经成长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主体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新时代中国经济合作发展优势与阻力并存,推动经济合作发展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合作思想为指导,以理论创新推动顶层设计,以深化改革突破制度和机制束缚,以政策法规完善优化经济合作外部环境,以思路转换推动经济合作主体构建。

张剑[4](2016)在《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一方面,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分包严格限制。另一方面,转包、违法分包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转包、违法分包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潜规则,被称为“万恶之源”,几乎所有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原因最后都归结为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错,工程分包因此成了替罪羊,成了众矢之的。鉴于此,本论文要解决的问题是:这些分包限制规则是否科学合理?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现象的普遍存在,是否有不合时宜的制度本身的因素?本论文从立法论的角度,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定为研究对象,结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内容和法律后果等方面,从比较法的视角找出中外制度差异,然后对这些差异进行利弊分析,从而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转包、违法分包的泛滥,从制度层面来说,是由于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部分与国际惯例脱节,没有反映生产力发展和工程承包的客观规律,某种程度上部分反映了工程分包的客观规律与不合时宜的制度束缚的矛盾和冲撞,所以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在修法之前建议实务中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目前国内对工程分包的研究,主要是立足于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实务,从法解释论角度展开的,从立法论角度对我国违法分包的界定的科学合理性缺乏论证,没有考虑违法分包的界定是否适应工程发包模式与管理的多样化发展,没有考虑分包制度是否与国际接轨,没有考虑是否有滞后的法律制度本身造成违法分包的因素。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的法学系统研究文献还未见到。国外对分包的限制规则在成文法上较少,一般存在于合同范本的标准条款中,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而且实践中对分包限制条款引起的争议或纠纷较少,没有成为分包合同的热点。所以国外对违法分包或分包限制规则专题研究较少,部分文献涉及到转包、分包范围、再分包和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等问题的介绍,但研究不够深入。无论国外还是国内的研究文献,从比较法、法经济学、规范目的和法的价值角度,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进行理论专题研究的还未见到。本论文不包括绪论共六章,第一章是关于工程分包的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三、四章分别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工程分包范围、主体即分包人资质和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三方面论述了我国现行实定法分包限制规则的不合理;第五章是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第六章是结论和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具体如下:第一章作为本论文的逻辑起点,界定了工程分包的概念,阐述了工程分包的经济实质和法律本质。从经济角度来说,工程分包是企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是现代工程承包发展和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必然选择;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应视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二章从工程分包的客体角度,分析了现行实定法分包范围限制规则的不合理,重点分析了转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现行实定法对分包范围的限制不合理,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2)分包范围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3)工程承包并不要求亲自施工,承包人的职责实质在于对工程的管理、协调、集成和监督;(4)转包并非合同转让;我国实定法对转包的界定和打击过宽,应禁止无价值增值的转包,解禁肢解分包,区分转包和正常分包的关键在于承包人是否实际承担了项目管理职责;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5)我国《建筑法》参照了日本、韩国的建筑法律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但两大法系包括日、韩和我国台湾地区鲜有禁止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的规定或实践,这些限制规则不符合工程承包客观规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难以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立法目的,立法应允许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第三章从主体分包人资质的角度,论述了资质限制规则的不合理。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资质许可的法律性质是行政许可,属于公法范畴,不宜在合同法中规定,建议修法时将其回归公法定位;(2)我国的资质许可制度混淆了许可制与注册制的区别,建议将许可与注册分开,将资质许可范围限制在工程质量和安全必要性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对市场自由的行政干预,同时加强注册管理;(3)我国的资质许可标准太高,不利于工程分包市场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议降低企业资产标准,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和技术装备;(4)劳务分包的本质是工程分包,应适用工程分包的一般规则,域外没有针对工程劳务的许可或注册,实践证明,现行的劳务分包制度为违法分包提供了天然的庇护所,既造成法律自身的不和谐,也加剧了工程乱象,所以建议取消劳务资质。(5)限制资质许可范围,降低资质标准,取消劳务资质,不会降低工程质量和加剧工程乱象。总之,尽量减少行政许可对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的限制,降低从业门槛,鼓励万众创业,鼓励小微企业参与分包。第四章分析了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承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单点责任,但对于指定分包,承包人应仅负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而不应对指定分包工程象自主分包一样完全负责,发包人应对自己选择和决定指定分包人的错误或不当行为负责,以此限制指定分包;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则上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所以,分包人就分包工程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并不妥当,建议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只有在承包人破产或承包合同被终止,或者以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义务包括向分包人支付未付款项为条件,分包合同中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此种条件下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取消连带责任,既兼顾了分包人利益,也有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2)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分包,但未规定对发包人同意权的限制,是立法漏洞,易造成发包人同意权的滥用,产生不适当的结果。因此建议,授权当事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须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部分;对于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报批,发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同意”;发包人反对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应书面说明“合理理由”;如果发包人对拟用分包人的报批无故拖延或不正当反对,应给予承包人相应延期或赔偿损失。(3)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是生产力和分包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升工程承包和项目管理水平的需要,再分包不会损害工程质量安全,不会加剧工程乱象,建议修法鼓励和允许再分包。第五章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理论与实务普遍将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作为效力性强制规范援引,导致实务中大量施工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损害了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所以,在法律修改之前,建议实务中应对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予以缓和,即不否定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效力,在不影响公法责任后果的前提下,由无过错方根据保护自己利益的需要选择救济方式,例如终止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第六章在概括以上各章结论的基础上,最后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修法之前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最后落脚于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的不足和漏洞提出立法建议: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工作,约定之外的工作或未约定的,承包人可以自主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承包人对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对于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承包人仅承担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除非特定条件下经发包人要求,分包合同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一并转包给第三人。除非另有约定,在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承担管理义务的条件下,可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拆分后分包给不同的第三人。分包人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其承揽的工程再分包,但承包人或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最后,对这一问题进行展望,认为一步到位彻底放开阻力较大,应先从容易的入手,进行试点修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修改全国性法律;放松对分包的限制不会造成质量和安全隐患,实践证明,通过严格限制分包,并不能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立法目的。项目质量安全问题是由于个人责任无法落实造成的,所以保证质量安全需要改革我国工程师的执业体制和分配制度,加强个人和企业的诚信公开制度,特别是执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和完善个人职业保险制度,同时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进行体系化建设,例如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技术法规,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工程师执业机制建设,监理机制,包括审图、质量安全监测、咨询评价等社会独立第三方专业保证机制,覆盖设计、施工、保修和职业责任的全面保险机制,质量安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政府监督管理机制等,以上制度均属公法范畴,远远超出了本论文的研究范围。

陈婷[5](2016)在《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的利益关系研究》文中指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它不仅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而且对整个社会利益关系格局的变化发展产生深远影响。针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利益关系演变关联,本文利用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制度—利益关系分析法、均衡与非均衡动态演进分析方法、多学科交叉融合等研究方法,以马克思与西方学者关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的利益关系思想为理论逻辑起点,探索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利益关系变动的特征与态势,揭示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的利益关系所面临的困境,并就全面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均衡利益关系提出思路和对策。本文认为,某一特定时期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定是针对前期出现的利益关系失衡状况所做出的缓和与调整,而该时期旨在为缓解前期利益关系矛盾所作的收入分配制度安排,由于其自身的种种不足与缺陷,如收入分配制度自身的某些固有惯性,新旧制度改革的摩擦,市场化分配方式的“马太效应”,政府职能转变的滞后性等,又为下一阶段利益关系的再次失衡埋下伏笔。在这种循环往复中,追溯自新中国建成以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历程,及所引起利益关系的相关变化,总结利益关系演变的总体特征很有必要。对此,本文将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按劳分配原则确立及实施过程中平均化利益关系格局的形成。该时期在单一公有制下实现了社会各利益群体根本利益关系的一致。单一公有制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制度,既平等又相对公平,符合当时生产能力和社会结构,塑造并加固了根本利益一致的利益关系与相对协调的利益关系格局。然而,十年“文革”时期,打乱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步调,按劳分配制度在立与废之间暴露了其自身的缺陷及其与计划经济体制之间的矛盾,加剧了利益关系的失衡,使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第一阶段,转轨时期多种分配方式中的多样化利益关系格局。该时期,计划经济体制逐渐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收入分配原则随着要素资源配置出单一分配方式向多样化分配方式转变,分配市场化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而趋于增强。政府从初期保证温饱的平均主义分配理念,朝着克服、破除平均主义,实现真正的按劳分配目标迈进,而该时期的利益关系也随之进入到了利益主体多样化、利益来源多元化、利益关系逐渐复杂化,即利益关系暂时平衡的阶段。然而,随着该时期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矛盾,要素分配过程中社会成员在生产要素所有权上的不平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健全所造成的分配市场化过程中的“非法”、“灰色”收入的产生等,在扩大利益分配差距的同时,利益关系矛盾不断聚集,使前期暂时和谐的利益关系格局再次陷入了失衡状态。第三阶段,市场经济时期多种分配方式中复杂化的利益关系格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利益分配的市场化趋势愈加明显。此时,随着转轨时期利益分配差距的扩大,在政府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作出了愈加频繁的调整,以期达到合理利益关系格局的同时,利益关系实际上也随之发生了相应的同质异量的变化。相比前期,收入分配制度与利益关系之间的互动关联显得尤为明显。人们收入分配差距的日渐扩大,使利益关系再次走到了失衡的边界。在分析并阐述计划经济时期、转轨时期及市场经济建立与完善时期,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变化,及随之所导致的利益关系格局演变的基础上,论文总结了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的利益关系的几个演变特征,即“整体利益不断增进,利益关系大致和谐”,总的利益关系呈现“平衡→失衡→再平衡→再失衡”的循环特征。但“分配主体呈现不断重组与分化态势”,“利益关系矛盾呈总体扩大趋势’等,并指出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均衡利益关系所面临的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分配市场化与分配公平的关联、政府权力介入利益分配的把握的理论挑战和面临的所有制结构变动与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效应、过度市场化与市场化不足、既得利益人群和部门对分配制度改革的干扰、政府定位不清以及分配政策价值选择模糊的现实困境。为改变当前我国因收入分配不公所导致的利益关系失衡的局面,论文提出要坚持所有制决定分配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利益公平分配与倡导共享发展理念等指导思想,相应处理和把握好市场与政府、“一部分人先富”与“共同富裕”公平与效率等的关系,延续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有利于利益关系和谐的制度设计,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与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完善具体分配体系以构建均衡利益关系,实现各利益群体的利益共享,走向共同富裕。

马桂花[6](2016)在《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在中国的实践探索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分配正义”问题,关系人们的切身利益,因此,从古至今,分配正义在理论和实践上一直受到人们的深切关注。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8年以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同时也出现了近20年来基尼系数一直在0.4以上的情况,居民收入在国内收入中所占比例逐年下降、劳动者工资收入在GDP中所占比重偏低、贫富差距扩大等问题。以此下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必然受到阻碍,社会和谐稳固的局面也会遭到严重威胁。面临如此驳杂的局势,学界有人对我国一直坚持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制度和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提出各种怀疑,如:马克思分配正义是“价值判断”还是“事实判断”,按劳分配是否是社会主义特有的分配规律,按劳分配能否兼容市场经济等等。鉴于此,本文选取“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在中国的实践探索研究”为题,以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为基础,系统梳理其理论内涵,深入探讨其基本原则和指导意义。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是马克思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理论渊源上,马克思批判性地继承了前人的分配正义思想,其中包括空想社会主义的分配正义思想和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派的相关理论。空想社会主义主要有15世纪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闵采尔的“财产共同分配”、莫尔的“各取所需”以及康帕内拉的“按需要平均分配”思想;19世纪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傅立叶、欧文关于“按劳动贡献”来决定每个成员地位和收入及未来社会的分配应是“等量的劳动应该得到相等的报酬”等理论;古典经济学派代表人物配第、斯密、李嘉图等的分配正义理论,马克思在对他们分配正义理论研判的根基上,吸纳了他们关于分配正义的科学成分。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中的分配正义是指社会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经济活动中有关经济权利、财富和收入在国家、不同社会集团之间、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占有、配置和分割而产生的公平正义问题。内容上,这一理论包括分配从属于生产、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决定地位、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无产阶级的生存发展权与尊严、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其中,分配从属于生产是马克思分配正义论的逻辑起点、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是马克思分配正义论的重心、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是马克思分配正义论的原则、无产阶级的生存发展权与尊严是马克思分配正义论的价值取向、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是马克思分配正义论的实现路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始,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们党一贯竭力于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在中国的实践和发展。改革开放以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进行了一系列的分配制度改革,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在新时期得到了充盈的发展,也产生了许多新的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探究出了符合中国具体实情的收入分配制度。理论来源于实践,又要服务于实践。本文以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为依据,立足于中国具体国情,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下推进分配正义历史进程中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进一步实现分配正义应遵循的原则和实践政策。旨在为我国当前分配制度的改革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何燕[7](2013)在《土地·权益·情感:现代华北乡村的地权实践》文中研究表明土地,一直以来都是农民的命根子,土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研究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问题,不能也无法避开农村土地问题,尤其是地权问题。作为“三农”问题的核心,解决“三农”问题离不开对现代中国乡村地权问题的清晰认识。时至今日,农村地权关系仍是问题重重、亟待解决,学界对于地权改革莫衷一是、观点各异。改革和完善农村地权制度,不仅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对于中国的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均具有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现代中国乡村的地权逻辑实质上包含了三个层面:国家的地权逻辑,农民的地权实践,还有一个则是农民对土地的情感与心态,三者共同影响中国地权道路的走向。对现代华北乡村乃至中国乡村地权问题的探讨,离不开对上述三个逻辑的考察。本论文中,一至四章重点考察共和国时期的乡村地权变迁历程,五至七章则讲述发生在乡村里的有关地权变迁的故事,如农民的宅基地实践、村庄里的土地契约行为以及国家建设征地在乡村的推行。六十余年来,中国农村地权关系的不断调整,反映着农民与国家关系的反复变化。可以说,国家权力正是通过地权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变革,平衡着国家与农民、农村发展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另外,20世纪后半期华北乡村所走过的地权变迁道路图景,也并非简单的对国家条文下的村庄复制。面对国家在农地问题上收权与放权的数次变化,农民以其日常智慧与生存技能,做出了各种不同的反映与对策,并多有创新之举,他们的每一次探索都反映着农民对自身权益的理解与珍视。从事地权问题研究,同样绕不开对农民的地权意识与情感认知的理解。合理有效的地权安排定要考虑农民的情感接受与权益维护。共和国时期的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迁,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它向我们展示出,中国农村的地权制度设计及其实施,不仅与中国农村千千万万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密切相关,而且直接作用于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它还关涉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成与败。六十余年来,我国所进行的历次土地制度改革与调整,对农村经济的整体发展产生了不同的作用与影响。地权制度的调整与变迁过程中,既有成功之处,又有惨痛的教训与经验。中国农村的地权制度设计及其实践过程表明,现有地权制度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因素与社会背景。集体化时代及其相应的制度设计并未随着新的时代的到来而戛然中止,它的影响仍然体现在农村方方面面,浸润在农民的日常生活中。考察中国农村的地权制度变迁,需要有连续性和发展性的目光。中国六十余年农村发展的实践证明,地权明晰,农村就得发展;地权混乱,农村发展就将受阻。当前形势下,改革农村地权制度,关键在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克服与消除城乡对土地利用的不经济与不对称性。简单来说,在保持土地国家所有与农民集体所有的二元体制下,首先应赋予土地使用者平等的财产权。深化我国的地权改革,首先要明晰集体土地所有制下,农民与集体之间的产权关系及其各自的产权权能。政策制定者应尊重农民的地权意识,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农民意愿,在国家、乡村与农民之间形成较为清晰的地权分割,给农民一定比例的土地权益。另外,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使用权不失为当前地权改革的一个有效措施。

张巧云[8](2013)在《新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中国社会,农业是整个社会的决定性生产部门;而在农业生产的要素中,土地又属重中之重。因此,对新中国土地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梳理与研究实属必要。与此同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定的制度安排和设计也必定是跟当时的政治文化相适应的。因此,研究新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对认识和了解新中国建国以来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的发展变化将提供很大的帮助。重温新中国建国以来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发展演变之历史,从中取其精华,对于解决我国目前“三农”问题,探索和完善适合我国发展现状的土地法律制度将起到重要作用。然而,目前对新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研究多偏向于研究单一时期的单一类型的土地法律制度,并没有从历史沿革的角度对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方方面面进行详细的梳理和探究,本研究对新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进行了界限划分,并对各个时期的主要土地法律制度进行了梳理,以期对新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研究。本研究在梳理新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立足农村土地所有和使用制度、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农村建设用地法律制度、征收补偿法律制度以及土地利用规划法律制度等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基于对新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梳理,归纳出新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呈现出从强制性变迁到诱致性变迁的过程以及每一时期的土地制度都是各方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分析了新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演变的原因,即新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是因为领导者的正确策略和措施,加上一定的政治压力和利益的激励,农民在权利丧失的情况下加上传统文化意识的影响,选择了由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结合的土地法律制度。最后得出了土地制度变迁必须遵循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任何形式的改革都要以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与此同时,领导干部要善于捕捉群众在生产中创造的新思想、新经验;在未来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选择上,要将“尊重农民选择”作为土地制度确立的基本原则,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为今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结合“新四化”健全我国土地法律制度体系,改革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管理制度,确立倾斜性保护原则对农村土地相关利益者尤其是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进行保护;在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上要克服农民对土地经营的短期行为,发展社区作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建设城乡一体化上要统筹“新四化”,以农民利益为先构建和谐社会,同时要注重对农村生态资源的保护。

林霞[9](2012)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再生产是由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环节构成的连续不断、循环往复的运动。社会再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但是不通过产品的交换和分配,消费需求是无法实现的。所以,由社会总产品形成的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就成为连接生产和消费的重要环节。在任何社会制度下,分配得当,就能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推动和促进生产的发展;分配不当,就会影响和阻碍生产的发展。这是一条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规律。本文以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为依据,分析了我国传统社会主义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总结了分配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并以此为基础,结合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及实践,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内容进行了解读,对制度形成过程中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并对发展和完善这一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改革开放前,我国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收入分配理论,借鉴苏联的传统分配方式,试图探索出符合中国国情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但是,由于没有按照经济规律办事,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造成了改革前三十年经济的停滞不前甚至倒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在实践中对传统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创新,形成了现在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大幅提高了人们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优化了资源配置。但是,不足与问题也难以避免。理论上,如何突出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如何健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等问题还有待解决。实践中,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贫富悬殊严重是当前收入分配领域最突出的问题。因此,针对目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在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本文从理论探索和制度创新两方面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认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就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与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中国特色是相对于传统的苏联模式和西方资本主义而言的,它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二是符合中国国情,我国现阶段最大的国情就是已经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三是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而具体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个人收入分配制度,这一特色体现为:一是我国的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按劳分配,这是与传统按劳分配不一样的地方;二是我国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与按劳分配相结合的而且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这是与西方资本主义按生产要素分配不一样的地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在形成过程中有三点经验:一是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二是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循序渐进的道路;三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本文认为,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发展生产力和实现最广大人们群众的利益。为此需要正确处理三种关系:一是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二是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的关系;三是经济发展与居民收入增长的关系。对于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本文认为,要从初次分配、再分配以及其他相关的制度与政策的创新入手,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个人收入分配具体制度体系。在初次分配领域,要健全国有企业资本收益制度:要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要重视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尤其要加强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工资指导线制度,提高劳动者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在再分配领域,要通过合理的税收制度来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保障,帮助弱势群体,通过均等的公共服务为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增加收入的机会。除此之外,还需要其他相关改革的配套进行,以缓解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差距过大的问题。

王琦[10](2011)在《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法理学分析》文中研究表明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由此也标志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始。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之前,我国长期推行的是“政社合一”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由于人民公社体制的内在结构特点,引发了许多不适合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内在矛盾。此次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首先是从转变农业基本生产方式开始的,其目标是确立“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在于改革传统的农用土地使用制度,变“公有公用”为“公有私用”的农用土地利用模式。农用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确保承包家庭拥有充分的地权。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指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为目的,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建立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上的用益物权,其权利内容以法定与约定两种方式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社员权,具有身份权的特点。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具有社会发展的协调、农用土地权利主体的规范、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的促进等多项功能。我国物权立法的目标是“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在物的归属主体与物的利用主体非同一主体的情况下,通常会出现主体之间利益上的冲突,法律必须平衡这一矛盾,立法者必须在物的归属主体和利用主体之间选择其保护的重点。土地承包经营权即是物权法为物的利用主体而设定的用益物权,是我国物权法保护农用土地利用主体的手段。在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的同时,我国法律体系还设计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登记制度、征收制度等,以充分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效能和有效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性价值。《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物权法》规定了两种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的物权变动登记制度,其中,集体经济组织在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采用的是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依职权的登记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互换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转包等债权转让方式仅规定了备案制度,而没有规定登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收采用的是有偿征收原则,征收补偿的标准由最初的法定补偿,逐步转变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就业、社会保障”的现实补偿。通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分析与研究,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完善应在充分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围绕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功能展开。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通过法律行为方式进行流转,其权能仅限于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用益物权形式,由此就给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了充分的权能。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全可以由以用益为主的具体性权利,变为权利功能齐全的抽象性权利。本文提出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立永佃权的构想,论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和现实问题,从而得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形式上应是一种无期限的权利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流转条件应进行修改的结论。

二、改革分配制度应依人均效益计酬(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改革分配制度应依人均效益计酬(论文提纲范文)

(1)S公司薪酬体系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1.2.1 研究目的
        1.2.2 研究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 国外研究现状
        1.3.2 国内研究现状
        1.3.3 研究现状综述
    1.4 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第二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2.1 概念界定
        2.1.1 薪酬
        2.1.2 薪酬体系
        2.1.3 薪酬体系诊断
    2.2 理论基础
        2.2.1 全面薪酬理论
        2.2.2 宽带薪酬理论
第三章 S公司薪酬体系现状
    3.1 S公司基本情况
    3.2 S公司人力资源现状
        3.2.1 S公司组织结构
        3.2.2 S公司人员结构
    3.3 S公司薪酬体系构成
        3.3.1 工资薪酬
        3.3.2 绩效奖金
        3.3.3 非货币薪酬
第四章 S公司薪酬体系诊断
    4.1 薪酬体系诊断的目的
    4.2 薪酬体系诊断模型
        4.2.1 薪酬体系战略匹配性诊断
        4.2.2 薪酬体系经济性诊断
        4.2.3 薪酬体系公平性诊断
    4.3 诊断方法的选择
    4.4 薪酬体系诊断过程及数据
    4.5 S公司薪酬体系诊断结果
        4.5.1 薪酬体系与公司战略不匹配
        4.5.2 薪酬的激励效果未能完全体现
        4.5.3 员工对薪酬满意度低
    4.6 S公司薪酬体系问题成因
        4.6.1 工资制度僵化
        4.6.2 绩效考核制度有待完善
        4.6.3 对非货币薪酬重视程度不足
第五章 S公司薪酬体系优化方案的设计
    5.1 S公司薪酬体系优化的目标和原则
        5.1.1 S公司薪酬体系优化的目标
        5.1.2 S公司薪酬体系优化的原则
    5.2 S公司薪酬体系优化的基本思路
        5.2.1 增强薪酬弹性
        5.2.2 优化绩效考核制度
        5.2.3 实施全面薪酬
    5.3 S公司薪酬体系优化具体实施方案的设计
        5.3.1 工资优化方案
        5.3.2 绩效奖金优化方案
        5.3.3 非货币薪酬优化方案
第六章 S公司薪酬体系优化的保障措施
    6.1 员工沟通保障
    6.2 制度培训保障
第七章 总结与展望
    7.1 总结
    7.2 研究中的不足
    7.3 展望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A: 员工薪酬满意度调查问卷
附录B: S公司操作岗位评估要素定义、判定标准及对应分值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科研情况及获得的学术成果

(2)中国东北农村土地制度演进及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2.3 现有研究的成就与不足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1.4 创新及不足之处
        1.4.1 创新之处
        1.4.2 不足之处
第2章 土地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界定
        2.1.1 土地制度
        2.1.2 土地所有制度
    2.2 马克思主义土地制度理论
        2.2.1 土地产权理论
        2.2.2 土地权利分离理论
        2.2.3 地租理论
    2.3 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土地政策
        2.3.1 建国前的农村土地政策
        2.3.2 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的农村土地政策
        2.3.3 改革开放后的农村土地政策
第3章 东北农村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的阶段
    3.1 新民主主义革命前期东北农村土地私有制的初步变化
        3.1.1 东北农村土地私有制的多元化表现
        3.1.2 党组织在东北的建立
        3.1.3 党的土地政策在东北农村的初步实践
    3.2 解放战争时期东北农民土地所有制的确立
        3.2.1 土地制度改革的开端
        3.2.2 农民土地所有制的确立
        3.2.3 农民土地所有制的稳定与发展
    3.3 新中国成立前东北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绩效
        3.3.1 农民积极参军参战
        3.3.2 农村生产力大发展,为全国解放做出巨大物质贡献
        3.3.3 为其他地区改革提供经验借鉴
        3.3.4 为东北成为全国经济中心奠定基础
第4章 东北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阶段
    4.1 合作化模式在东北的推广与发展
        4.1.1 建立在农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互助组
        4.1.2 建立在农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初级社
        4.1.3 建立在集体土地所有制基础上的高级社
    4.2 东北地区合作化的绩效与存在的问题
        4.2.1 互助组化解生产资料不足
        4.2.2 初级社有助扩大农业再生产
        4.2.3 高级社的双重效应
    4.3 人民公社化时期的东北农村土地制度
        4.3.1 东北农村人民公社化进程
        4.3.2 东北农村人民公社的产权特征
        4.3.3 人民公社的绩效与存在的问题
第5章 东北农村确立集体所有、家庭经营制度的阶段
    5.1 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及特点分析
    5.2 东北家庭承包责任制发展较晚的原因分析
        5.2.1 家庭承包责任制的诱致性
        5.2.2 小岗村较早改革的原因分析
        5.2.3 统一经营时期东北农村与小岗的比较
        5.2.4 “包产到户”与保障粮食安全的思考
    5.3 东北家庭承包责任制改革的绩效
        5.3.1 农民的经济主体地位得以确认
        5.3.2 农民生活水平显着提高
        5.3.3 多种经营领域全面发展
第6章 东北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阶段
    6.1 家庭承包模式经营现状
        6.1.1 典型案例——吉林省伊通县三家村
        6.1.2 传统家庭承包模式存在的问题
    6.2 从东北现状看“三权分置”改革的必要性
        6.2.1 “三权分置”改革的理论意义
        6.2.2 “三权分置”改革的实践意义
    6.3 东北“三权分置”改革典型案例分析
        6.3.1 合作社模式——黑龙江克山仁发合作社
        6.3.2 家庭农场模式——吉林省延边州吉旺家庭农场
    6.4 从东北现状看“三权分置”改革实施困境
        6.4.1 农地确权带来的相关问题
        6.4.2 农地流转市场体制、机制不健全
        6.4.3 农地流转政策、制度供给不足
        6.4.4 农民群众改革意识不强
        6.4.5 农地过度“非农化”与预期相悖
        6.4.6 新型经营主体缺乏绝对竞争力
第7章 东北农村“三权分置”改革的路径创新
    7.1 其他地区“三权分置”实践模式辨析
        7.1.1 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广东南海例
        7.1.2 农业共营制模式——四川崇州例
        7.1.3 家庭农场模式——上海松江例
    7.2 新时代东北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坚持的原则
        7.2.1 坚守政策底线
        7.2.2 尊重农民意愿
        7.2.3 发挥东北特色
    7.3 东北地区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路径与策略选择
        7.3.1 明晰“三权”权能
        7.3.2 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
        7.3.3 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保证权能实现
        7.3.4 发展农村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7.3.5 加大农民文化素质培训力度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科研成果
致谢

(3)中国特色经济合作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1.2.1 国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1.2.2 国内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1.2.3 中国特色经济合作研究述评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
        1.4.1 论文创新点
        1.4.2 不足之处
第2章 经济合作的基础性分析
    2.1 相关概念界定与辨析
        2.1.1 合作及其生成基础
        2.1.2 经济合作与合作经济
        2.1.3 合作制与合作化
    2.2 经济合作的功能
        2.2.1 规模经济效益功能
        2.2.2 对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
        2.2.3 对经济运行的整合提升功能
    2.3 经济合作的影响因素
        2.3.1 主体的合作能力和愿望
        2.3.2 组织的规模、结构
        2.3.3 组织内部的制度安排
        2.3.4 外部制度环境
        2.3.5 作为非制度性规范的文化
第3章 中国特色经济合作思想溯源
    3.1 马克思主义经济合作思想的源起与传承
        3.1.1 马克思、恩格斯的经济合作思想
        3.1.2 列宁的经济合作思想
        3.1.3 毛泽东的经济合作思想
        3.1.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合作思想
    3.2 经济合作的中国传统智慧与启示
        3.2.1 “和合”精神——经济合作的理念原则
        3.2.2 “义利统一”——经济合作的价值取向
    3.3 西方经济学中经济合作的相关理论及评述
        3.3.1 古典经济学的自由主义合作观
        3.3.2 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费用理论
        3.3.3 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效用最大化合作理论
        3.3.4 公共选择理论的集体行动逻辑
第4章 中国特色经济合作基本理论
    4.1 中国特色经济合作的理论基点和目标指向
        4.1.1 理论基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统一
        4.1.2 目标指向:“自由人联合体”
    4.2 中国特色经济合作的逻辑起点、核心问题和价值追求
        4.2.1 最大限度满足主体的利益需求是中国特色经济合作的逻辑起点
        4.2.2 利益关系协调是中国特色经济合作的核心问题
        4.2.3 利益共享是中国特色经济合作的价值追求
    4.3 中国特色经济合作的制度基础和组织原则
        4.3.1 资本产权制度:劳动联合还是资本联合?
        4.3.2 分配的基础和原则:按劳分配还是按资分配?
        4.3.3 组织原则:自愿互利、平等民主
第5章 建国后中国经济合作的历史变迁
    5.1 建国初期经济合作的初步探索与成就
        5.1.1 建国初期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路径特征及效果评价
        5.1.2 建国初期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主要成就
    5.2 传统计划经济时期“集体化”经济合作的曲折探索
        5.2.1 “集体化”经济合作的路径特征
        5.2.2 “集体化”经济合作的低效根源
        5.2.3 经济合作回归正轨
    5.3 改革开放后经济合作的创新实践与发展
        5.3.1 改革开放后经济合作的产生背景与发展阶段
        5.3.2 改革开放后经济合作的创生形式
第6章 中国特色经济合作的发展转向和原则遵循
    6.1 中国特色经济合作的发展转向
        6.1.1 目标取向——由政治偏好转向经济理性
        6.1.2 功能定位——由一元向多元扩展
        6.1.3 利益分配——由平均主义转向公平与效率统一
        6.1.4 动力机制——由强制转向引导和扶持
    6.2 中国特色经济合作的原则遵循
        6.2.1 依据生产力发展水平确定经济合作的组织形式
        6.2.2 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分配原则
        6.2.3 坚持尊重主体自愿与政府合理引导相结合
        6.2.4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7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经济合作前景展望
    7.1 新时代中国特色经济合作的发展趋势
        7.1.1 合作模式更加多样
        7.1.2 合作领域不断扩大
        7.1.3 合作层次不断提高
    7.2 新时代中国特色经济合作发展的意义和价值
        7.2.1 为培育新型市场主体促进生产力发展提供新动力
        7.2.2 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利益共享提供有效制度安排
        7.2.3 为扶贫开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增添新力量
    7.3 新时代中国特色经济合作发展的优势和阻力
        7.3.1 新时代中国特色经济合作发展的优势
        7.3.2 新时代中国特色经济合作发展的阻力
    7.4 新时代中国特色经济合作发展的路径选择
        7.4.1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经济合作理论为指导
        7.4.2 以深化改革突破经济合作制度和机制束缚
        7.4.3 以政策法规完善优化经济合作外部环境
        7.4.4 以思路转换推动经济合作主体构建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科研成果
致谢

(4)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对象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 国内研究现状
        (二) 国外研究现状
    三、创新之处
    四、研究方法和思路
第一章 工程分包的理论诠释
    第一节 工程分包的界定
        一、不同文献对工程分包的理解
        二、工程分包的外延
        三、工程分包的内涵
        四、本文对工程分包的界定
    第二节 工程分包产生与发展的客观规律
        一、工程分包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工程分包是由建筑业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第三节 工程分包的法律性质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说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说
        三、特殊性质说
        四、委托代理说
        五、从属的法律关系说
        六、第三人代为履行说较为妥当
第二章 工程分包范围-客体的限制规则
    第一节 工程发包模式与分包范围的关系
        一、传统发包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二、设计-建造一体化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三、设计-管理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四、CM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五、PPP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六、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
    第二节 工程分包范围
        一、承包人的本质任务在于管理
        二、分包范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第三节 工程转包
        一、我国对工程转包的界定
        二、限制无价值增值的转包
        三、我国转包界定过宽
        四、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五、缩小转包概念的立法建议
    第四节 主体结构能否分包
        一、梳理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规定
        二、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政策考量与评价
        三、我国立法应解禁主体结构分包
    第五节 扩大劳务分包是否正当
        一、我国对劳务分包的界定
        二、劳务分包是工程分包
        三、扩大劳务分包应予鼓励
第三章 分包人的资质-主体资格的限制规则
    第一节 我国工程资质的本质与特点
    第二节 注册制与许可制
        一、注册制
        二、许可制
        三、注册与许可并行
    第三节 差异分析与政策选择
        一、应将许可与注册分开
        二、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
        三、应降低资质许可标准
        四、建议取消劳务资质
第四章 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
    第一节 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一、合同的相对性
        二、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单点责任
        三、承包人不应就指定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四、分包人对发包人不应负连带责任
        五、立法建议
    第二节 对承包人分包权的限制
        一、承包人的分包权与发包人的同意权日趋平衡
        二、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
        三、立法建议
    第三节 对分包人再分包权的限制
        一、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
        二、我国禁止再分包的逻辑分析
        三、再分包合法化刻不容缓
第五章 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
    第一节 比较法考察
        一、英美法系的违约主义
        二、大陆法系的强制规范理论
        三、趋势分析与启示
    第二节 对我国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宏观思考
        一、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
        三、合同无效损害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
        四、合同无效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
        五、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第三节 对我国违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具体分析
        一、违反资质规范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二、转包合同不宜认定无效
        三、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应导致合同无效
        四、其他分包限制规定亦不应影响合同效力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第一节 结论
        一、我国实定法应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
        二、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
        三、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
    第二节 展望
        一、如何实施
        二、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参考文献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后记

(5)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的利益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导论
    —、问题的提出与选题的意义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三、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四、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的利益关系理论
    第一节 概念界定:“利益关系”、“收入分配”与“收入分配制度”
        一、“利益关系”概念的界定
        二、“收入分配”与”收入分配制度”范畴阐释
        三、收入分配制度演变与利益关系的互动关联
    第二节 马克思关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的利益关系的主要思想
        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所有制关系变化的结果
        二、分配制度改革的推动者是代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劳动群体
        三、分配制度改革中劳动对象与劳动资料在生产中的作用
        四、分配制度改革的实质是社会剩余产品在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分配
        五、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各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均衡
    第三节 西方学者关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的利益关系的主要观点
        一、现代科技革命是打破与重塑各分配主体利益关系的重要决定力量
        二、市场力量对利益公平分配具有重要影响
        三、利益主体之间“权力—利益”关系的变动是一个博弈的过程
        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目的是破除制度锁定,化解利益关系矛盾
第二章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的利益关系
    第一节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
        一、毛泽东关于分配制度改革中的利益关系的主要思想
        二、计划经济时期的收入分配制度
    第二节 计划经济时期分配制度改革中的利益关系演变特点
        一、从多元主体的根本利益冲突到单一主体的根本利益一致
        二、利益分配绝对平均化且利益水平普遍较低
        三、利益分配中隐性的利益关系矛盾
    第三节 计划经济时期分配制度改革产生的利益关系问题
        一、单一公有制下按劳分配的内置缺陷
        二、分配计划化下的实质是分配不公与普遍贫穷
        三、政府认识偏差所造成“公平”与“效率”的双重损失
    第四节 计划经济时期分配制度改革对形成利益关系格局的反馈效应
        一、分配制度改革对利益关系格局形成的积极效应
        二、分配制度改革对利益关系格局形成的负面影响
第三章 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的利益关系
    第一节 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
        一、邓小平关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处理好利益关系的主要思想
        二、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收入分配制度
    第二节 转轨时期分配制度改革中的利益关系演变特点
        一、单一利益主体逐渐转向多元利益主体
        二、利益分配来源逐渐向多元转化,整体利益水平不断增进
        三、隐性分配差距造成利益关系矛盾聚集
    第三节 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分配制度改革产生的利益关系矛盾
        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与分配方式转变所带来的分配差距
        二、新旧体制转轨摩擦中的利益失衡
        三、政府分配调控职能转换滞后
    第四节 转轨时期分配制度改革对利益关系的矫正判断
        一、分配制度改革对利益关系发展的积极效果
        二、分配制度改革对利益关系发展的负面效应
第四章 市场经济时期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的利益关系
    第一节 市场经济时期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
        一、中国共产党处理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的利益关系的理论发展
        二、市场经济时期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
    第二节 市场经济时期分配制度改革中的利益关系演变特点
        一、社会居民整体利益水平大幅提高
        二、分配差距逐渐扩大化
        三、多元利益主体呈现的非合理分化
        四、利益关系从简单化向复杂化转变
    第三节 市场经济时期分配制度改革中的利益关系特点形成的主要因素
        一、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认识与实践偏差
        二、分配市场化中不完善的市场机制
        三、政府垄断权力关系扭曲及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缺失
    第四节 当前分配制度改革对利益关系的总体判断
        一、分配制度改革对利益关系变化的积极效果
        二、分配制度改革对利益关系变化的负面效应
第五章 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均衡利益关系的理论挑战与困境 140
    第一节 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的利益关系演变的总体特征
        一、整体利益不断增进利益关系大致和谐
        二、利益关系呈现平衡→失衡→再平衡→再失衡的循环特征
        三、分配主体呈现不断重组与分化的特点
        四、利益关系矛盾的总体扩大化趋势
    第二节 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均衡利益关系的理论挑战
        一、利益关系失衡造成对劳动价值论的质疑
        二、关于分配市场化与分配公平的关联探讨
        三、对政府权力介入利益分配的把握
    第三节 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均衡利益关系的困境
        一、所有制结构变动与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效应
        二、过度市场化与市场化不足
        三、既得利益人群和部门对分配制度改革的干扰
        四、政府定位不清,分配政策价值选择模糊
第六章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均衡利益关系的思路与对策
    第一节 指导思想与相应关系的把握
        一、指导思想
        二、相应关系的把握
    第二节 坚持和完善基本分配制度构建均衡利益关系
        一、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与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制度
        二、完善多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
        三、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都需要均衡利益关系
    第三节 健全完善具体分配体系构建均衡利益关系
        一、健全完善初次分配体系构建均衡利益关系
        二、健全完善再次分配体系构建均衡利益关系
        三、推动第三次分配构建均衡利益关系
结语:实现分配公平与利益共享
参考文献
后记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6)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在中国的实践探索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主要研究内容
    四、研究方法及思路
    五、研究的可能创新点与存在的不足
第一章 分配正义的一般概念及其内涵
    第一节 分配的含义和属性
        一、分配的科学含义
        二、分配相关概念的内涵
    第二节 正义的含义和属性
        一、将正义视为人的理性建构
        二、将正义视为自然客观的必然
        三、主观性与客观性相统一的正义
    第三节 相关概念辨析
        一、正义与公平的关系
        二、正义与平等的关系
        三、正义与公正的关系
    第四节 分配正义
        一、分配正义的缘起
        二、分配正义的历史考察
        三、分配正义的基本含义
        四、分配正义理论区分
    第五节 分配非正义
        一、分配非正义回溯
        二、分配非正义的表现
第二章 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
    第一节 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思想渊源
        一、空想社会主义的分配正义思想
        二、古典经济学派的分配正义思想
    第二节 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主要内容
        一、马克思分配正义论的逻辑起点:分配从属于生产
        二、马克思分配正义论的重心: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
        三、马克思分配正义论的原则: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
        四、马克思分配正义论的价值取向:无产阶级的生存发展权与尊严
        五、马克思分配正义论的实现路径: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
第三章 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在中国实践的历史进程
    第一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分配正义理论的实践探索
        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分配正义的初步尝试
        二、抗日战争时期:减租减息,最大限度调动抗日力量
        三、解放战争时期:废除封建土地制度,使农民获得土地所有权
    第二节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分配正义理论的实践探索
        一、国民经济恢复阶段:各尽所能,按劳取酬
        二、社会主义改造阶段:从多种分配向“按劳分配”集中
        三、建设道路的曲折探索阶段:实行平均主义
    第三节 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时期分配正义理论的实践探索
        一、改革开放初期:按劳分配原则重新确立
        二、全面改革开放阶段: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三、改革深化发展阶段: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确立
        四、当前进展:“两个同步,两个比重”分配格局确立
    第四节 分配正义理论中国化进程中的历史经验
        一、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与分配正义制度的辩证关系
        二、分配正义制度的调整决定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演变
        三、以市场为取向的渐进式改革促推分配正义制度的逐步完善
第四章 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在中国当前实践进程中面临的挑战
    第一节 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面临的理论挑战
        一、马克思分配正义是“价值判断”还是“事实判断”
        二、按劳分配是否是社会主义特有的分配规律
        三、按劳分配能否兼容市场经济
    第二节 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面临的现实困难
        一、当前中国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
        二、中国收入分配问题的成因分析
    第三节 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被忽视的原因透析
        一、错误解读马克思分配正义论的主旨思想
        二、社会主义市场活动中效率与公平的矛盾
        三、理论维度下分配正义活动的非实在性
第五章 推进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在中国实践中的深入发展
    第一节 坚持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主要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
        二、社会分配与社会生产相一致原则
        三、提高效率,注重公平原则
        四、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原则
        五、按需要调节原则
    第二节 继续探索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政策选择
        一、动力机制下的政策选择
        二、平衡机制下的政策选择
        三、调整机制下的政策选择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后记

(7)土地·权益·情感:现代华北乡村的地权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土地·权益·情感:现代华北乡村的地权实践
    一、选题缘起
    二、概念与主题
    三、先行研究回顾
    四、相关理论
    五、个案选择与资料介绍
    六、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 分田:村庄土改与地权之变
    第一节 中共土地政策的形成与演进
    第二节 村庄土改的实施:以昌黎县为例
    第三节 地权之变:农民土地所有制的确立
    小结
第二章 收田:合作化时期的地权变动
    第一节 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乡村实践
    第二节 从互助组走向到初级社
    第三节 互助组与初级社时期的地权制度与社会绩效
    第四节 走向高级社:土地入社与农民应对
    小结
第三章 权益之争:公社时期的乡村地权及其绩效
    第一节 公社时期概况
    第二节 博弈:自留地、开荒地、生产责任制及其他
    第三节 人民公社时期的地权分析
    小结
第四章 地权多元化:后集体化时代的地权变迁
    第一节 昌黎: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初步推行
    第二节 前南峪:分与不分的考量
    第三节 新时期农村地权制度与地权实践考察
    第四节 在集体所有制下改革农地地权制度
    小结
第五章 1949年以后的宅基地制度变革与村庄里的宅基地实践
    第一节 共和国时期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演变
    第二节 集体化时代农村宅基地问题探析:以沈家村为例
    第三节 有关宅基地问题的几点思考
第六章 村庄里的契约实践与地权变迁:以前南峪为例
    第一节 前南峪文书概况
    第二节 乡村的契约秩序与村民的实践创新
    第三节 不应忽视的农民实践逻辑
第七章 沈家村与侯家营土地征收的故事
    第一节 集体化时代的国家建设征地实践:以山东省淄博市沈家村为例
    第二节 聚焦侯家营:2000年以来的征地风波
    第三节 完善土地征收的制度创新与制度构建
结语:地权视角下的乡村社会
    第一节 农民与国家关系的重建:以地权调整为切入点
    第二节 关注农民的地权意识、地权实践及其对土地的情感
    第三节 关于中国地权问题的几点思索
参考文献
致谢辞
个人简历

(8)新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导论
    1.1 研究的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2.1 理论意义
        1.2.2 现实意义
    1.3 研究综述
        1.3.1 国外学者对新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研究综述
        1.3.2 关于新中国土地法律制度研究时期的划分
        1.3.3 农村土地具体法律制度的研究情况
        1.3.4 对以上研究成果的评析
    1.4 研究设计与分析思路
        1.4.1 研究方法
        1.4.2 研究思路
    1.5 研究的创新点与难点
        1.5.1 研究的创新点
        1.5.2 研究的难点
2 新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
    2.1 基本概念界定
        2.1.1 制度的内涵
        2.1.2 农村土地的概念
        2.1.3 农村土地制度的概念
        2.1.4 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内涵
    2.2 新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2.2.1 土地与农民生存权
        2.2.2 土地与农民发展权
        2.2.3 农村土地发展权
3 土地改革时期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1949-1952)
    3.1 土地改革时期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背景分析
        3.1.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土地立法成功经验的影响
        3.1.2 土地改革时期的土地法律制度的具体原因分析
    3.2 土地改革时期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3.3 土地改革时期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特点
    3.4 土地改革时期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评价
        3.4.1 土地改革时期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历史贡献
        3.4.2 土地改革时期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缺陷
4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和农业合作社阶段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1953-1978)
    4.1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和农业合作社阶段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背景分析
        4.1.1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理论的影响
        4.1.2 获取制度外收益的利益驱动
        4.1.3 中央领导对合作化的坚定支持
    4.2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和农业合作社阶段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4.2.1 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及其制度特征
        4.2.2 人民公社化运动期间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及其制度特征
    4.3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和农业合作社阶段农村土地法律制度评价
        4.3.1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和农业合作社阶段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历史功绩
        4.3.2 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和农业合作社阶段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与现实的偏差
5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1979年至今)
    5.1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背景分析
    5.2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一阶段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1979-1992)
        5.2.1 以家庭承包制的建立和稳定为主的具体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5.2.2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一阶段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特点
    5.3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二阶段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1993-2001)
        5.3.1 以完善家庭承包制并加强耕地保护为主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5.3.2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二阶段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特征
    5.4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三阶段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2002-2008)
        5.4.1 以保障农民对承包地的用益物权并规范农地利用为主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5.4.2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三阶段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特征
    5.5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四阶段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2009至今)
        5.5.1 以统筹城乡发展和维护农民权益为主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5.5.2 家庭联产责任承包责任制第四阶段的特征
    5.6 家庭联产责任承包责任制阶段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评价
        5.6.1 家庭联产责任承包责任制阶段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历史功绩
        5.6.2 家庭联产责任承包责任制阶段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缺陷
6 新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演变的总结与启示
    6.1 新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演变的原因分析
        6.1.1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契合
        6.1.2 正确的策略和土地法律措施
        6.1.3 政治压力和利益激励
        6.1.4 传统文化意识的影响
        6.1.5 农民权利的缺失
    6.2 新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演变的启示
        6.2.1 新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演变对政府工作的启示
        6.2.2 新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演变对未来土地法律制度选择的启示
        6.2.3 对构建农村经营制度的启示
        6.2.4 对建设城乡一体化的启示
        6.2.5 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
        6.2.6 对我国农村生态的启示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7.1 研究结论
    7.2 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硕士生在读期间主要学术成果及学术活动
致谢

(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依据和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概念界定
    四、研究方法
    五、创新及不足之处
第一章 改革开放前中国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
    第一节 改革开放前中国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的基本内容
        二、恩格斯对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的发展
        三、列宁对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的发展
        四、毛泽东的收入分配思想
    第二节 改革开放前中国农村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
        一、改革开放前中国农村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
        二、对改革开放前中国农村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评价
    第三节 改革开放前中国城镇职工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
        一、改革开放前中国城镇职工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
        二、对改革开放前中国城镇职工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评价
    第四节 对改革开放前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评析
        一、改革开放前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成因
        二、改革开放前我国现实条件与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前提的矛盾
        三、对改革开放前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评价
第二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收入分配理论
        一、邓小平收入分配理论的基本内容
        二、十四大以来党的收入分配理论
    第二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
        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其收入分配
        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与完善
    第三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镇居民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
        一、公有制经济——国有企业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
        二、非公有制经济——私营企业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
第三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成就
        一、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个人收入分配制度
        二、加强了物质利益观念和激励机制,促进了经济发展
        三、提高了劳动者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
        四、优化了资源配置,促进了要素合理流动
    第二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个人收入分配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原因
        一、突出问题:个人收入差距急剧扩大
        二、造成个人收入差距急剧扩大的制度原因
第四章 发展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思路与对策
    第一节 发展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思路
        一、发展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指导思想
        二、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三、正确处理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的关系
        四、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居民收入增长的关系
    第二节 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
        一、坚持和加强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
        二、健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
        三、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都需要满足的基本要求
    第三节 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体分配制度体系
        一、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次分配制度
        二、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再分配制度
        三、完善其他相关制度和政策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后记

(10)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法理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1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概说
    1.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与性质
        1.1.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义
        1.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特征
        1.1.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1.2 农用土地制度的基本功能
        1.2.1 社会发展的协调功能
        1.2.2 农村土地权利主体的规范功能
        1.2.3 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的促进功能
    1.3 中国古代农用土地制度的特点
        1.3.1 部族时期的农用土地制度
        1.3.2 早期国家阶段的农用土地制度
        1.3.3 土地私有权产生后的封建农用土地制度
    1.4 新中国农用土地制度的变迁
        1.4.1 土地改革与农民土地所有权的确立
        1.4.2 合作化道路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确立
        1.4.3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
第2章 农用土地制度的价值分析
    2.1 农用土地制度中的秩序价值
        2.1.1 农用土地秩序的基本内涵
        2.1.2 农用土地制度结构的构成要素
    2.2 农用土地制度的效益分析
        2.2.1 资源配置的基本内涵
        2.2.2 科斯定理
        2.2.3 交易费用分析
        2.2.4 农用土地制度中的外部性问题
    2.3 农用土地制度中的自由价值
        2.3.1 自由的属性
        2.3.2 经济自由
        2.3.3 农用土地秩序与自由
    2.4 农用土地制度中的正义价值
        2.4.1 正义的属性
        2.4.2 农用土地制度中的公平理念
        2.4.3 对农用土地制度公平理念的超越
第3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运行分析
    3.1 农用土地制度中的权利结构
        3.1.1 农用土地制度分析的基本方法
        3.1.2 农村土地制度中的物权模型
        3.1.3 权利在农村土地控制结构中的作用
    3.2 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选择途径
        3.2.1 经营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
        3.2.2 农用土地制度与经营方式选择之间的关系
        3.2.3 我国农村社会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的基本趋势
    3.3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3.3.1 家庭承包经营的特点
        3.3.2 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内涵的变化
        3.3.3 家庭承包经营环境的完善
    3.4 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
        3.4.1 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的性质
        3.4.2 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的运作模式
        3.4.3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特点
    3.5 农业规模化经营与农民增收的实现途径
        3.5.1 农业规模经济的实现途径
        3.5.2 农业规模化经营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之间的关系
        3.5.3 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必须能够促进农民增收
第4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保障体系
    4.1 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制度
        4.1.1 用益物权的价值选择
        4.1.2 永佃权
        4.1.3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永佃权的比较
    4.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4.2.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4.2.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与出租
        4.2.3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4.3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4.3.1 不动产登记的意义
        4.3.2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4.3.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范围
    4.4 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制度
        4.4.1 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的性质
        4.4.2 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原则
        4.4.3 农地征收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5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完善的路径选择
    5.1 土地承包经营权形式上的无期限性
        5.1.1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期限的目的
        5.1.2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期限的弊端
        5.1.3 土地承包经营权形式上应实现无期限性
    5.2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设定永佃权
        5.2.1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设定永佃权的意义
        5.2.2 新设定之永佃权的权利特点
        5.2.3 设定永佃权的前提及设定方式
    5.3 应修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条件
        5.3.1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及股份合作制企业面临的困境
        5.3.2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5.3.3 入股法人制企业的前提条件是修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条件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四、改革分配制度应依人均效益计酬(论文参考文献)

  • [1]S公司薪酬体系优化研究[D]. 石立双. 西安石油大学, 2019(02)
  • [2]中国东北农村土地制度演进及发展研究[D]. 孙倩. 吉林大学, 2019(10)
  • [3]中国特色经济合作理论研究[D]. 张静. 吉林大学, 2018(12)
  • [4]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D]. 张剑. 武汉大学, 2016(01)
  • [5]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的利益关系研究[D]. 陈婷. 华东师范大学, 2016(08)
  • [6]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在中国的实践探索研究[D]. 马桂花. 中央财经大学, 2016(11)
  • [7]土地·权益·情感:现代华北乡村的地权实践[D]. 何燕. 南开大学, 2013(07)
  • [8]新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D]. 张巧云. 华中农业大学, 2013(12)
  • [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研究[D]. 林霞. 南京师范大学, 2012(05)
  • [10]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法理学分析[D]. 王琦. 吉林大学, 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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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分配制度要按人均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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